婚姻的權利與義務

2014年12月24日 · >>F00081

一直有人認為,同性別婚姻必須對社會有正面的「實質效益」,這樣才符合「社會觀感」,也就是說,他們認為同性戀應該盡到某些義務,才能享有權利。我對此很不以為然,因為就算不把婚姻當作不證自明的基本人權,對於一項權利所相對應的義務,有兩大重要概念:
是他人對權利持有人負有義務,而非權利持有人自己本身負有義務。
此義務必須與該權利高度相關。


例如人們有維護自己生命財產安全的權利,當你想要享受這個權利時,其他人就必須盡到「避免傷害你的生命與財產」的義務,因而對他的行為必須有所節制,例如不能在路上看你不爽就捅你一刀。相同的,由於別人也享有這個權利,此時你就必須盡到「避免傷害他的生命與財產」的義務。並不是因為你自己盡到「避免傷害他的生命與財產」的義務,所以獲得「生命財產安全的權利」,而是由他人來盡這個義務使你享受這項權利。簡單的說,我們所享受的權利,是別人盡了義務而得來的,並非是我們自己盡義務而來,這就是上述的第1點。

對於婚姻的權利與義務也是相同,當我享受婚姻權利時,我的配偶就必須盡到婚姻制度所要求的義務,例如對配偶忠貞義務、家庭扶養義務等等。反過來說,當我的配偶享受婚姻權利時,就換我來盡這些義務。因為這種相互享受權利,並相互為對方負起義務的關係,使我們有了「能夠盡婚姻義務才有締結婚姻的資格」的錯覺。實際上,若婚姻當中有其中一方並沒有盡到義務,而使得對方的權利受到損害,能夠聲稱其權利損害並要求損害賠償的,也只有配偶,旁人並無資格決定他們的婚姻是否繼續延續。

同樣的概念延伸,有一對尚未結婚的伴侶,若是其中一方很顯然的根本無法盡到婚姻的義務,那也只有他的伴侶有資格決定是否與他結婚,因為只有他的伴侶是這段婚姻權利的擁有者,他的伴侶才有資格對權利損害做出損害賠償的要求,旁人沒有任何資格以此禁止他們結婚。如果這個概念很難懂,那麼可以想想一個例子,例如新聞常常見到一對情侶的其中一人因車禍而成為重度殘障,永久失去生活能力,另一人卻仍然執意與他結婚,此時旁人沒有任何資格用「他都重度殘障了,根本就無法負起『婚姻雙方互負扶養之義務』」的理由來禁止兩人結婚。


至於上述的第2點「義務必須與權利高度相關」並不難懂,假如有人說「因為我有生命財產安全的權利,所以其他人必須盡到每天送我錢的義務」,這種說法是不對的,因為一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能夠維持,是基於不被破壞而來,而不是基於其他人送錢而來。「生命財產安全的權利」與「送錢給別人花用的義務」是不相關的兩件事。


然而現在卻有些人認為「因為同性戀族群沒有盡到減少HIV感染率的社會義務,所以他們不應該擁有婚姻的權利。」這種說法很奇妙,因為「減少HIV感染率」根本就和「結婚權利」無關,這違背了上述第2點的「義務必須與權利高度相關」。就算減少HIV感染率真的是婚姻的其中一項義務,那也只有配偶有資格可以來要求對方,旁人是沒有任何資格禁止他們結婚,或者勒令已經結婚的人必須終止婚姻。這就是上述的第1點「是他人對權利持有人負有義務,而非權利持有人自己本身負有義務」。這種以「未盡義務」為由,而自以為有資格禁止他人結婚的人實在很多,如果仔細思考,這些所謂「義務」,事實上跟婚姻權利根本沒有任何關係。

此外,同性戀族群有部分個案會濫交,沒有盡義務,所以整個族群都不可以享受婚姻權利。異性戀族群有部分個案會濫交,沒有盡義務,但卻整個族群都可以享受婚姻權利,這根本雙重標準!相信一定會有人反駁:「可是同志族群濫交比例相當高啊!」那我們應該反思:「義務是根據比例來決定是否實行的嗎?」例如張三有90%的時間都遵守交通規則,李四只有10%的時間遵守交通規則,我們仍舊認為兩人同樣都應該遵守相同的交通規則,不能因為遵守的時間比例不同就產生標準變動,例如我們不會因為張三有90%的時間都遵守交通規則,就制定規則允許張三可以在星期一、三、五盡情的闖紅燈。


反同性戀人士往往將這些權利與義務的論述搞混,而做出很多荒謬絕倫的論述,這些論述根本就沒有進入公民社會去討論的必要,因為他們從最開始的前提就已經錯得可以了。與其說他們提出這些所謂「婚姻的義務」,倒不如說他們根本就只是想「刻意設定條件與門檻」,說穿了就是要刻意針對同性戀、阻擋同性戀罷了。這些要求並非什麼「權利/義務」,而僅只是「酬庸與條件交換」,他等於在說:「你們同性戀族群必須拿點好處給社會多數人,否則我們不給你們婚姻權利。」

最大的問題是,何謂「社會多數人」?說穿了不過就是既得利益者的多數暴力罷了。

沉默的多數

2014年5月11日 · >>F00070

看到反性弱勢人士自稱「沉默的多數」,我不禁笑了。

如果100個人中,有5個表明支持A政策、反對B政策,5個表明支持B政策、反對A政策,那麼剩下來沒發表意見的90個人,實際上也只能算做是處在「原初的渾沌狀態」。也就是不論他們心中支持哪個政策,或兩者都不支持,既然他們都不出聲,在民主的社會中,就只能把他們當作沒有意見。

就算這90個人心中也都默默的支持A政策好了,那5個表明支持A政策的人也不能因此說明他們代表了「沉默的多數」,因為那90個人並不表達自己的意見,因此等於「沒有意見」,因此你就無法去說有什麼人能夠「代表他們的意見」,因為「沒有意見」本身是不能被「代表」的。

這種情況下所謂的「代表」,就只是一種無效的宣稱,或者強迫將那90人納入己方立場的強制作為,這是侵犯他人的作為。不論那90個人沒有發表意見的原因為何,不論是不願、沒有動機、或沒有機會發表,我們都必須尊重他們「不發表言論」的自由,而不是強行「替」他們發表,或自顧自的給他們貼上標籤。

可以了解他們為什麼不發表,可以鼓勵他們發表,可以幫他們找動機,可以幫他們找機會,可以幫他們移除發表前的障礙,但就是不能「替」他們發表,更別說強硬將他們拉做支持自己立場好作為替自己背書的工具。

「沉默的多數」根本就不存在,發表過意見的人才能算做特定立場上的支持人數,也才能來比較是多是少。沒發表過意見的人,等於無法計數的渾沌狀態,因此無法說是「多數」還是「少數」。


後記:

沉默的人當然並非沒有在思考,只是他們應該被尊重,無論是造成沉默的原因,或這沉默這件事本身。因此,把他們說為「某立場的多數」,或甚至說為「和我同立場的多數」,這樣是不對的,因為我們沒有權力代理他們,直接替他們選邊站,在他們頭上貼上標籤。

「沉默的多數」完全就是一種政治術語,他只是讓某立場的人感到自己深受支持,在心理上以為自己擁有多數。而「沉默」這件事,一方面可以說成因為被對手陣營壓迫而不敢出聲,另一方面又可以說成己方聲音弱小是因為支持者沒有發出聲音。這在操弄己方支持者上,可以讓己方支持者增加信心,並加強「我群」的概念,在操弄場邊觀望的人時,就變成說明自己是多數,卻又同時要訴諸自己為弱勢,好讓觀望者在心理上因「多數」而信服,因「弱勢」而同情。

沉默的人不是啞巴,更不是沒有在思考,「沉默」必定有他其來有自的原因。因此我們必須尊重他們的沉默,也不能因此將「沉默的人」就說成是「沉默的多數」。「多數的人沉默」和「沉默的多數」完全是兩回事,前者是單純描述詞句,後者則是沒有根據的政治操弄詞語。

婚姻的單一獨特性

2014年2月8日 · >>F00055

前陣子看到電視科普節目討論以量子物理的方式進行資訊傳輸,大概是利用糾纏(entangled)的原理,將量子態資訊作出遠距離且跨物質的傳輸。電視節目也提出發想,猜測未來的人類世界,說不定可以利用相似的原理做出所謂的「瞬間移動」。這種「瞬間移動」並非是將物質傳輸到遠方,而是只有將「資訊」傳出,也就是說,他並不是真的使一個人移動,而是將一個人所包含的所有量子資訊給轉移到遠處的另一團粒子,形成一個和原先都相同的人,然後原處的人將被「消滅」。

節目提出了一個問題:「那麼這個人還是原來的同一個人嗎?」

這個問題就變得富有哲學意味了,如果一個人的身體物質層面全數由相同的物質替換過,但是由於「資訊」和原先相同,所以任何的身體狀態、思想、記憶、情感等等和原先皆相同,那麼這是同一個人嗎?有人提出忒修斯悖論(見下註),質疑這叫做複製,不叫做傳輸,傳輸過後的人並非本尊,因為組成他的各個部分已經與原先不同了。

然而如果以組成身體的部分不同,就要說他不是原來的同一個人,那麼這世界上每個人每天身體裡都有些細胞死亡,有些新的細胞生成,難道要說每個人和前一天都是不同一個人嗎?我們對於一個人或一件東西的認定與感受,似乎並不單純只是依循他的組成分子來決定,相反的,我們往往在心理上賦予他「獨特性」。只要能夠在心理上取得了「獨特性」,無論在本質上有什麼改變,他在社會或個人的「觀念海」中,仍舊具有不滅的地位。例如路邊隨便撿到的一把斧頭,把斧身和斧柄都置換過後,大多數人都會跟你說那是一把新的斧頭。然而如果這把斧頭已被賦予了「獨特性」,例如被認定為「曾曾祖父流傳下來的傳家斧頭」,即使家傳的過程中為了修復老舊而換過了斧身和斧柄,他仍然具有不滅的地位,仍然是那把「曾曾祖父流傳下來的傳家斧頭」。

當然,不同的個體因為對於「獨特性」的認定不同,因此自然會產生認同差異。例如我以前就讀過K中學,因此我對K中學的認知,建構在我身處K中學三年來的所有經驗總和。當我畢業好幾年後,回去看看發現學校的人我都不認識了,學校近期發生的事我也都不曉得。對我來說,K中學的「獨特性」是那三年的經驗總和,因此超過這三年的部分,我既不熟悉,又和我認定的「獨特」有所不同,所以我會覺得「這不是以前的那個K中學了」。然而,對於未曾身處K中學之中的人們,對他們來說,K中學所代表的符號和表徵並未改變,因此與他們心中的「獨特性」並未相衝突,此時他們就會說「K中學一直存在啊!仍然是同一個K中學啊!」

「獨特性」所衍生出來的是一種世界被明確區分,且有所屬的一種歸屬感。當個人意識到自己是某個團體的成員,往往會刻意加強對自己團體與其他團體的分別,藉由劃定明確界線的方式,來增加自己團體的凝聚力。對於某些異性戀來說,他們必須時時強調同性戀與自己的不同,例如同性戀都濫交、同性戀會得HIV、異性可以結婚但同性不行等等,如此才能使得他們取得身為異性戀的歸屬感與安全感。一旦團體之間明確的界線被打破,社會性認定受到動搖時,他們就會感受到威脅,因此必須起身捍衛自己的身分認同,於是不斷強調同性戀有多淫亂、同性戀都有愛滋病很骯髒。當同性別婚姻運動的浪潮襲來,使得他們最後一道「區別敵我的防線」面臨潰決,自然相應生出極端激烈的反抗心態。他們害怕的是身為異性戀的「獨特性」的消失,使他們面臨「家破人亡式的團體認同毀滅」。

然而,事實上,每個人的婚姻都是不同的,對於個人來說都是單一獨特的,異性戀已經締結的異性別婚姻並不會因為同性別也能結婚之後,就喪失了他們婚姻的獨特性。即使共用了相同的法律系統,不同的人的婚姻生活也都會是不同的,不會因此而攪和在一起。異性戀並不會因為婚姻制度的改變,就喪失了異性戀的獨特性。相反的,以區分異性戀與同性戀為理由,而禁止同性別婚姻,這只是凸顯了異性別婚姻的「獨佔」,而非異性戀的「獨特」。在社會的壓迫之下,同性戀反而可能締結異性別婚姻,因而使得原本「以婚姻區分性傾向獨特性」的那條界線變得模糊,反而使得同性戀存在於異性別婚姻而隱身在假定的異性戀生活型態之中,反而使得異性戀的「獨特性」受到干擾。


註:忒修斯悖論
忒修斯與雅典的年輕人們自克里特島歸還時所搭的30槳船被雅典人留下來做為紀念碑,隨著時間過去,木材也逐漸腐朽,而雅典的人便會更換新的木頭來替代。最後,該船的每根木頭都被換過了;因此,古希臘的哲學家們就開始問著:「這艘船還是原本的那艘忒修斯之船嗎?如果是,但它已經沒有最初的任何一根木頭了;如果不是,那它是從什麼時候不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