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運動的權利論述

2015年12月19日 · >>F00142

「你說婚姻不是基本人權,那異性婚姻不就是特權?」

這樣的論述並不好,他假設了「非基本人權的事物,即特權」。但事實並非如此,非基本人權的事物,可能仍是非特定者的普遍權利,更有可能它根本不是一項權利。

例如台灣以政府補助,讓每個小孩都有打免費卡介苗的權利,這項權利在台灣是普遍權利,但例如美國這類結核病很不常見的國家,根本就不需要推行卡介苗,所以美國不存在免費卡介苗這種權利,所以要說免費卡介苗是基本人權,那實在說不通。

非基本人權的事物,也有可能根本不是一項權利,例如我答應把車借給小明,這件事並非基本人權吧!而小明借車這件事,也無法說成是小明的權利。

因此,非基本人權的事物,你不能因此就說他必定就是特權,這是性弱勢權利運動中某些人很容易犯的錯誤。


事實上,權利論述很難,如果真的要吹毛求疵要求正確的話。而目前台灣的性弱勢權利運動,在主體上很喜歡以權利相對被剝奪,來論述同性別婚姻的必要性。這很好用,因為容易喚醒同性戀,也容易博取非同性戀的關注。但我們必須很小心,因為權利論述往往不是非A即B這麼容易的。

而我覺得,權利論述也已經風行一陣子了,是時候進展到「社會學論述」了。也就是說,我們必須認真討論,甚至試圖取得科學統計實證,來說明同性別婚姻,乃至於同性戀權利,將對社會有何影響。

這種社會學論述,不是以往的「想當然耳」的論述,開放同性婚姻,就等於多元、等於開放、等於進步思想,類似這種想當然耳,如何真正從假定的因,推論到假定的果,最後確立因果關係,實際上是需要花費相當大的心力的。

這比權利論述還來得複雜,且費力,然而一旦言之有物,形成有理論述,將會具有強大的威力。

其實老早就有前輩在十幾年前就已經在做這件事,只是曇花一現,被權利論述的洪流給淹沒。台灣性弱勢權利運動需要新的覺醒,脫離「為何你有但我沒有」的死胡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