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某些反同性別婚姻人士曲解了民法條文來抹黑同性別婚姻運動,他們宣稱「沒有親屬關係的人也可以直接成家,所以同性別婚姻運動說同性別伴侶不能成家,是在裝可憐、欺騙大眾。」而反同性別婚姻人士的理由是民法第1123條:
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的確,乍看之下會覺得民法規定非親屬可以成家,但事實並非如此。反同性別婚姻人士這種「非親屬可直接成家」的言論,根本完全曲解了民法當中的意涵。民法第1123條的確規定了非親屬有機會可以「取得家屬身分」,然而他有個重要的條件,就是必須「同居一家」。那麼「同居一家」的「家」又是什麼意思呢?別忘了這是法律,法律當中所有的文字都必須有定義,除非法律沒有特別定義這個文字,我們才能以一般的習慣來解釋這個文字,所以我們必須先搞清楚「家」在法律上的定義,以及什麼條件可以來「構成家」(簡稱「成家」)。
民法第1123條並沒有定義「家」是什麼,如果「家」沒有明確定義,那麼第1123條中的「同『家』之人」與「同居一『家』者」就會沒有明確定義,根本不曉得他在規範那些人。這並不構成問題,因為民法第1122條早就把法律上的「家」給定義清楚了: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民法第1122條告訴我們,必須由「親屬」組成一個團體,且這個團體必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住在一起,這樣才能叫做「家」,這樣的意思明確的表達了「親屬才可以成家」。至於民法第1123條說非親屬有機會可以「取得家屬身分」,並不代表非親屬可以「成家」。「家屬」和「家」的定義是不同的,也有不同的構成條件,將其混為一談根本就是在扭曲法律。
那「親屬」的定義又是什麼呢?「親屬」在民法的第四編-親屬編當中有明確的定義,親屬是由「血親」和「姻親」所構成,所謂「血親」就是實際和你有血緣關係的人,所以像是「被你生出來的人」,例如兒女、孫兒女;像是「把你生出來的人」,例如父母、祖父母;或是「和你擁有相同把你生出來的人」,像是兄弟姊妹等等,這些串聯起來,全部都叫血親。至於「姻親」就是配偶的血親,藉由婚姻和你締結了關係。例如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姊夫、妹夫、嫂嫂等等。
舉個例子吧!例如著名小說《哈利波特》當中,亞瑟.衛斯理和茉莉結婚並生下了七個孩子,分別是比爾、查理、派西、弗雷、喬治、榮恩、金妮。亞瑟和茉莉兩人之間是配偶,是親屬關係;茉莉和亞瑟與他們的七個孩子之間是親子,也是親屬關係;七個孩子之間則互為兄弟姊妹,當然也是親屬關係。因為他們任兩人之間均互為親屬關係,所以這九個人就是一個「親屬團體」,若這九個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住在一起,那麼這個「親屬團體」就可以視為法律上的「家」。也就是民法第1122條的「親屬團體可以成家」,我們姑且稱作衛斯理家。
接著,讓我們繼續檢視民法第1123條:
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所以假如亞瑟.衛斯理是「家長」,那麼其他八個人,茉莉、比爾、查理、派西、弗雷、喬治、榮恩、金妮就叫做「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假設今天哈利波特跑到衛斯理家來同住(還沒和金妮結婚前),此時哈利波特和衛斯理一家是「非親屬」關係,但他又想和衛斯理一家永久共同生活,那麼哈利波特在法律上可以被視為「家屬」。
這件事就有趣了,民法第1123條中,非親屬必須和某些人「同居一家」,才能和這些人成為「家屬」。但所謂「同居一家」,這「家」怎麼來的?必須從民法第1122條,由親屬團體來構成。因此,如果沒有先存在一個以親屬團體所形成的衛斯理家,哈利波特就算跑來聚在一起,也沒辦法成家。例如哈利波特和妙麗、榮恩三個人是朋友關係,沒有親屬關係,若想三個人直接成家,那是沒辦法的。當然,例如像是「鄧不利多的軍隊」這種黑魔法防禦術學生社團,也不可能被法律承認為「家」的,就算他們願意長久共居萬應室也一樣。也就是:非親屬無法獨立成家。
民法的這些規定,其實和時代背景相當有關係。民法第四編當中的第六章就是在規範什麼叫法律上的「家」,第六章的頭兩個條文(第1122、1123條)自從民國19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後,就再也沒有修改過了,算是相當古老的條文。民國19年納妾風氣依然盛行,另外還有「童養媳」、「長工」、「學徒」、「奴婢」等等不同的身分。這些人,他們和原本已存在的「家」並無親屬關係,但他們住到這個家中,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法律為了保障這些人,所以才會在民法第1123條當中特別讓這些「非親屬」也有機會取得「家屬」的身分。如果沒有先出現一個親屬團體來組成這個「家」,那當然就不會有所謂童養媳、長工、奶媽這種依附著一個家庭而存在的人。所以要是有個人自稱奶媽,和另一個人自稱長工,他們兩個人說要用1123條互相成為家屬,那是做不到的。同理,兩個沒有親屬關係的同性伴侶住在一起共同生活,也無法用1123條成為家屬,因為原本並沒有一個已經先行存在的「家」給他們依附。
這反映了我國的家庭觀,仍然堅持需要有一個「親屬團體」,有血緣或婚姻關係先構成一個「家」,至於其他沒有親屬關係但一起同甘共苦過生活的人,則被視為附屬物,必須依附到這個已經存在的「家」,才能獲得「家屬」身分。很明顯的,「非親屬」只被視為在家庭中屬於「外圍」、「附屬」的地位。這和我們重視血統、重視血緣的傳統觀念,有很大的關係。
有些反同性別婚姻人士不惜以歪曲法律、在大眾媒體散播不實謠言的方式,來達到他們打擊性弱勢的目的。他們鮮少仔細思考,一個法條對於社會的影響。尤其在只重視血統,把利益獨佔在父權架構家庭之中的社會,一個法條對那些被壓迫在最底層的人們,到底有甚麼樣的影響。
那不重要,因為他們恰好好運,不是那些底層。不是嗎?
後記:
其實後來想想,從民法兩個古老的法條,也可以發現,過往的「家」是很大的,它涵蓋了社會上許多的功能,甚至包含技職專長的培養。舊時代的私法領域遠遠大於公法領域。而這一切在社會逐漸都市化、現代化,或者應該說,資本主義的「工廠化」之後,逐漸將家庭擁有的功能一一抽離,集中到特定的專門機構制式化的去處理。學徒師傅變成了技職學校,奶媽變成了托嬰中心,長工變成了勞力派遣中心。家庭的功能逐漸在削弱,緣自不同家庭的多樣化也被消滅,被集中、制式、標準化的機構所取代。
當家庭的功能逐漸不彰,我們應該要思考的,並不是試圖回到舊時代,再把父權結構體系搬出來控制所有人,而是應該思考有沒有可能賦予家庭新的、或者額外的意義。走回頭路沒有用,那並不是現代化的進程。讓「家」擁有額外、多元的意義,才有增添、提升現代家庭功能的機會。而這進程的第一步,就是重新思考老舊法條對社會加諸的限制與壓迫。
其實後來想想,從民法兩個古老的法條,也可以發現,過往的「家」是很大的,它涵蓋了社會上許多的功能,甚至包含技職專長的培養。舊時代的私法領域遠遠大於公法領域。而這一切在社會逐漸都市化、現代化,或者應該說,資本主義的「工廠化」之後,逐漸將家庭擁有的功能一一抽離,集中到特定的專門機構制式化的去處理。學徒師傅變成了技職學校,奶媽變成了托嬰中心,長工變成了勞力派遣中心。家庭的功能逐漸在削弱,緣自不同家庭的多樣化也被消滅,被集中、制式、標準化的機構所取代。
當家庭的功能逐漸不彰,我們應該要思考的,並不是試圖回到舊時代,再把父權結構體系搬出來控制所有人,而是應該思考有沒有可能賦予家庭新的、或者額外的意義。走回頭路沒有用,那並不是現代化的進程。讓「家」擁有額外、多元的意義,才有增添、提升現代家庭功能的機會。而這進程的第一步,就是重新思考老舊法條對社會加諸的限制與壓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