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思考同運中的權利論述

2016年7月29日 · >>F00173

潛沉了一陣子沒有討論同性別婚姻相關議題,主要還是在現行台灣同性戀權利運動的主流聲音中,對於權利論述的思考,出現了瓶頸。

過去我曾寫過,同性戀權利運動倡導同性別婚姻時使用權利論述,甚至將婚姻說成是人權,逐漸會面臨論述的自我矛盾,並且出現盲點,最終則可能失敗。或許社會學論述可以補足之,但以台灣對社會科學的誤解與疏遠,這條路恐怕也難走得很。

同性別婚姻權利論述的問題在於,將同性別納入婚姻制度設為一項權利,藉此論述「若同性別伴侶被排除婚姻之外,則為權利剝奪」,這種說法勢必面臨「那麼婚姻必須先被證為權利,同性別婚姻方可同為權利」這問題。而欲證明「權利剝奪」為道德哲學中的「惡」,那麼就必須說明這項權利是必然且必須存在的權利,也就是說,需要論證婚姻為「基本人權」。

然而,權利的證成向來就不是那麼簡單,這兩大關卡「婚姻是權利」以及「婚姻是基本人權」,將會是同性別婚姻權利論述中最大的障礙,這是目前思考的瓶頸。


這一切必須先解決一個問題:「人權何以成為一種道德權利,而且是一種絕對、先驗或是必然存在的權利?」

這部分已有不少論述,若同性別婚姻運動想繼續走權利論述路線,勢必需要將此部分論證概念帶入社會之中。


更難的下一個問題,是:「婚姻如何證成為人權?」

雖然目前台灣的正反雙方在這部分吵得很激烈,然後整天《世界人權宣言》東、《世界人權宣言》西的引用來引用去,但我覺得這根本不是爭吵重點。重點在於,就算世界人權宣言說婚姻是人權,他也沒說明是如何證成婚姻是人權的。

反同性別婚姻方必須說明異性別伴侶和同性別伴侶間的道德差異,並證成異性別伴侶的婚姻可被證為人權,但同性別伴侶的婚姻則無法,但目前根本沒看過有人對此有充足的論述。

而支持同性別婚姻方則必須證成異性別伴侶與同性別伴侶在道德上並無差異(這點倒已有眾多論述),但仍必須說明婚姻如何證成為人權。


下一個問題,就會是正反攻防的問題:「那麼多人婚、人獸婚、童婚、板凳婚(關啟文的最愛)等等,何以可以,或不可以證成人權?」

同性別婚姻權利論述的盲點在於,一旦以直觀的方式直接將婚姻論述為人權,那麼許許多多反同性別婚姻陣營最喜歡幻想的事情,如何與現行異性別婚姻,或同性別婚姻列為相同,或相異?

既然論證為人權,那麼此項權利則為絕對、先驗或是必然存在的權利,且帶有「若權利剝奪則為道德之惡」的隱含意味,那麼同性別婚姻權利論述者,不論支持或反對「多人婚、人獸婚、童婚、板凳婚」,都必須說明這些婚姻在道德評價上與現行婚姻、同性別婚姻的相同或相異之處,這無異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總之,人們應該思考如何為同性別婚姻權利論述路線找出一條可行之路,這是令人迷惘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