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權運動在台灣會毀壞,很大一部分是因為某些幸福婚家派的同性戀/親同性戀族群一直鼓吹「我們都一樣,所以理應擁有相等權利。」
然而平權的概念向來都不是如此,平權是「雖然我們不一樣,但理應擁有相同的基本權利。」
不斷試圖把性弱勢單一平板化成「我們的愛、我們的性、我們的生活、我們的需求和異性戀是完全一樣的」,最終就是那些看起來真的不一樣的人必須被捨棄。例如酷兒,例如跨性別,例如性工作者,例如性侵倖存者,例如戀童癖,例如身障者。
把這些人消音的台灣同性別婚姻運動,已經不配再使用「平權」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