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上一次的話題
平權的真諦並不是「我們都一樣,所以理應擁有相等權利。」平權的概念向來都不是如此,平權應該是「雖然我們不一樣,但理應擁有相同的基本權利。」
挺同性別婚姻陣營的問題,在於與「同性戀為何進入婚姻」,還有「國家如何肯認同性別婚姻」產生了思考上的斷裂。另一部分問題在於,台灣的同性別婚姻正方過度的將「同性別婚姻肯認」與「同性戀肯認」畫上等號,但事實上在「我們都一樣」的論述之下,抹去了同性戀(以及性弱勢)其原有的特質與需求。訴諸情感的「權利剝奪」與「同性戀受害形象」過分連結時,也將使同性戀族群在論述上過度強調法律及國家機器的區隔與壓迫,而在「身為同性戀」的「身分差異與認同」上逐漸失養。
另外的現象是,不斷試圖把性弱勢單一平板化成「我們的愛、我們的性、我們的生活、我們的需求和順性別異性戀是完全一樣的」,最終就是那些看起來真的不一樣的人必須被捨棄。例如酷兒,例如跨性別,例如性工作者,例如性侵倖存者,例如戀童癖,例如身障者,例如更多的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