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魅依舊存在,我們離性解放的除魅還很遠很遠

2017年12月28日 · >>F00269

從朋友那邊看到轉貼最近「群交趴」事件,還有後續網路鄉民的各種反應。

唉......
我們的文化管別人的「性」管得太多了。
不只老人家,其實連台灣的年輕一輩都是這種死樣子。

抱歉可能罵到正在看文章的你,但我不會為此道歉,我認為無論是好奇還是雞婆,把陌生人私底下的性行為廣為流傳,起鬨、開玩笑、評論的行為,都是在以「這是偏離常態的性」的視角在看這件事,強化了「性」有正常與不正常的霸道分類,以父權的姿態進行著性壓迫。

新聞就不轉貼了,這件事令我覺得噁心,台灣的年輕人並沒有比較「開放」,甚至某種程度上並不會比中國的年輕人來得好到哪裡去,自詡進步開放真的只是個笑話。

鬼魅依舊存在,我們離性解放的除魅還很遠、很遠。

變態的民族

2017年12月26日 · 

東方人都那麼大喇喇地在公開場合慫恿他人性交,還滿心期待他人的性交嗎?真的是變態的民族。

沒有嗎?

那幹嘛看到年輕伴侶就一直說:「早生貴子」「什麼時候生下一個呀?」

有的人更可怕

看到明明單身的人,還慫恿他趕快找人性交:「什麼時候結婚,趕快生一個孫子讓你媽抱抱啊?」

#變態的民族
#有病
#性氾濫的國度
#小心天降災禍

應該要立法禁止男女間異性性行為

2017年12月26日 · 

「愛滋病已成為青年十大死因之一,根據統計,HIV傳染途徑最大宗就是男男性行為,造成國家健保財政負擔,所以應該要立法禁止男男同性性行為。」

這種幹話有道理的話,那下面這句會更有道理:

「子宮頸癌已經連續多年為十大癌症死因之一,根據統計,HPV(人類乳突病毒)傳染途徑最大宗就是男女間性行為,造成國家健保財政負擔,所以應該要立法禁止男女間異性性行為。」

這或許也是戀童癖無法被APA去病化的原因之一

2017年12月17日 · >>F00266

對戀童癖的「治療」,例如減低對兒童的性衝動程度,例如轉移注意力焦點以減少性衝動所造成的罪惡感,例如試圖發展對成年人的性趣等等,好減少戀童癖受兒童的性吸引,這是否類似於目前已經惡名昭彰,對同性戀的所謂「性傾向扭轉治療」(conversion therapy)?

這是個非常難以回答的問題,一個同性戀因為自己的性衝動或浪漫心理,而去和同性(成人)發生性行為與建立親密關係,目前在社會的接受度已經大幅提升,因此我們並不覺得對同性(成人)有性衝動就必須被壓抑,因此不必避免。

然而如果一個戀童癖因為自己的性衝動或浪漫心理,而去和兒童發生性行為或建立親密關係,目前在社會的接受度幾乎可以說是零,也因此我們才會覺得對兒童有性衝動必須被壓抑,必須避免。

這或許也是戀童癖無法被APA去病化的原因之一,當一個人有明確的一些心理機轉,驅動的行為卻可能是社會所完全無法接受的,那麼這樣的心理機轉,勢必受到社會的排斥與攻擊,也當然造成個體的矛盾與痛苦,甚至造成明顯的社會障礙。而依據精神醫學的概念,會或者將會造成認知、心理與社會功能障礙的問題,就定義為「病」。

在(成人間)同性性行為仍無法被接受的年代,例如「雞姦罪」仍橫行的年代,當然同性戀就是一種病。在成人與兒童間性行為無法被接受的年代(現代),當然戀童癖就是一種病。

#沒有任何替兒童性侵犯脫罪的意圖
#文章請看清楚不要辜負了我國的語文教育

戀童癖在道德上有沒有任何空間可以與兒童發生性行為

2017年12月12日 · >>F00265

最近的文章好像有點沒有焦點,不過其實都圍繞在同一個焦點,只是還沒能去真正直面它。

如果真的想要處理問題:戀童癖在道德上有沒有任何空間可以與兒童發生性行為,那麼就必須先了解目前社會對於兒童是禁止發生性行為的,而理由建立在「保護性自主」上。

這就構成爭論,畢竟你禁止兒童發生性行為,意思就等於你不打算依照兒童的個人意願來決定性行為可不可以發生,既然兒童的個人意願不被認可,那麼如何說明是在保護性自主?


現代法學如何建構「性自主」這件事,目前似乎是認為刑法的保護法益在於保護「對性的自由意志」,若在受到干涉的情況下,是對自由的侵害,因此需明定禁制避免侵害的發生。兒童由於處於對性的無知,因此其自由已受到自己的干涉,等於是兒童在刑法的概念中本來就已經是不自由的了,必須要直接介入保護的。當你利用這個不自由去進行的行為,就是對自由的進一步侵害。同樣的類比,大概會拿刑法225條「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例如被灌得爛醉的情況,此時保護法益所需要的「對性的自由意志」已經是在「被干涉」的情況之下,因此法律需要直接介入保護。

如此,刑法保護的是「性自主」,而非「兒童」。


這件事情就有趣了,因為我們總認為刑法如此規定,是以「兒童」為目標,然而實際上並非如此。後續需要思考的就有兩條路徑,一條是「刑法的概念為何認為兒童對性是無知的」這件事,另一條是社會上有其他的規範是直接針對兒童保護,而對兒童色情相關的事務有所禁制或懲罰。

這兩條路徑要繼續討論下去,雖然有些不同,但可能殊途同歸:「對於兒童無知的狀態,以及認為兒童必須被特別分類出來並被保護,尤其需要『性』的保護,這樣的概念是如何發展出來的?」


這個概念要解決,就必須了解「兒童」這樣的概念是如何建構出來的,而與「性」最相關的「合意性交年齡age of consent」在歷史上又是如何發展成現在的狀況。人類社會是依循著什麼樣的觀念發展,逐漸去建構對「兒童性交」的道德規約。了解了這些,才能再去討論這樣的道德規約,是否仍能夠與我們現在的社會相契合,或者需要修正,或者有些模糊地帶未必不如以往需予最嚴厲的道德批判。有沒有新的社會學、心理學或精神醫學的研究,可以再次確立,或者重新改寫兒童發生性交必定或未必發生如以往我們道德批判中的兒童傷害。

然後我們才能把與兒童發生性行為的戀童癖再次納進來討論,重新確立或者改寫對於戀童癖的道德評價,重新處理戀童癖犯下與兒童性交後的法律評價,重新審視這些戀童癖未來能夠矯治(或者改變)的方向。


上面是正著走的路,再來是曲折著走的路,我們可以反過來從戀童癖出發,先了解戀童癖其實多數並不會侵害兒童,從這基礎的新知識上去讓社會對戀童癖去汙名,如此使得戀童癖族群得以「現身」,得以攤在陽光下,得以將戀童癖好好納入社會福利保護體系,以及增進精神心理醫學的理解和支持。

要能做到此事,就必須先從兩個部分著手,一個就是了解兒童性侵害案件的成因,可分做因戀童而犯案以及與戀童無關的犯案。另一個就是了解戀童癖族群的多樣性,了解會侵害兒童與不會侵害兒童的戀童癖有何差異,又為什麼有差異,又如何協助未來有較高機會侵犯兒童的戀童癖避免侵害兒童。這部分就涉及了對兒童性侵案件的解放,以及對戀童癖的解放。這裡的解放,當然是啟蒙除魅後,對其政治力的培力,期待最終雙贏的意思。

解放過後的政治主體(發生性交之兒童與戀童癖)往往有機會稍微改變社會對其道德評價。不過這條路會非常的曲折,畢竟社會仍處於蒙昧、禁忌的狀態,很難好好地進行有效溝通。


以上大概是我最近的想法,主要還是希望能回應網友的大哉問:「如果有戀童需求的人,要怎麼合情合理合法的滿足他與生俱來的需求呢?」最近的文章看似零散而相互無關,然而我認為都是回答這個問題的其中幾個步驟,只是還沒能全部串起來而已。

「戀童癖合情合理合法的滿足與生俱來的需求」未必能達成,不過至少我們思考過了,不是純粹依循著情緒就批判。這大概是我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