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運動的權利論述

2015年12月19日 · >>F00142

「你說婚姻不是基本人權,那異性婚姻不就是特權?」

這樣的論述並不好,他假設了「非基本人權的事物,即特權」。但事實並非如此,非基本人權的事物,可能仍是非特定者的普遍權利,更有可能它根本不是一項權利。

例如台灣以政府補助,讓每個小孩都有打免費卡介苗的權利,這項權利在台灣是普遍權利,但例如美國這類結核病很不常見的國家,根本就不需要推行卡介苗,所以美國不存在免費卡介苗這種權利,所以要說免費卡介苗是基本人權,那實在說不通。

非基本人權的事物,也有可能根本不是一項權利,例如我答應把車借給小明,這件事並非基本人權吧!而小明借車這件事,也無法說成是小明的權利。

因此,非基本人權的事物,你不能因此就說他必定就是特權,這是性弱勢權利運動中某些人很容易犯的錯誤。


事實上,權利論述很難,如果真的要吹毛求疵要求正確的話。而目前台灣的性弱勢權利運動,在主體上很喜歡以權利相對被剝奪,來論述同性別婚姻的必要性。這很好用,因為容易喚醒同性戀,也容易博取非同性戀的關注。但我們必須很小心,因為權利論述往往不是非A即B這麼容易的。

而我覺得,權利論述也已經風行一陣子了,是時候進展到「社會學論述」了。也就是說,我們必須認真討論,甚至試圖取得科學統計實證,來說明同性別婚姻,乃至於同性戀權利,將對社會有何影響。

這種社會學論述,不是以往的「想當然耳」的論述,開放同性婚姻,就等於多元、等於開放、等於進步思想,類似這種想當然耳,如何真正從假定的因,推論到假定的果,最後確立因果關係,實際上是需要花費相當大的心力的。

這比權利論述還來得複雜,且費力,然而一旦言之有物,形成有理論述,將會具有強大的威力。

其實老早就有前輩在十幾年前就已經在做這件事,只是曇花一現,被權利論述的洪流給淹沒。台灣性弱勢權利運動需要新的覺醒,脫離「為何你有但我沒有」的死胡同了。

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

2015年9月27日 · >>F00128

唉.....
中秋佳節
真的是深刻的體會到「單身」被社會排斥的窘境
其實也不要說男性還是女性
只要你成年了,「單身」就是一個「汙點」

永遠都是單身者需要體諒已婚者
(尤其是養有小孩的已婚者)
已婚者需要體諒單身者這前所未聞
或甚至已經明顯受到損害了,不只體諒,你還得原諒
單身者不原諒已婚者,那麼親友將不會原諒單身者
(尤其牽扯到年幼的小孩,永遠必須被體諒和原諒,無論他們如何可惡)

Paternalism不僅穩穩地覆蓋在我們的兒童身上
更緊緊的抓住外圍,所謂「還沒建立家庭」的單身者
所有一切,都是為了把全部能夠榨取的任何實質或精神的資源
全 數 給 予 所 謂 家 庭
所謂「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
所謂「延續人類物種的單元」
然後灌注給下一代,把他們養得肥肥的
肥肥的稚嫩的Paternalism
直到有天他們也開始做起同樣的事

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
同時也是社會的隔絕單位
把眾人隔成一座座孤島,孤島有一座座高聳的監獄
而不進入監獄的人
只能漂流在廣袤的海水之中
緩緩失溫、脫水
屍體最終拖上岸
施肥

關於多人婚姻(多配偶制)的思考

2015年7月12日 · >>F00114

多人婚姻乍聽之下很糟糕,但實際研究才發現,這實在是一個非常非常嚴肅認真的議題。這其中有太多地方是因為我們對多人婚姻的不了解,以及從小被「單配偶制」婚姻的「一夫一妻忠貞不二」的意識形態給綁架,而自以為一夫一妻才是民主社會所謂性別平等的基石。

多配偶制常常被反性弱勢團體拿來跟(單配偶制的)同性別婚姻一起做文章,但多配偶制本身就是非常複雜的事情。我必須承認,當某些反性弱勢團題提出「同性別婚姻如果可以,那多人婚姻是不是也可以?」我很難去反駁這件事,但這並不代表我就同意這句話。我認為單配偶制同性別婚姻,與多配偶制所考慮的問題,以及婚姻結構與機制,還有民俗與道德文化考量,都是非常非常非常的不同。因此把這兩件事放在一起討論,本身就是一種無理取鬧的行為。

一般人眼中的多配偶制:一夫多妻

這個議題得從「什麼叫做多配偶制」講起,很多人腦海中的多人婚姻,往往是「就像阿拉伯人可以娶四個老婆啊!」這種刻板印象,說實在話完全限制了我們對婚姻的想像。

我們對於多配偶制的想像,僅限於阿拉伯的「四個老婆制度」,又或者中國古代的「一夫一妻多妾制」。但我必須指出,這些制度若以「關係」來論,都是「一男多女」。很明顯的,在同一個婚姻底下,女人們和男人是配偶,但女人之間則不是。

有不少人認為,這樣的一男多女制度,是對女權的不公平。但我必須說明,例如伊斯蘭教當中的一夫多妻,是從中東地區部落大戰之後,男性遠少於女性,且社會突然出現大量女性孤兒後才開始的。可蘭經有記錄到這段歷史,當時社會普遍鼓勵男性收留女性孤兒,否則以當時的社會這些女性只能等死。但伊斯蘭教仍必須嚴守沙里亞教法,也就是未婚男女不能隨便共居,所以最後就以「結婚」的方式來開脫,於是出現了男性可以娶最多四名妻子的規定。而可蘭經當中明確的寫了,如果男性自認無法公正公平的對待他的妻子們,那就請你只娶一個妻子,若你已經有超過兩個妻子,卻無法做到公平對待,那就斬下你的右手作為處罰。

事實上,除了阿拉伯人,其實世界各地經常零星出現一夫多妻制,從羅馬時代的歐洲,到甚至十九世紀的美國摩門教社區,往往皆可見到。但這些一夫多妻出現的地區,往往也都是男性稀缺的地區,也因此出現一夫多妻的制度並不足為奇。我必須指出,一夫多妻是社會的產物,即便他對女性不公平,但這也只是展現了社會原本對女性的壓迫。也就是說,我認為一夫多妻制是「果」,而不是「因」。在這些社會中,硬是廢除一夫多妻制也不會改善性別不平等,有時甚至可能導致更嚴重的問題。


以性別做為區隔的多配偶制:過往的歷史

從上面我提到了目前多數的一夫多妻制,是男性與女性之間互為配偶,但女性和女性之間則否。實際上,一夫多妻制只是「多配偶制」的其中一小部分。這種制度會被人詬病,是因為多個女性和一個男性締結關係。但對於多配偶制的認知與理解,不應該侷限在這種一夫多妻制。

例如澳洲的原始部落有所謂的「群婚制」,這種制度將部落分做了兩個級別-克洛基和庫米德。兩個級別是平等的,且共同居住。克洛基的所有女性與庫米德的所有男性,都互為準配偶;反之,克洛基的所有男性與庫米德的所有女性,都互為準配偶。如果身分同屬克洛基,或同屬庫米德,則不允許發生性行為。因此,若你是克洛基女性,你可以和任何一個庫米德男性發生性行為,並產下小孩。(產下的小孩依照母系社會原則,屬於克洛基級別)所有小孩由整個部落共同扶養。

這種「群婚制」直接表明了,多個女性和多個男性構成一個婚姻結構,這遠比一夫多妻制還來得有彈性。但我們仍然可以發現,女性必定與男性配對,女性與女性,或者男性與男性之間,是不可能構成配偶關係的。

這種以性別做為區隔的一夫多妻,或者群婚制,常常容易被性別權利運動所詬病。例如在婚姻中一對多的不對等關係,將影響性別權力的分配不均。又例如一對多的關係,若在男女人口相當的社會,勢必造成某些人找不到人結婚。一夫多妻制的另一個問題在於,假設一男一女先締結了婚姻,女方無法在締結婚姻契約時確定未來男方是否會娶第二個妻子,也就是說,在婚姻的權力結構上,女性打從一開始就處於弱勢。這在我們所習慣的現代民主社會,將會造成很大的問題。


打破性別區隔的多配偶制:對於未來的新想像

有學者提出,對於多配偶制的想像,應該要更加寬廣。既然同性別婚姻已經開始慢慢被接受,那麼多配偶制當中的性別區隔,也應該被汰除。例如一名男性A與兩名女性B、C締結婚姻,A和B具有配偶關係,A和C具有配偶關係,而至於B和C也應該要具有配偶關係。也就是說,若是A因為某種因素離開了這段婚姻,B和C仍然具有配偶關係,受婚姻制度的保障。

若是以上述方法來架構多配偶制的婚姻,我們可以發現對於性別的不公平將被消除,因為A再也不能夠像以往的一夫多妻制,可以輕易地再多娶一個女人,或者和B、C其中一人離婚,因為A自己也可能成為被踢出婚姻的那個人,三人的權力是等位的。

這樣的思考,讓我不禁覺得,雖然這樣的制度在設計上可能極為繁複,但如果機制設計得當,的確可以避免所謂性別不平等的問題,這大大增加了我們對於「多人婚姻」的可能性想像。這才是研究人類學的學界所謂的「如果同性別婚姻可以成真,那麼多配偶制就有機會也可以成真。」也就是說,當同性別婚姻打破了原先以性別為藩籬的婚姻制度,未來也才有機會發展出打破性別區隔的多配偶制。這件事與反性弱勢人士只為了恐嚇民眾,把「多人婚姻」搬出來的那種岐誤論調完全不同。

我們對於「多人婚姻」的想像,往往被侷限世界上現有的制度,而因為我們對於那些現有的一夫多妻制的誤解與偏見,使得我們在某種程度上像恐懼「多人婚姻」。事實上,很多的學者在多配偶制這個領域做研究,發現多配偶制是可以超乎我們想像的,也有機會能夠運用現代社會的法治系統,來好好設計出一個同樣能符合民主社會自由、平等原則的婚姻制度。

類似的文章,一傳再傳

2015年5月6日 · >>F00099

大概就是說什麼女性二十幾歲時是青春年華,最光輝璀璨的時光,然後男性二十幾歲時是剛出社會,最沒有實力,默默無名的黯淡歲月。然後說女性願意用他最美好的時光,陪伴一個默默無名的男性,男性要懂得感激,要怎樣怎樣如何如何blablabla。

你知道嗎?這還挺讓我覺得噁心的。

這些文章建立在三個假設之上:

1. 女性一輩子唯一有價值的事物是青春貌美,等老了就沒了。這同時也隱含著女性努力也沒用,拚事業也沒用,其他不論個性、能力、道德、智慧、內在美感等等特質,通統不重要。最重要的事情還是外表,所以二十幾歲才有「光輝燦爛」,過期了就沒有「光輝燦爛」了。

2. 男性必須要有事業、有地位,通常是以金錢和權力的大小來衡量,做不到就是黯淡無光,就是魯蛇,就是無法帶給另一伴幸福。所以什麼個性、能力、道德、智慧、內在美感等等特質,通統不重要。最重要的事情還是事業和地位,有了事業和地位才會脫離「黯淡無光」。

3. 女性必須依靠男性,因為從上面兩個假設可以得到,女性不再年輕貌美之後,他就沒價值了,這時就端看他年輕時「投資」的那個男性有沒有事業和地位,然後願不願意忍受沒有價值的人老珠黃的女性了。女性必須依靠男性,不然他們就會很可憐,會餓死。

這三個隱含的假設,讓我每次看到這類文章都倒盡胃口。

得了吧!這世界的感情難道都要講成是誰先欠誰,然後誰應該感恩,誰應該「還債」,你是當感情在買股票喔?還有那種甚麼「男性要感謝女性為他生了孩子」的文章,也大致脫不了這些假設。

不然這樣好了,以後立法規定,談戀愛前要簽同意書。

感情一定有風險,挑選伴侶有賺有賠,戀愛前請詳閱公開說明書。

記得要在兩秒內念完這句子。

一夫一妻是中華傳統?

2015年3月12日 · >>F00094

在台灣許多反對同性別婚姻的論述當中,很常聽到的一種說法,是強調「一夫一妻是中華文化的優良傳統」,並認為同性別婚姻就是在破壞傳統,因此絕對不可以接受。「維護傳統」的祈求我願意尊重,然而這些反性弱勢人士他們真的知道自己所說的「中華文化傳統」是什麼嗎?他們真的認為現代的婚姻制度是「中華傳統」嗎?他們真的了解中國數千年來婚姻制度的流變嗎?我不認為他們了解這些,若是他們真的了解中國歷史上的婚姻制度,他們絕對不會說現代的一夫一妻制符合傳統。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與宗法制度息息相關,婚姻的目的在於獲得子嗣,讓家族的宗廟和血脈延續下去,並保證家族的各種身分位階與繼承關係能夠穩固維持。這種制度的夫妻關係是極度不平等的,女性附屬於男性,在家庭當中沒有自己的人格。一直到明清,「無子」都仍然是休妻的常見理由。《大戴禮記.本命》當中就提到,「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七種可以把妻子趕出家門的「合理」理由,其中生不出孩子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的問題,一律都是由女方來承受這樣的罪名。現代的婚姻制度則完全不同,在法律當中夫妻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當然根本不會來管制有無子嗣的問題,更別說允許以無法生育來進行「休妻」的情事。現代婚姻制度的設計上,可以說早已跳脫了中國傳統的宗法制度,不再將女性視為夫家的附屬物,也不再以宗廟血脈延續來作為婚姻存續的條件,可說是對中華傳統的一種「反叛」。

在家庭的人員配置上,的確中國的傳統婚姻是一夫一妻,不能接受有兩個以上的妻子。會演變出這樣的規範,並非因為性別平等,而是基於宗法制度當中對於子嗣繼承資格的要求,避免多組同父異母的子嗣發生繼承爭奪、骨肉相殘的事情。然而這套系統並不禁止婚姻以外的性,甚至還明文規範婚姻以外,男性可以與其他的女性發生性行為,並且給予他身分認定。《禮記》中就規定「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而在諸侯與平民,也同樣允許男性在婚姻之外與其他的女性發生關係,不只有身分,可與之發生性行為,甚至可與之生子,這就是中國傳統文化當中的「納妾制度」。雖然男性與妾並不擁有婚姻關係,硬是要在文字上玩遊戲的話,可說中國的傳統婚姻的確是「一夫一妻」,然而在家庭的組成上,男性可以和兩個以上的女性共同生活並發生性行為。這在現代的婚姻制度是不被允許的,婚姻以外的性是被禁止的,我國刑法第239條就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很明顯的認為一旦締結了婚姻,性行為就只能發生在夫妻兩人之間,這與傳統的中國婚家制度實在非常不同。「納妾制度」的全面禁絕,等於宣告現代婚姻正式脫離中國舊時代的觀念,並與中華傳統文化形成對抗。

這裡並沒有要評斷中華傳統文化與現代新制度的熟優孰劣,也不打算提出我個人支持或反對哪一種制度,只是我必須指出,反性弱勢人士在反對同性別婚姻的論述上有極大的自我矛盾,使得他們的思想觀念有很大程度的斷裂,導致他人根本就無法與之理性溝通。反性弱勢人士極力要求維護「現在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並將自己的行為說成是在「維護中華傳統」,然而「現在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早已是「對中華傳統的反叛與對抗」,早已將中國傳統的宗法制度拆解得分崩離析,要如何說維護「現在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就可以「維護中華傳統」?這實在令人無法理解。舉現在我國刑法的通姦罪為例,通姦罪在於規範婚姻的性行為只能發生在夫妻兩人之間,然而這與中國傳統的宗法制度根本完全不同,卻也有相當多的反性弱勢人士在「廢除通姦罪」的社會議題當中,強悍反對廢除通姦罪,這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總結來說,反性弱勢人士所提出的「捍衛中華傳統文化」,與他們的實際行為卻完全不相符。在諸多的爭議當中,反性弱勢人士顯露出來的反而是他們對於真正的「中華傳統文化」的不了解,反而各種論述和行為都是在破壞「中華傳統文化」,實在令人唏噓。

憂「格雷」性虐成風潮 護家盟等團體跳腳

2015年2月22日 · >>F00090

日期:2015-02-14 18:14
2015-02-14 18:14〔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
日前電影「格雷的五十道陰影」趕在情人節前夕上映,護家盟對內容涉及「皮繩愉虐BDSM」與性虐待SM,有誤導社會大眾性行為認知的疑慮,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需要有正確的性觀念才有正確的性關係與性行為,被扭曲及誤解的女性應該怒吼,憂心女兒的家長更應怒吼,而「皮繩愉虐邦」則回應表示,BDSM是合意、安全理性的床第遊戲,不同於性虐待,而電影中傳達錯誤的BDSM知識,屬無稽之談。 
護家盟秘書長張守一表示,電影中主角格雷母親是一個患有毒癮的妓女,格雷卻被母親同居的皮條客所凌虐,在這樣環境下成長的格雷養成自我防衛的心態,在想愛又防衛的情況下,最後卻以BDSM皮繩愉虐為樂,整部片都充滿性虐待,這是一個不正常、不安全的性觀念,如果閱聽者不察,倒非為是,那將造成社會是非不分,可能婦女同胞會遭受到不正確地看待。張守一說,完整的性關係必須滿足生理、心理、倫理,真正性高潮是來自全方位的身心靈投入後的收尾,包括彼此的愛、態度、與忍耐。 
張守一說,最擔心的是對於婦女的性認知有誤差,尤其現在有性別平等法與CEDAW,不應該有錯誤的心態來對待婦女。
天主教總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表示,對年輕人而言,錢難賺,這部電影沒有太多英文生字,不值得去看,建議去看書展、漫畫、學談戀愛、財經更有價值,如果年輕時被電影誤導,長大後就不會有幸福、美滿的性行為。 
中華孔孟協會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張中和說,電影糟糕的是強調虐待等於歡愉的錯誤觀念,很害怕民眾看完電影後產生虐待、暴力潮。 
捍衛家庭學生聯盟學生表示,電影是變態、暴力、提倡施虐、受虐,是變相鼓勵家暴,充滿男性掌控慾,性別霸凌,擔心下檔後出藍光光碟完全收錄,若青少年看了,會有不良影響,呼籲文化部禁止發行DVD,並希望出版社也要節制。 
而皮繩愉虐邦小林則表示,電影中許多性虐待做法其實與真實的現況不符,事實上皮繩愉虐邦內強調對於對方的安全、感情都要負責,其實很多施虐者與受虐者都還在摸索。 
而自稱是女權作家的吳馨恩,在記者會現場提問時,突然退去上衣,露出用繩子綑綁的上半身表示,施虐與受虐,如果彼此歡愉,有麼不可以? 
吳馨恩事後說,當別人合意的去從事快樂的事情,有甚麼不可以,護家盟的反對是一件非常荒謬的事,BDSM跟家庭婚姻制度一樣,都是個人的選擇,護家盟應該要深入了解這些BDSM弱勢族群真正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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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評論

BDSM(bondage, domination/discipline, submission/sadism, and masochism)指的是一群以較為少見的互動方式,來獲得心理上愉悅的集合。其中包含了綁縛(bondage)、支配(domination)、調教(discipline)、服從(submission)、施虐(sadism)、受虐(masochism)。

這段話我已經寫明了,他是一個「集合」,也就是說,BDSM的範圍非常的廣泛,從我們平常比較有機會聽到的「國王/女王遊戲」的支配與服從遊戲,或者角色扮演,到以鞭笞或滴蠟的痛楚,而獲得雙方在互動上的愉悅,都包含在這個廣大的傘下。

從許多的研究看來,我對於BDSM的特性,有以下的歸納:「參與者合意的情況下對身體自主的權力讓渡,藉此獲得心理上的愉悅。」我把這句話翻譯成白話,條列寫出來如下:

參與者合意
  參與者都是出於自願且同意對方的行為,也就是說,並非護家盟等人所塑造出來那種「強制、脅迫」的暴力行為。護家盟等人在提到BDSM時,誤以為這是一種強迫性的行為,因此產生「將有錯誤的心態來對待婦女」、「產生虐待、暴力潮」、「變相鼓勵家暴」等等錯誤結論。即使在角色扮演的情境當中,雙方仍是出於自願且同意的,也就是說,扮演其中一方只是「假扮」成不願意,藉此獲得雙方的新鮮感與刺激感,實際上內心是同意的。

  近年來較為成熟的BDSM團體,也建構了一定程度的安全原則,藉由安全字詞(safe word,喊出來則立刻停止任何BDSM活動)作為一個安全閥,避免活動加劇時出現無法承受的問題。這樣的原則,不僅確保了活動開始前的合意,甚至還確保了在活動中每分每秒的雙方合意,可說是將「參與者合意」發揮到極致。

身體自主的權力讓渡
  藉由放棄自己的身體自主,例如被綁縛,或者無條件接受所有的支配命令,甚至身體承受被虐之疼痛,來將身體自主權力讓給綁縛者、支配者、或施虐者。這種權力讓渡在BDSM當中至關重要,也是參與者在心理上獲得滿足及愉悅的重要機制。關於這部分我覺得才是BDSM最值得討論的重點,而非護家盟等人那種對BDSM一無所知還硬要字面解釋、自我幻想的表淺理解。

  透過身體權力的讓渡,被支配者體驗到過去所未曾有過的感受,例如羞恥感、賤命感、疼痛感等等,這類感覺的確在腦神經學上往往能有機會產生一些神經傳導物質,使得人們有一種「痛的快感」。雖然大多數人承受痛苦時的負面感受仍會大於或蓋過這樣的快感,但不可否認,因為生物及其龐雜的多樣性,有些人就是能在承受痛苦的同時,放大這種腦部所產生的快感,甚至學習以此為愉悅的來源。或許旁觀者認為這些行為將只有痛苦,而沒有愉悅,但說實在話,那也只代表這些旁觀者沒有這種「痛的快感」的能力,這些旁觀者沒有資格自以為是的要求參與者應該要與他們有相同的感受。至於支配者,則可以體驗到至高無上的權力感受,這往往造就了很大的心理滿足。

獲得心理上的愉悅
  這也是相當重要的一點,如果參與者無法獲得任何正面的感覺,將使得參與者拒絕下一次的活動。也就是說,BDSM必定使得參與者獲得某種程度的愉悅,否則他們不會持續地繼續此活動。由於BDSM參與者未必能獲得「生理愉悅」,例如扮演女王的支配者要求對方做出猥褻動作,此時支配者並未獲得任何實體上的生理刺激。但很顯而易見的,「心理愉悅」將是必然存在的,這樣的心理愉悅,成為活動繼續下去,或者下一次活動的動機。


寫到這裡,不曉得大家有沒有發現,我沒有提到任何的「性」(sex),為什麼?這其實源自於大眾對於BDSM的誤解,以下就條列幾個BDSM未必存在的特性

BDSM未必包含任何形式的性
  這也是護家盟等人的誤解,他們認為BDSM就等於提倡性虐待、性暴力與性變態。但等等,BDSM未必涉及任何形式的性,甚至有時連性器官都未必裸露,例如國王遊戲沒脫衣服然後叫對方學狗叫、學狗侍奉主人,這要如何說是「性虐待」?有不少BDSM的活動,僅止於綁縛與鞭笞,完全沒有涉及性器官,這又如何說是「性行為」?當護家盟等人直言鑿鑿說BDSM是「不正常、不安全的性觀念」,還不斷針對人們的「性關係」應該要如何如何下指導棋,我還真想問他們:「奇怪,怎麼你們的腦子裡都只有『性』?」

參與者的日常生活角色,未必決定他們在BDSM中所偏好扮演的角色
  護家盟等人大力將BDSM與「婦女安全、性別霸凌」甚至「男性掌控慾」做連結,試圖將BDSM抹黑成性別歧視的來源。但這根本無稽之談,因為BDSM可能發生在男男、男女或女女之間,且支配者未必在生活中就常扮演掌控權力的那一方。有不少BDSM的研究發現,人們有時似乎會有一種「補償行為」,例如在生活中總是擔任決策者、權力掌控者,但在BDSM的活動中卻偏好扮演被支配者,好享受平常所體驗不到的感受。因此,我們可以發現,即使在普遍仍舊重男輕女的社會當中,BDSM的活動往往卻很常有女性擔任支配者,男性擔任受支配者的情況。

參與者並非因為心理疾病或受創經驗,才導致被虐快感
  有不少人會直覺的認為,BDSM的參與者一定是因為以前被性侵過,或者小時候被家暴,所以才會「性格扭曲」,導致喜歡那種被虐待的感覺。但這根本就是無稽之談,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在1994年就重新修訂了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將雙方合意的BDSM從精神疾病中排除。(只有在未經對方許可的情形下實施性衝動或行為人的性衝動、性幻想或性行為已導致其明顯的精神痛苦或人際交往障礙時才將此種施虐/受虐行為視為病態)這是由於近年來的研究,以及BDSM團體的大力澄清,才讓人們了解到,如同性戀一般,有些人就是會被不太一樣的事物引發快感,而這樣的特質,並非由於精神疾病或受創經驗才導致。

  我們會很容易誤解此事,是因為這些BDSM愛好者的快感來源,往往是我們視為暴力或虐待的事物。所以當這些BDSM在年少時期受到身體上的疼痛後(例如跌倒受傷),而愛上這種感覺,甚至追求這種感覺時,我們會誤以為是「跌倒受傷導致心靈受創,才又導致被虐性格」,但事實是「因為跌倒受傷這個機會,才發現自己原來很喜歡這種感覺」。


寫到這裡,我們可以發現護家盟等人完全不了解什麼是BDSM,就憑著他們腦中的幻想(簡稱腦補),看到黑影就開槍,甚至沒看到黑影還幻想有黑影。這種莫名其妙,無端批評自己一無所知的事物的行為,實在令人厭惡!

關於BDSM的完整認知,以及我們如何適切地在性教育及公眾討論上處理BDSM,可以參考以下這篇文獻備份)。

兒童最大利益?你們只是在追求自己的利益吧!

2015年2月11日 · >>F00089

我在《兒童權至上?啊不就好棒棒!》一文當中,根本都還沒討論到同性別婚姻,就已經可以發現聲稱「擁有一父一母」是一項權利,有多麼的荒謬可笑。相信有些人就會開始緊張,畢竟我們早就被護家盟和那些偽兒權人士的諸多口號給洗腦,聽到有人針對兒童權的批評,就為了兒童的幸福擔心起來。此時某些人就會開始改口,說「擁有一父一母」是為了兒童的「最大利益」做考量,因此反對同性別伴侶收養小孩,也不支持同性別婚姻。

好,沒關係,那就讓我們來看看所謂「兒童最大利益」的說法,以及依此理由反對同性別伴侶收養小孩與同性別婚姻究竟有沒有道理。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什麼情況下,小孩會進入一個由同性別伴侶作為主要照護者的家庭。依照國外的研究,多數同性別家長的小孩都是因為「前一段婚姻」而來。由於同性戀在社會當中仍處於被壓迫、歧視的狀態,這使得有些同性戀因為家庭、社會的因素而沒有出櫃。他們為了符合家人朋友的期待,所以偽裝成異性戀,和異性結婚,甚至生下小孩。但由於他們根本不是異性戀,所以這樣的生活造成了他們內心的矛盾和痛苦,因此有很高的機率最終走向離婚。離婚之後,有些同性戀獲得孩子的扶養權,他們帶著孩子,進入了新的一段同性別伴侶關係,於是這孩子就開始生活在同性別雙親的家庭之中。

現在請那些聲稱「擁有一父一母才是兒童最大利益」的人告訴我,此時你要如何讓小孩獲得這個「最大利益」?依照你們的說法,我們必須想辦法讓這小孩不要落入同性別家長的家庭當中,那請你們告訴我,如何避免這種事情發生?

從源頭開始,立法要求有同性性傾向的人不准結婚,即使跟異性也不准結婚,試問這合理嗎?或者,立法規定所有人都不准離婚,這又合理嗎?或者,立法規定有同性性傾向卻與異性結婚的人,不准生小孩?或者,立法規定有同性性傾向卻與異性結婚的人,不准離婚?請告訴我,以上哪個方法是合理的?又如果你想要實行以上方法,是否意味著我們應該立法,規定所有即將進入婚姻的人都必須接受心理評估,確認他們的性傾向,否則你如何去實行那些方法?但你真的打算這麼做嗎?你真的打算以國家機器如此摧毀所有人民的個人隱私權嗎?一個人的性傾向應該如此的被強迫揭露嗎?

既然從源頭做不到,那麼從中段做起。例如立法規定一旦同性戀離婚,就不可以獲得小孩扶養權?你的意思是就算這名同性戀離婚後一直保持單身而不進入同性別伴侶關係,仍舊不可以獲得小孩扶養權?試問這合理嗎?那麼立法規定單親同性戀不可以進入同性別伴侶關係?你的意思是我們要以國家機器來限制一個人的交往對象?你確定這樣有符合基本人權?或者單親同性戀一旦進入同性別伴侶關係,就必須喪失小孩的扶養權?這意思不就是我們可以僅因為家長的交友對象,而非兒童是否遭受虐待、家庭經濟無法繼續扶養的因素,就可以強把小孩從他的生父/母身邊帶走?這些方法,無論怎麼看,都只有極權警察國家才會發生吧!你真的確定這是你想要的國家與社會?(如果這種極權警察國家就是你所想要的,那麼你不需要繼續往下看了,我不會也不願再跟你討論!!)


到此,只要我們仍堅持民主、自由的社會,我們就沒有方法來阻止孩子進入同性別雙親家庭之中。事實上,國外已經有太多的論文研究指出,同性別雙親所扶養的孩子,無論在身心健康、課業表現或社會關係上,都未必會明顯比異性別雙親家庭的孩子差。假設我們繼續用護家盟那種「禁止同婚與同志收養就等於捍衛兒童最大利益」的邏輯來思考,最終獲得的結果反而是護家盟在自打嘴巴。為何?

本文前半段已經討論過,在民主社會之中,我們沒有方法可以阻止孩子進入同性別雙親家庭,那麼我們就必須來討論,這些無可避免已經進入同性別雙親家庭的孩子,如何獲得最佳利益與最大保障?

護家盟說,應該禁止同性別婚姻與同性戀收養小孩,這難道就對孩子有最佳利益?試問,你覺得一個小孩的雙親有結婚,與雙親沒結婚(僅為同居),哪種情況比較有保障?雙親沒結婚的小孩,僅和其中一方(生父/母)有法定關係,和另一方(新父/母)等於完全沒有法定關係,此時新父/母即使沒有負起任何扶養責任,也不會被法律系統給懲罰,這難道對小孩是好事?而新父/母如果身亡,遺產要給小孩繼承,這根本無法直接繼承,稅率上就差異很大,小孩拿到的錢會少很多,請問這對小孩是最佳利益?如果小孩的生父/母身亡了,這名小孩和新父/母卻又沒有任何身分關係,法律上等於要硬把小孩從他熟悉的新父/母身邊帶走,然後送到育幼院(孤兒院),這又是最大保障?

那些成天嚷嚷同性戀只要事先安排好遺囑或法律手續,就不會有手術同意書、財產繼承等等問題的人,可不可以告訴我,你今天又同時反對同性戀收養小孩,那麼遇到上述那種情況,你該怎麼保障小孩的利益?很抱歉,你說事前先安排好,這代表新父/母應與小孩先建構法律所承認的身分關係,也就是收養關係,但你又反對同性戀收養小孩,你這不是在自打嘴巴嗎?既然這小孩在同性別雙親家庭生活已成為既定事實,無法改變,為什麼你不肯給予他更多的身分保障呢?你這種作法,只是讓這小孩更趨弱勢,更加沒保障,到底哪裡又如你所說的有「最大利益」呢?

說了半天,護家盟什麼「兒童權」,什麼「兒童最大利益」,最後結果反而是削弱了孩子的保障、剝奪了孩子的利益,這種作賊喊抓賊的行為,實在是令人髮指!真正在殘害國家幼苗的人,反而是護家盟等人!!實在不要臉!!

兒童權至上?啊不就好棒棒!

2015年2月9日 · >>F00088

護家盟等團體從最開始抹黑性弱勢「性氾濫、愛滋病、生活墮落」的論述失利之後,就開始宣傳兒童權,並聲稱「擁有一父一母是兒童的權利」,然後說兒童是無辜的,兒童的權利因為性弱勢權利運動團體而受到侵害。這種宣稱真的是非常的不要臉,想要反對同性別婚姻,抹黑、汙衊性弱勢就算了,但是現在反性弱勢人士無論做什麼事,都要把兒童和兒童權拉來擺在他們前面當砲灰,還說性弱勢都在迫害兒童,這真的是讓人忍無可忍。

好!就一次講清楚!

首先,請那些認為「擁有一父一母是兒童的權利」的人告訴我,什麼叫做「權利」?如果連什麼叫做「權利」都搞不懂,那也不需要整天在網路上在那邊瞎扯淡。

權利本身是正當、合理、合乎道德的東西,在法治社會也應予「合法」之地位(或者擁有被追求成為合法的地位)。權利在行使時,並不需要以盡義務為前提,否則權利將只是強制人們盡義務的一種酬庸。然而,個人行使權利時,則會使其他人負有義務。權利的確是會帶來某些利益,或者是「損害之避免」,例如基本權利當中的財產權,即帶有「財產損害之避免」的意味。

看清楚了嗎?今天想要行使某項權利,就代表著有另外的人必須盡某些義務。例如基本人權說人民的生命應受保障,這就是生命權,你想要行使這項權利,就代表其他人有義務不隨便在街上看到你就把你殺掉,你的生命權造就了他人限縮自由的義務(限制隨意殺人的自由)。而如果已經發生了權利損害,若可以彌補就直接弭補,例如車子停在人行道侵害了行人的路權,此時你就得趕快把車子移走,恢復行人的路權;若無法彌補,就必須損害賠償,例如你打破了別人家的古董花瓶,侵害了他的財產權,由於不可能再將花瓶復原了,所以必須賠錢。

請那些一直宣稱「擁有一父一母是兒童的權利」的人告訴我,「擁有一父一母」是什麼樣的權利?又誰需要為此權利付出義務?難不成你在告訴我,如果兒童沒有了一父一母,等於是權利損害?

雙親離婚,造就了單親家庭,難道這是對兒童的權利侵害?如果是,那麼請告訴我如何避免這種問題?從源頭來說,雙親不要離婚,就可以避免兒童權利損害,所以國家應立法禁止離婚。接著,若真的允許離婚,那麼必須思考如何彌補兒童權利,所以國家應立法要求離婚且獲得小孩扶養權的家長,限期內找到另一名異性伴侶並結婚,如此可直接彌補被侵害的「擁有一父一母權利」。你看得出這有多荒謬,好!如果連彌補都沒辦法,那總得做權利損害之賠償吧!也就是說,離婚的雙親必須賠償孩子,或許用金錢賠償吧!這荒謬至極,試問,我們的國家是這樣運行的嗎?

更別說家長因病或意外死亡而造成的單親家庭,請問此時兒童被侵害的「擁有一父一母權利」,是誰要來做彌補,或者誰來做賠償?要不要乾脆國家立法規定身為未成年小孩的家長,不允許死亡?不可能?那要求喪偶的家長限期找到新的異性伴侶並結婚,好作為彌補?太荒謬?那麼死亡的家長必須賠償他的孩子一筆金錢?做不到?你總不能叫沒死的另一個家長賠償小孩吧!又不是他造成小孩的權利損害的。

那如果是雙親死亡,而變成親屬扶養或隔代教養的孩子們呢?很抱歉,因為他的父母都身亡了,所以不可能做出賠償,因此我們得想其他方法彌補。不然幫他找個新的、有一父一母的收養家庭好了。也就是說,政府應強制將孩子從爺爺奶奶、姑姑姑丈、阿姨姨丈、伯父伯母、叔叔嬸嬸、舅舅舅媽身邊帶走,然後丟到新的收養家庭去。否則你就是在侵害兒童的權利!!

現在你可以看得出,將「擁有一父一母」聲稱為一種「權利」,是多麼的荒謬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