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至上?啊不就好棒棒!

2015年2月9日 · >>F00088

護家盟等團體從最開始抹黑性弱勢「性氾濫、愛滋病、生活墮落」的論述失利之後,就開始宣傳兒童權,並聲稱「擁有一父一母是兒童的權利」,然後說兒童是無辜的,兒童的權利因為性弱勢權利運動團體而受到侵害。這種宣稱真的是非常的不要臉,想要反對同性別婚姻,抹黑、汙衊性弱勢就算了,但是現在反性弱勢人士無論做什麼事,都要把兒童和兒童權拉來擺在他們前面當砲灰,還說性弱勢都在迫害兒童,這真的是讓人忍無可忍。

好!就一次講清楚!

首先,請那些認為「擁有一父一母是兒童的權利」的人告訴我,什麼叫做「權利」?如果連什麼叫做「權利」都搞不懂,那也不需要整天在網路上在那邊瞎扯淡。

權利本身是正當、合理、合乎道德的東西,在法治社會也應予「合法」之地位(或者擁有被追求成為合法的地位)。權利在行使時,並不需要以盡義務為前提,否則權利將只是強制人們盡義務的一種酬庸。然而,個人行使權利時,則會使其他人負有義務。權利的確是會帶來某些利益,或者是「損害之避免」,例如基本權利當中的財產權,即帶有「財產損害之避免」的意味。

看清楚了嗎?今天想要行使某項權利,就代表著有另外的人必須盡某些義務。例如基本人權說人民的生命應受保障,這就是生命權,你想要行使這項權利,就代表其他人有義務不隨便在街上看到你就把你殺掉,你的生命權造就了他人限縮自由的義務(限制隨意殺人的自由)。而如果已經發生了權利損害,若可以彌補就直接弭補,例如車子停在人行道侵害了行人的路權,此時你就得趕快把車子移走,恢復行人的路權;若無法彌補,就必須損害賠償,例如你打破了別人家的古董花瓶,侵害了他的財產權,由於不可能再將花瓶復原了,所以必須賠錢。

請那些一直宣稱「擁有一父一母是兒童的權利」的人告訴我,「擁有一父一母」是什麼樣的權利?又誰需要為此權利付出義務?難不成你在告訴我,如果兒童沒有了一父一母,等於是權利損害?

雙親離婚,造就了單親家庭,難道這是對兒童的權利侵害?如果是,那麼請告訴我如何避免這種問題?從源頭來說,雙親不要離婚,就可以避免兒童權利損害,所以國家應立法禁止離婚。接著,若真的允許離婚,那麼必須思考如何彌補兒童權利,所以國家應立法要求離婚且獲得小孩扶養權的家長,限期內找到另一名異性伴侶並結婚,如此可直接彌補被侵害的「擁有一父一母權利」。你看得出這有多荒謬,好!如果連彌補都沒辦法,那總得做權利損害之賠償吧!也就是說,離婚的雙親必須賠償孩子,或許用金錢賠償吧!這荒謬至極,試問,我們的國家是這樣運行的嗎?

更別說家長因病或意外死亡而造成的單親家庭,請問此時兒童被侵害的「擁有一父一母權利」,是誰要來做彌補,或者誰來做賠償?要不要乾脆國家立法規定身為未成年小孩的家長,不允許死亡?不可能?那要求喪偶的家長限期找到新的異性伴侶並結婚,好作為彌補?太荒謬?那麼死亡的家長必須賠償他的孩子一筆金錢?做不到?你總不能叫沒死的另一個家長賠償小孩吧!又不是他造成小孩的權利損害的。

那如果是雙親死亡,而變成親屬扶養或隔代教養的孩子們呢?很抱歉,因為他的父母都身亡了,所以不可能做出賠償,因此我們得想其他方法彌補。不然幫他找個新的、有一父一母的收養家庭好了。也就是說,政府應強制將孩子從爺爺奶奶、姑姑姑丈、阿姨姨丈、伯父伯母、叔叔嬸嬸、舅舅舅媽身邊帶走,然後丟到新的收養家庭去。否則你就是在侵害兒童的權利!!

現在你可以看得出,將「擁有一父一母」聲稱為一種「權利」,是多麼的荒謬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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