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1日 · >>F00089
我在《兒童權至上?啊不就好棒棒!》一文當中,根本都還沒討論到同性別婚姻,就已經可以發現聲稱「擁有一父一母」是一項權利,有多麼的荒謬可笑。相信有些人就會開始緊張,畢竟我們早就被護家盟和那些偽兒權人士的諸多口號給洗腦,聽到有人針對兒童權的批評,就為了兒童的幸福擔心起來。此時某些人就會開始改口,說「擁有一父一母」是為了兒童的「最大利益」做考量,因此反對同性別伴侶收養小孩,也不支持同性別婚姻。
好,沒關係,那就讓我們來看看所謂「兒童最大利益」的說法,以及依此理由反對同性別伴侶收養小孩與同性別婚姻究竟有沒有道理。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什麼情況下,小孩會進入一個由同性別伴侶作為主要照護者的家庭。依照國外的研究,多數同性別家長的小孩都是因為「前一段婚姻」而來。由於同性戀在社會當中仍處於被壓迫、歧視的狀態,這使得有些同性戀因為家庭、社會的因素而沒有出櫃。他們為了符合家人朋友的期待,所以偽裝成異性戀,和異性結婚,甚至生下小孩。但由於他們根本不是異性戀,所以這樣的生活造成了他們內心的矛盾和痛苦,因此有很高的機率最終走向離婚。離婚之後,有些同性戀獲得孩子的扶養權,他們帶著孩子,進入了新的一段同性別伴侶關係,於是這孩子就開始生活在同性別雙親的家庭之中。
現在請那些聲稱「擁有一父一母才是兒童最大利益」的人告訴我,此時你要如何讓小孩獲得這個「最大利益」?依照你們的說法,我們必須想辦法讓這小孩不要落入同性別家長的家庭當中,那請你們告訴我,如何避免這種事情發生?
從源頭開始,立法要求有同性性傾向的人不准結婚,即使跟異性也不准結婚,試問這合理嗎?或者,立法規定所有人都不准離婚,這又合理嗎?或者,立法規定有同性性傾向卻與異性結婚的人,不准生小孩?或者,立法規定有同性性傾向卻與異性結婚的人,不准離婚?請告訴我,以上哪個方法是合理的?又如果你想要實行以上方法,是否意味著我們應該立法,規定所有即將進入婚姻的人都必須接受心理評估,確認他們的性傾向,否則你如何去實行那些方法?但你真的打算這麼做嗎?你真的打算以國家機器如此摧毀所有人民的個人隱私權嗎?一個人的性傾向應該如此的被強迫揭露嗎?
既然從源頭做不到,那麼從中段做起。例如立法規定一旦同性戀離婚,就不可以獲得小孩扶養權?你的意思是就算這名同性戀離婚後一直保持單身而不進入同性別伴侶關係,仍舊不可以獲得小孩扶養權?試問這合理嗎?那麼立法規定單親同性戀不可以進入同性別伴侶關係?你的意思是我們要以國家機器來限制一個人的交往對象?你確定這樣有符合基本人權?或者單親同性戀一旦進入同性別伴侶關係,就必須喪失小孩的扶養權?這意思不就是我們可以僅因為家長的交友對象,而非兒童是否遭受虐待、家庭經濟無法繼續扶養的因素,就可以強把小孩從他的生父/母身邊帶走?這些方法,無論怎麼看,都只有極權警察國家才會發生吧!你真的確定這是你想要的國家與社會?(如果這種極權警察國家就是你所想要的,那麼你不需要繼續往下看了,我不會也不願再跟你討論!!)
到此,只要我們仍堅持民主、自由的社會,我們就沒有方法來阻止孩子進入同性別雙親家庭之中。事實上,國外已經有太多的論文研究指出,同性別雙親所扶養的孩子,無論在身心健康、課業表現或社會關係上,都未必會明顯比異性別雙親家庭的孩子差。假設我們繼續用護家盟那種「禁止同婚與同志收養就等於捍衛兒童最大利益」的邏輯來思考,最終獲得的結果反而是護家盟在自打嘴巴。為何?
本文前半段已經討論過,在民主社會之中,我們沒有方法可以阻止孩子進入同性別雙親家庭,那麼我們就必須來討論,這些無可避免已經進入同性別雙親家庭的孩子,如何獲得最佳利益與最大保障?
護家盟說,應該禁止同性別婚姻與同性戀收養小孩,這難道就對孩子有最佳利益?試問,你覺得一個小孩的雙親有結婚,與雙親沒結婚(僅為同居),哪種情況比較有保障?雙親沒結婚的小孩,僅和其中一方(生父/母)有法定關係,和另一方(新父/母)等於完全沒有法定關係,此時新父/母即使沒有負起任何扶養責任,也不會被法律系統給懲罰,這難道對小孩是好事?而新父/母如果身亡,遺產要給小孩繼承,這根本無法直接繼承,稅率上就差異很大,小孩拿到的錢會少很多,請問這對小孩是最佳利益?如果小孩的生父/母身亡了,這名小孩和新父/母卻又沒有任何身分關係,法律上等於要硬把小孩從他熟悉的新父/母身邊帶走,然後送到育幼院(孤兒院),這又是最大保障?
那些成天嚷嚷同性戀只要事先安排好遺囑或法律手續,就不會有手術同意書、財產繼承等等問題的人,可不可以告訴我,你今天又同時反對同性戀收養小孩,那麼遇到上述那種情況,你該怎麼保障小孩的利益?很抱歉,你說事前先安排好,這代表新父/母應與小孩先建構法律所承認的身分關係,也就是收養關係,但你又反對同性戀收養小孩,你這不是在自打嘴巴嗎?既然這小孩在同性別雙親家庭生活已成為既定事實,無法改變,為什麼你不肯給予他更多的身分保障呢?你這種作法,只是讓這小孩更趨弱勢,更加沒保障,到底哪裡又如你所說的有「最大利益」呢?
說了半天,護家盟什麼「兒童權」,什麼「兒童最大利益」,最後結果反而是削弱了孩子的保障、剝奪了孩子的利益,這種作賊喊抓賊的行為,實在是令人髮指!真正在殘害國家幼苗的人,反而是護家盟等人!!實在不要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