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格雷」性虐成風潮 護家盟等團體跳腳

2015年2月22日 · >>F00090

日期:2015-02-14 18:14
2015-02-14 18:14〔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
日前電影「格雷的五十道陰影」趕在情人節前夕上映,護家盟對內容涉及「皮繩愉虐BDSM」與性虐待SM,有誤導社會大眾性行為認知的疑慮,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需要有正確的性觀念才有正確的性關係與性行為,被扭曲及誤解的女性應該怒吼,憂心女兒的家長更應怒吼,而「皮繩愉虐邦」則回應表示,BDSM是合意、安全理性的床第遊戲,不同於性虐待,而電影中傳達錯誤的BDSM知識,屬無稽之談。 
護家盟秘書長張守一表示,電影中主角格雷母親是一個患有毒癮的妓女,格雷卻被母親同居的皮條客所凌虐,在這樣環境下成長的格雷養成自我防衛的心態,在想愛又防衛的情況下,最後卻以BDSM皮繩愉虐為樂,整部片都充滿性虐待,這是一個不正常、不安全的性觀念,如果閱聽者不察,倒非為是,那將造成社會是非不分,可能婦女同胞會遭受到不正確地看待。張守一說,完整的性關係必須滿足生理、心理、倫理,真正性高潮是來自全方位的身心靈投入後的收尾,包括彼此的愛、態度、與忍耐。 
張守一說,最擔心的是對於婦女的性認知有誤差,尤其現在有性別平等法與CEDAW,不應該有錯誤的心態來對待婦女。
天主教總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表示,對年輕人而言,錢難賺,這部電影沒有太多英文生字,不值得去看,建議去看書展、漫畫、學談戀愛、財經更有價值,如果年輕時被電影誤導,長大後就不會有幸福、美滿的性行為。 
中華孔孟協會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張中和說,電影糟糕的是強調虐待等於歡愉的錯誤觀念,很害怕民眾看完電影後產生虐待、暴力潮。 
捍衛家庭學生聯盟學生表示,電影是變態、暴力、提倡施虐、受虐,是變相鼓勵家暴,充滿男性掌控慾,性別霸凌,擔心下檔後出藍光光碟完全收錄,若青少年看了,會有不良影響,呼籲文化部禁止發行DVD,並希望出版社也要節制。 
而皮繩愉虐邦小林則表示,電影中許多性虐待做法其實與真實的現況不符,事實上皮繩愉虐邦內強調對於對方的安全、感情都要負責,其實很多施虐者與受虐者都還在摸索。 
而自稱是女權作家的吳馨恩,在記者會現場提問時,突然退去上衣,露出用繩子綑綁的上半身表示,施虐與受虐,如果彼此歡愉,有麼不可以? 
吳馨恩事後說,當別人合意的去從事快樂的事情,有甚麼不可以,護家盟的反對是一件非常荒謬的事,BDSM跟家庭婚姻制度一樣,都是個人的選擇,護家盟應該要深入了解這些BDSM弱勢族群真正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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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評論

BDSM(bondage, domination/discipline, submission/sadism, and masochism)指的是一群以較為少見的互動方式,來獲得心理上愉悅的集合。其中包含了綁縛(bondage)、支配(domination)、調教(discipline)、服從(submission)、施虐(sadism)、受虐(masochism)。

這段話我已經寫明了,他是一個「集合」,也就是說,BDSM的範圍非常的廣泛,從我們平常比較有機會聽到的「國王/女王遊戲」的支配與服從遊戲,或者角色扮演,到以鞭笞或滴蠟的痛楚,而獲得雙方在互動上的愉悅,都包含在這個廣大的傘下。

從許多的研究看來,我對於BDSM的特性,有以下的歸納:「參與者合意的情況下對身體自主的權力讓渡,藉此獲得心理上的愉悅。」我把這句話翻譯成白話,條列寫出來如下:

參與者合意
  參與者都是出於自願且同意對方的行為,也就是說,並非護家盟等人所塑造出來那種「強制、脅迫」的暴力行為。護家盟等人在提到BDSM時,誤以為這是一種強迫性的行為,因此產生「將有錯誤的心態來對待婦女」、「產生虐待、暴力潮」、「變相鼓勵家暴」等等錯誤結論。即使在角色扮演的情境當中,雙方仍是出於自願且同意的,也就是說,扮演其中一方只是「假扮」成不願意,藉此獲得雙方的新鮮感與刺激感,實際上內心是同意的。

  近年來較為成熟的BDSM團體,也建構了一定程度的安全原則,藉由安全字詞(safe word,喊出來則立刻停止任何BDSM活動)作為一個安全閥,避免活動加劇時出現無法承受的問題。這樣的原則,不僅確保了活動開始前的合意,甚至還確保了在活動中每分每秒的雙方合意,可說是將「參與者合意」發揮到極致。

身體自主的權力讓渡
  藉由放棄自己的身體自主,例如被綁縛,或者無條件接受所有的支配命令,甚至身體承受被虐之疼痛,來將身體自主權力讓給綁縛者、支配者、或施虐者。這種權力讓渡在BDSM當中至關重要,也是參與者在心理上獲得滿足及愉悅的重要機制。關於這部分我覺得才是BDSM最值得討論的重點,而非護家盟等人那種對BDSM一無所知還硬要字面解釋、自我幻想的表淺理解。

  透過身體權力的讓渡,被支配者體驗到過去所未曾有過的感受,例如羞恥感、賤命感、疼痛感等等,這類感覺的確在腦神經學上往往能有機會產生一些神經傳導物質,使得人們有一種「痛的快感」。雖然大多數人承受痛苦時的負面感受仍會大於或蓋過這樣的快感,但不可否認,因為生物及其龐雜的多樣性,有些人就是能在承受痛苦的同時,放大這種腦部所產生的快感,甚至學習以此為愉悅的來源。或許旁觀者認為這些行為將只有痛苦,而沒有愉悅,但說實在話,那也只代表這些旁觀者沒有這種「痛的快感」的能力,這些旁觀者沒有資格自以為是的要求參與者應該要與他們有相同的感受。至於支配者,則可以體驗到至高無上的權力感受,這往往造就了很大的心理滿足。

獲得心理上的愉悅
  這也是相當重要的一點,如果參與者無法獲得任何正面的感覺,將使得參與者拒絕下一次的活動。也就是說,BDSM必定使得參與者獲得某種程度的愉悅,否則他們不會持續地繼續此活動。由於BDSM參與者未必能獲得「生理愉悅」,例如扮演女王的支配者要求對方做出猥褻動作,此時支配者並未獲得任何實體上的生理刺激。但很顯而易見的,「心理愉悅」將是必然存在的,這樣的心理愉悅,成為活動繼續下去,或者下一次活動的動機。


寫到這裡,不曉得大家有沒有發現,我沒有提到任何的「性」(sex),為什麼?這其實源自於大眾對於BDSM的誤解,以下就條列幾個BDSM未必存在的特性

BDSM未必包含任何形式的性
  這也是護家盟等人的誤解,他們認為BDSM就等於提倡性虐待、性暴力與性變態。但等等,BDSM未必涉及任何形式的性,甚至有時連性器官都未必裸露,例如國王遊戲沒脫衣服然後叫對方學狗叫、學狗侍奉主人,這要如何說是「性虐待」?有不少BDSM的活動,僅止於綁縛與鞭笞,完全沒有涉及性器官,這又如何說是「性行為」?當護家盟等人直言鑿鑿說BDSM是「不正常、不安全的性觀念」,還不斷針對人們的「性關係」應該要如何如何下指導棋,我還真想問他們:「奇怪,怎麼你們的腦子裡都只有『性』?」

參與者的日常生活角色,未必決定他們在BDSM中所偏好扮演的角色
  護家盟等人大力將BDSM與「婦女安全、性別霸凌」甚至「男性掌控慾」做連結,試圖將BDSM抹黑成性別歧視的來源。但這根本無稽之談,因為BDSM可能發生在男男、男女或女女之間,且支配者未必在生活中就常扮演掌控權力的那一方。有不少BDSM的研究發現,人們有時似乎會有一種「補償行為」,例如在生活中總是擔任決策者、權力掌控者,但在BDSM的活動中卻偏好扮演被支配者,好享受平常所體驗不到的感受。因此,我們可以發現,即使在普遍仍舊重男輕女的社會當中,BDSM的活動往往卻很常有女性擔任支配者,男性擔任受支配者的情況。

參與者並非因為心理疾病或受創經驗,才導致被虐快感
  有不少人會直覺的認為,BDSM的參與者一定是因為以前被性侵過,或者小時候被家暴,所以才會「性格扭曲」,導致喜歡那種被虐待的感覺。但這根本就是無稽之談,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在1994年就重新修訂了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將雙方合意的BDSM從精神疾病中排除。(只有在未經對方許可的情形下實施性衝動或行為人的性衝動、性幻想或性行為已導致其明顯的精神痛苦或人際交往障礙時才將此種施虐/受虐行為視為病態)這是由於近年來的研究,以及BDSM團體的大力澄清,才讓人們了解到,如同性戀一般,有些人就是會被不太一樣的事物引發快感,而這樣的特質,並非由於精神疾病或受創經驗才導致。

  我們會很容易誤解此事,是因為這些BDSM愛好者的快感來源,往往是我們視為暴力或虐待的事物。所以當這些BDSM在年少時期受到身體上的疼痛後(例如跌倒受傷),而愛上這種感覺,甚至追求這種感覺時,我們會誤以為是「跌倒受傷導致心靈受創,才又導致被虐性格」,但事實是「因為跌倒受傷這個機會,才發現自己原來很喜歡這種感覺」。


寫到這裡,我們可以發現護家盟等人完全不了解什麼是BDSM,就憑著他們腦中的幻想(簡稱腦補),看到黑影就開槍,甚至沒看到黑影還幻想有黑影。這種莫名其妙,無端批評自己一無所知的事物的行為,實在令人厭惡!

關於BDSM的完整認知,以及我們如何適切地在性教育及公眾討論上處理BDSM,可以參考以下這篇文獻備份)。

兒童最大利益?你們只是在追求自己的利益吧!

2015年2月11日 · >>F00089

我在《兒童權至上?啊不就好棒棒!》一文當中,根本都還沒討論到同性別婚姻,就已經可以發現聲稱「擁有一父一母」是一項權利,有多麼的荒謬可笑。相信有些人就會開始緊張,畢竟我們早就被護家盟和那些偽兒權人士的諸多口號給洗腦,聽到有人針對兒童權的批評,就為了兒童的幸福擔心起來。此時某些人就會開始改口,說「擁有一父一母」是為了兒童的「最大利益」做考量,因此反對同性別伴侶收養小孩,也不支持同性別婚姻。

好,沒關係,那就讓我們來看看所謂「兒童最大利益」的說法,以及依此理由反對同性別伴侶收養小孩與同性別婚姻究竟有沒有道理。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什麼情況下,小孩會進入一個由同性別伴侶作為主要照護者的家庭。依照國外的研究,多數同性別家長的小孩都是因為「前一段婚姻」而來。由於同性戀在社會當中仍處於被壓迫、歧視的狀態,這使得有些同性戀因為家庭、社會的因素而沒有出櫃。他們為了符合家人朋友的期待,所以偽裝成異性戀,和異性結婚,甚至生下小孩。但由於他們根本不是異性戀,所以這樣的生活造成了他們內心的矛盾和痛苦,因此有很高的機率最終走向離婚。離婚之後,有些同性戀獲得孩子的扶養權,他們帶著孩子,進入了新的一段同性別伴侶關係,於是這孩子就開始生活在同性別雙親的家庭之中。

現在請那些聲稱「擁有一父一母才是兒童最大利益」的人告訴我,此時你要如何讓小孩獲得這個「最大利益」?依照你們的說法,我們必須想辦法讓這小孩不要落入同性別家長的家庭當中,那請你們告訴我,如何避免這種事情發生?

從源頭開始,立法要求有同性性傾向的人不准結婚,即使跟異性也不准結婚,試問這合理嗎?或者,立法規定所有人都不准離婚,這又合理嗎?或者,立法規定有同性性傾向卻與異性結婚的人,不准生小孩?或者,立法規定有同性性傾向卻與異性結婚的人,不准離婚?請告訴我,以上哪個方法是合理的?又如果你想要實行以上方法,是否意味著我們應該立法,規定所有即將進入婚姻的人都必須接受心理評估,確認他們的性傾向,否則你如何去實行那些方法?但你真的打算這麼做嗎?你真的打算以國家機器如此摧毀所有人民的個人隱私權嗎?一個人的性傾向應該如此的被強迫揭露嗎?

既然從源頭做不到,那麼從中段做起。例如立法規定一旦同性戀離婚,就不可以獲得小孩扶養權?你的意思是就算這名同性戀離婚後一直保持單身而不進入同性別伴侶關係,仍舊不可以獲得小孩扶養權?試問這合理嗎?那麼立法規定單親同性戀不可以進入同性別伴侶關係?你的意思是我們要以國家機器來限制一個人的交往對象?你確定這樣有符合基本人權?或者單親同性戀一旦進入同性別伴侶關係,就必須喪失小孩的扶養權?這意思不就是我們可以僅因為家長的交友對象,而非兒童是否遭受虐待、家庭經濟無法繼續扶養的因素,就可以強把小孩從他的生父/母身邊帶走?這些方法,無論怎麼看,都只有極權警察國家才會發生吧!你真的確定這是你想要的國家與社會?(如果這種極權警察國家就是你所想要的,那麼你不需要繼續往下看了,我不會也不願再跟你討論!!)


到此,只要我們仍堅持民主、自由的社會,我們就沒有方法來阻止孩子進入同性別雙親家庭之中。事實上,國外已經有太多的論文研究指出,同性別雙親所扶養的孩子,無論在身心健康、課業表現或社會關係上,都未必會明顯比異性別雙親家庭的孩子差。假設我們繼續用護家盟那種「禁止同婚與同志收養就等於捍衛兒童最大利益」的邏輯來思考,最終獲得的結果反而是護家盟在自打嘴巴。為何?

本文前半段已經討論過,在民主社會之中,我們沒有方法可以阻止孩子進入同性別雙親家庭,那麼我們就必須來討論,這些無可避免已經進入同性別雙親家庭的孩子,如何獲得最佳利益與最大保障?

護家盟說,應該禁止同性別婚姻與同性戀收養小孩,這難道就對孩子有最佳利益?試問,你覺得一個小孩的雙親有結婚,與雙親沒結婚(僅為同居),哪種情況比較有保障?雙親沒結婚的小孩,僅和其中一方(生父/母)有法定關係,和另一方(新父/母)等於完全沒有法定關係,此時新父/母即使沒有負起任何扶養責任,也不會被法律系統給懲罰,這難道對小孩是好事?而新父/母如果身亡,遺產要給小孩繼承,這根本無法直接繼承,稅率上就差異很大,小孩拿到的錢會少很多,請問這對小孩是最佳利益?如果小孩的生父/母身亡了,這名小孩和新父/母卻又沒有任何身分關係,法律上等於要硬把小孩從他熟悉的新父/母身邊帶走,然後送到育幼院(孤兒院),這又是最大保障?

那些成天嚷嚷同性戀只要事先安排好遺囑或法律手續,就不會有手術同意書、財產繼承等等問題的人,可不可以告訴我,你今天又同時反對同性戀收養小孩,那麼遇到上述那種情況,你該怎麼保障小孩的利益?很抱歉,你說事前先安排好,這代表新父/母應與小孩先建構法律所承認的身分關係,也就是收養關係,但你又反對同性戀收養小孩,你這不是在自打嘴巴嗎?既然這小孩在同性別雙親家庭生活已成為既定事實,無法改變,為什麼你不肯給予他更多的身分保障呢?你這種作法,只是讓這小孩更趨弱勢,更加沒保障,到底哪裡又如你所說的有「最大利益」呢?

說了半天,護家盟什麼「兒童權」,什麼「兒童最大利益」,最後結果反而是削弱了孩子的保障、剝奪了孩子的利益,這種作賊喊抓賊的行為,實在是令人髮指!真正在殘害國家幼苗的人,反而是護家盟等人!!實在不要臉!!

兒童權至上?啊不就好棒棒!

2015年2月9日 · >>F00088

護家盟等團體從最開始抹黑性弱勢「性氾濫、愛滋病、生活墮落」的論述失利之後,就開始宣傳兒童權,並聲稱「擁有一父一母是兒童的權利」,然後說兒童是無辜的,兒童的權利因為性弱勢權利運動團體而受到侵害。這種宣稱真的是非常的不要臉,想要反對同性別婚姻,抹黑、汙衊性弱勢就算了,但是現在反性弱勢人士無論做什麼事,都要把兒童和兒童權拉來擺在他們前面當砲灰,還說性弱勢都在迫害兒童,這真的是讓人忍無可忍。

好!就一次講清楚!

首先,請那些認為「擁有一父一母是兒童的權利」的人告訴我,什麼叫做「權利」?如果連什麼叫做「權利」都搞不懂,那也不需要整天在網路上在那邊瞎扯淡。

權利本身是正當、合理、合乎道德的東西,在法治社會也應予「合法」之地位(或者擁有被追求成為合法的地位)。權利在行使時,並不需要以盡義務為前提,否則權利將只是強制人們盡義務的一種酬庸。然而,個人行使權利時,則會使其他人負有義務。權利的確是會帶來某些利益,或者是「損害之避免」,例如基本權利當中的財產權,即帶有「財產損害之避免」的意味。

看清楚了嗎?今天想要行使某項權利,就代表著有另外的人必須盡某些義務。例如基本人權說人民的生命應受保障,這就是生命權,你想要行使這項權利,就代表其他人有義務不隨便在街上看到你就把你殺掉,你的生命權造就了他人限縮自由的義務(限制隨意殺人的自由)。而如果已經發生了權利損害,若可以彌補就直接弭補,例如車子停在人行道侵害了行人的路權,此時你就得趕快把車子移走,恢復行人的路權;若無法彌補,就必須損害賠償,例如你打破了別人家的古董花瓶,侵害了他的財產權,由於不可能再將花瓶復原了,所以必須賠錢。

請那些一直宣稱「擁有一父一母是兒童的權利」的人告訴我,「擁有一父一母」是什麼樣的權利?又誰需要為此權利付出義務?難不成你在告訴我,如果兒童沒有了一父一母,等於是權利損害?

雙親離婚,造就了單親家庭,難道這是對兒童的權利侵害?如果是,那麼請告訴我如何避免這種問題?從源頭來說,雙親不要離婚,就可以避免兒童權利損害,所以國家應立法禁止離婚。接著,若真的允許離婚,那麼必須思考如何彌補兒童權利,所以國家應立法要求離婚且獲得小孩扶養權的家長,限期內找到另一名異性伴侶並結婚,如此可直接彌補被侵害的「擁有一父一母權利」。你看得出這有多荒謬,好!如果連彌補都沒辦法,那總得做權利損害之賠償吧!也就是說,離婚的雙親必須賠償孩子,或許用金錢賠償吧!這荒謬至極,試問,我們的國家是這樣運行的嗎?

更別說家長因病或意外死亡而造成的單親家庭,請問此時兒童被侵害的「擁有一父一母權利」,是誰要來做彌補,或者誰來做賠償?要不要乾脆國家立法規定身為未成年小孩的家長,不允許死亡?不可能?那要求喪偶的家長限期找到新的異性伴侶並結婚,好作為彌補?太荒謬?那麼死亡的家長必須賠償他的孩子一筆金錢?做不到?你總不能叫沒死的另一個家長賠償小孩吧!又不是他造成小孩的權利損害的。

那如果是雙親死亡,而變成親屬扶養或隔代教養的孩子們呢?很抱歉,因為他的父母都身亡了,所以不可能做出賠償,因此我們得想其他方法彌補。不然幫他找個新的、有一父一母的收養家庭好了。也就是說,政府應強制將孩子從爺爺奶奶、姑姑姑丈、阿姨姨丈、伯父伯母、叔叔嬸嬸、舅舅舅媽身邊帶走,然後丟到新的收養家庭去。否則你就是在侵害兒童的權利!!

現在你可以看得出,將「擁有一父一母」聲稱為一種「權利」,是多麼的荒謬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