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婚家派(其實大多是自己不知道自己是婚家派,仍依循著社會父權架構,試圖把同性戀納進來,叫做好進步好棒棒好有愛的那群人)這幾天在網路上的論述,真的愈來愈有反性解放的趨勢。然後直同志被踢斷肋骨,大家好傷心好難過、好氣憤、還上新聞鬧好大,跨性別吳馨恩被反同暴徒打,還有直同志請他不要鬧了、不要裸露、不要偏離同運焦點。
弱勢壓迫更弱勢,以同樣父權與加害者的姿態。
這也是為何這幾天我對婚姻平權音樂會沒那麼熱情的原因。
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的確,乍看之下會覺得民法規定非親屬可以成家,但事實並非如此。反同性別婚姻人士這種「非親屬可直接成家」的言論,根本完全曲解了民法當中的意涵。民法第1123條的確規定了非親屬有機會可以「取得家屬身分」,然而他有個重要的條件,就是必須「同居一家」。那麼「同居一家」的「家」又是什麼意思呢?別忘了這是法律,法律當中所有的文字都必須有定義,除非法律沒有特別定義這個文字,我們才能以一般的習慣來解釋這個文字,所以我們必須先搞清楚「家」在法律上的定義,以及什麼條件可以來「構成家」(簡稱「成家」)。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民法第1122條告訴我們,必須由「親屬」組成一個團體,且這個團體必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住在一起,這樣才能叫做「家」,這樣的意思明確的表達了「親屬才可以成家」。至於民法第1123條說非親屬有機會可以「取得家屬身分」,並不代表非親屬可以「成家」。「家屬」和「家」的定義是不同的,也有不同的構成條件,將其混為一談根本就是在扭曲法律。
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所以假如亞瑟.衛斯理是「家長」,那麼其他八個人,茉莉、比爾、查理、派西、弗雷、喬治、榮恩、金妮就叫做「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假設今天哈利波特跑到衛斯理家來同住(還沒和金妮結婚前),此時哈利波特和衛斯理一家是「非親屬」關係,但他又想和衛斯理一家永久共同生活,那麼哈利波特在法律上可以被視為「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