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壓迫更弱勢,以同樣父權與加害者的姿態

2016年12月11日 · >>F00196

看到婚家派(其實大多是自己不知道自己是婚家派,仍依循著社會父權架構,試圖把同性戀納進來,叫做好進步好棒棒好有愛的那群人)這幾天在網路上的論述,真的愈來愈有反性解放的趨勢。然後直同志被踢斷肋骨,大家好傷心好難過、好氣憤、還上新聞鬧好大,跨性別吳馨恩被反同暴徒打,還有直同志請他不要鬧了、不要裸露、不要偏離同運焦點。

弱勢壓迫更弱勢,以同樣父權與加害者的姿態。

這也是為何這幾天我對婚姻平權音樂會沒那麼熱情的原因。

每次看到同溫層很厚的反同人士在那邊說

2016年12月8日 · 

每次看到同溫層很厚的反同性戀人士在那邊說:「我們很尊重同志,同志都是善良的人,他們都很有創意和藝術天分,也很善良和敏感blablabla.....」

我都很想跟他說:「我聽你在屁,像山怪一樣蠢笨的同性戀多得是好不好!更別說有的真是嚇死人一點品味也沒有,而且又粗魯自傲。別再假裝你很懂了啦!」

不曉得這種反駁方式能不能讓反同性戀人士心裡好過一些。

之後應該都會用「性弱勢」

2016年12月6日 · 

我要放棄使用「同志」一詞,這詞不好,之後應該都會用「性弱勢」(sexual minority),以免總有人一直把我的話化約成「同性戀」。

權利論述的反思

2016年11月13日 · >>F00184

向來都沒有想要反對同性別伴侶可以結婚這件事,只是在同性別婚姻的運動進程中,如果只是不斷地與基本保守派或宗教人士激化與對立,最終形成口號式的泛道德空洞論述,卻忽略掉所有可能重新思考婚姻內涵、結構與意義的思辨機會,那麼說成是「同性戀自願歸順大異性戀父權結構」其實一點也不為過。

將婚姻制度的特權與保障論述為同性戀被相對剝奪的權利,這種權利論述很棒,但是當運動進程你竟然看不到這些人將中華民國法律當中,所有針對婚姻及配偶身分特權的法條整理出來,逐條討論同性戀在整個法律、乃至社會結構之下的受迫實況,那你就要小心這些同性別婚姻運動的人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想要以「婚姻權利」的角度來解放同性戀,此時「權利」可能只是個泛道德論述的代稱詞,用以擊潰對手的武器罷了。(對!目前為止大概只有我去把全部法條都翻出來,有興趣的人自己去找我以前的文章。)

我們已經快要喪失了「婚姻可以怎麼不一樣、家庭可以怎麼不一樣」的想像與思辨空間,這些真正能改善更多性弱勢處境的論述,即將淹死在「愛,都一樣」的洪流之中,最終同性別婚姻將只不過是再一次的父權複製罷了。

#我依舊支持同性別婚姻
#文章請看清楚

同志向來需要的是「認同」

2016年11月11日 · >>F00183


嗯......
大概是許多友善同性戀的順性別異性戀(直同志)的想法吧!通過同性別婚姻修法,革命成功,賓果,事情解決。很多人大概以為,修完法,就平等了。結完婚,別人就只好接受。

事實上根本不是這樣!就算同性戀結了婚,和原生家庭反目,老死不相往來的多得很!

法律保障什麼的,說實在話真的是其次。因為原生家庭不能認同其性傾向,進而連帶整個人都不能認同,等於其人格在原生家庭之中完全毀滅,這才是同性戀最擔心害怕的好嗎!

呂秋遠所謂「婚姻的本質是愛」也甚為好笑,台灣的「直同志」挺同性別婚姻大抵如此,大概有些同性戀權利運動人士也這樣洗腦大家。會支持是因為「愛」,因為「love wins」,這真的是瞎到了極點。

這就是同性別婚姻在同性戀權利運動當中的盲點,或可以說是太多「直同志」的盲點,以為同性戀需要的是婚姻、是權利。但同性戀向來需要的是「認同」,是「認同」!是「認同」!!!

「愛」是一對伴侶能夠繼續走下去的關鍵,但是「婚姻」是一種社會對其身分關係的認同。把這混為一談,最終就是失敗。就算同婚通過了,會去登記結婚的同性別伴侶還是少數。不相信嗎?還是你問為什麼。很簡單,同婚合法是社會認同了,但要是家人仍然不認同,那社會認同有個屁用?

寫信給呂秋遠的這個雙性戀,他的問題核心就在於家人認同問題,根本從頭到尾不是能不能結婚的問題。呂秋遠也忒多事,扯來扯去不就是那套「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把同性別婚姻講得慷慨激昂,又何時真正理解過同志在保守家庭的處境了?

同性別婚姻運動的「愛」論述、「權利」論述,Totally sucks!

#但我還是支持同性別婚姻

重新思考同運中的權利論述

2016年7月29日 · >>F00173

潛沉了一陣子沒有討論同性別婚姻相關議題,主要還是在現行台灣同性戀權利運動的主流聲音中,對於權利論述的思考,出現了瓶頸。

過去我曾寫過,同性戀權利運動倡導同性別婚姻時使用權利論述,甚至將婚姻說成是人權,逐漸會面臨論述的自我矛盾,並且出現盲點,最終則可能失敗。或許社會學論述可以補足之,但以台灣對社會科學的誤解與疏遠,這條路恐怕也難走得很。

同性別婚姻權利論述的問題在於,將同性別納入婚姻制度設為一項權利,藉此論述「若同性別伴侶被排除婚姻之外,則為權利剝奪」,這種說法勢必面臨「那麼婚姻必須先被證為權利,同性別婚姻方可同為權利」這問題。而欲證明「權利剝奪」為道德哲學中的「惡」,那麼就必須說明這項權利是必然且必須存在的權利,也就是說,需要論證婚姻為「基本人權」。

然而,權利的證成向來就不是那麼簡單,這兩大關卡「婚姻是權利」以及「婚姻是基本人權」,將會是同性別婚姻權利論述中最大的障礙,這是目前思考的瓶頸。


這一切必須先解決一個問題:「人權何以成為一種道德權利,而且是一種絕對、先驗或是必然存在的權利?」

這部分已有不少論述,若同性別婚姻運動想繼續走權利論述路線,勢必需要將此部分論證概念帶入社會之中。


更難的下一個問題,是:「婚姻如何證成為人權?」

雖然目前台灣的正反雙方在這部分吵得很激烈,然後整天《世界人權宣言》東、《世界人權宣言》西的引用來引用去,但我覺得這根本不是爭吵重點。重點在於,就算世界人權宣言說婚姻是人權,他也沒說明是如何證成婚姻是人權的。

反同性別婚姻方必須說明異性別伴侶和同性別伴侶間的道德差異,並證成異性別伴侶的婚姻可被證為人權,但同性別伴侶的婚姻則無法,但目前根本沒看過有人對此有充足的論述。

而支持同性別婚姻方則必須證成異性別伴侶與同性別伴侶在道德上並無差異(這點倒已有眾多論述),但仍必須說明婚姻如何證成為人權。


下一個問題,就會是正反攻防的問題:「那麼多人婚、人獸婚、童婚、板凳婚(關啟文的最愛)等等,何以可以,或不可以證成人權?」

同性別婚姻權利論述的盲點在於,一旦以直觀的方式直接將婚姻論述為人權,那麼許許多多反同性別婚姻陣營最喜歡幻想的事情,如何與現行異性別婚姻,或同性別婚姻列為相同,或相異?

既然論證為人權,那麼此項權利則為絕對、先驗或是必然存在的權利,且帶有「若權利剝奪則為道德之惡」的隱含意味,那麼同性別婚姻權利論述者,不論支持或反對「多人婚、人獸婚、童婚、板凳婚」,都必須說明這些婚姻在道德評價上與現行婚姻、同性別婚姻的相同或相異之處,這無異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總之,人們應該思考如何為同性別婚姻權利論述路線找出一條可行之路,這是令人迷惘之所在。

公衛統計是拿來想辦法幫助人群的,不是拿來當做攻擊和否定他人生命的工具!!

2016年5月27日 · 

永久謹記

公衛統計是拿來想辦法幫助人群的,
不是拿來當做攻擊和否定他人生命的工具!!

藝人離婚,臉書同溫層崩潰了

2016年3月5日 · >>F00157

藝人離婚,臉書同溫層崩潰了

的確同溫層大大們講得都很對,
關於婚姻家庭的想像,應該要更遼闊。
「女人不應該為了不夠賢慧而感到抱歉」
「好聚好散的關係不應該叫做失敗的婚姻」
云云

但我有點嘴癢的再來用一句老話嘴一下:
「那是你的婚姻嗎?你住海邊,管很大嗎?」

當然兩個人為了私事,在社群網站設定公開動態,
看得到的路人來嘴個兩下,好像也沒有不對。
不過就如他們自己所說,如果沒有自己公布,
私底下偷偷辦完手續,說不定後續的風暴會更大,
避險心態很明顯。

比起女性是不是賢妻,婚姻應不應該討論成功與失敗,
我更在乎的是兩個人的關係,不應該被社會如此的左右,
連私底下偷偷辦個離婚手續,也要考量個大半天。

覺得結婚就應該做賢妻也好,不這麼覺得也罷,
至少在私人的關係底下,社會不應讓這兩人變得動輒得咎,
這是我所期待的。

終於去看完谷阿莫對《丹麥女孩》的再造影片

2016年2月28日 · >>F00156

終於去看完谷阿莫對《丹麥女孩》的再造影片

我覺得倒還好,反正谷阿莫大概就那樣,而且他原本的出發點就不是認真的做影評了。

谷阿莫會把整個故事理解成「自私追求個人理想,而辜負了愛」,完全說明了一般大眾對於「認同」的無知,以及對「愛」的迷信神化。

我向來強調「認同」的威力遠遠大於「愛」。

Love wins, but identity sustains.

因為近期同性別婚姻運動喊得震天價響的「Love wins」,還真的讓人以為「愛」就是至高無上的,就是解決一切的。渲染又煽情,當然容易鼓動大眾,但性弱勢面臨的最根源問題,是認同危機,而不是缺乏愛。

會被谷阿莫這類大眾通俗娛樂系統給誤解,也是可預期的。一般大眾不曾面對身分認同問題,當然不曉得這影響有多大又多深,所以會覺得一個人怎可以為了變性,就去傷害深愛他的人。「愛」不是最高嗎?怎麼可以破壞它?

事實是,有認同才有根,灌溉的愛才能被吸收,這棵樹才能茁壯,失根的樹是活不了的。丹麥女孩是追求「認同」的問題,當他無法被認同為一個女人,而是仍舊必須以某部分「被妻子深愛的丈夫」腳色存在時,他的人生就無法圓滿。


同性別婚姻運動的權利論述、「愛」論述,將會慢慢出現阻滯。遲早,我們會發覺前輩們的社會學與身分認同論述,才是路遙馬力。

Love wins, but identity sustains.

2016年2月26日 · 


地表最強國文課沒有之一
「一世天不怕地不怕的鐵漢蕭峰,深深困於胡漢之間,被身分認同所苦,始終無法跨越那道高牆。這樣的執念,鑄成了一輩子都無以彌補的大錯,注定了一生的悲劇。」


慢慢的,我們才會逐漸了解到,
原來「認同」的影響,遠遠超越了「愛」,
他不僅深,而且無孔不入。

Love wins, but identity sustains.

根本就沒有「真愛無敵」

2016年2月22日 · 

根本就沒有「真愛無敵」
因為莉莉要的是認同
葛蕾塔卻給了他滿滿的愛
也難怪莉莉會常常去找同性戀亨里克
還有寄情於華納克羅斯醫師

莉莉要的是認同,不是愛
劇中只有這兩人表達過對莉莉的身份認同
葛蕾塔只表達了無限關愛和包容
這不一樣

<丹麥女孩>之整個忘記寫的感想補記

2016年2月21日 · 

電影裡還有另一個點讓我覺得非常有趣

整部電影中,只有一個地方是由劇中人物的口中說出片名「A/The Danish Girl」。那是在葛蕾塔來到巴黎後,預定要見某個藝廊的經紀人的場景。那位經紀人說他沒有時間,因為他還有一個「丹麥女孩」預約見面。

這讓我覺得很值得玩味,因為被稱為Danish girl的不是莉莉,而是葛蕾塔。那位經紀人明知葛蕾塔是有夫之婦,理論上應該稱呼她Madam from Denmark,但是脫口而出的卻是Danish girl,恰好對上片名。

這究竟是劇組故意的呢?或者是無心插柳?
很值得玩味~

#抱歉我都注意這種很小很小的奇異點

丹麥女孩

2016年2月20日 · 

沒有很好看......
除了Eddie Redmayne的男裝以外XD

我想,坐我旁邊脫口說出「要切雞雞耶!感覺就很痛。」的那位男士可能得負些責任。

如同各方高手的影評,這的確是一部灰綠色「真愛無敵」的電影。除了真愛無敵、刻骨銘心,以及痛心疾首的部分,不曉得導演是否有意無意把transgender/queer最在意的部分,都藏在一些很細微、不太明顯的點當中。

例如莉莉和同性戀情夫亨利克準備要親親時,亨利克脫口喊他「埃恩納」,莉莉立馬變臉。

例如葛蕾塔和莉莉隔著一層紗在床上睡覺(是學梁山伯祝英台嗎?)葛蕾塔說他們結婚,莉莉反駁說葛蕾塔是和埃恩納結婚,葛蕾塔伸出手說是埃恩納也是莉莉,莉莉立馬縮回手。

例如埃恩納敘述小時候和漢斯玩親親,父親很立刻、很鮮明的就出現在回憶場景「痛打漢斯」。而埃恩納卻一直到死前,才象徵性地提到他做了一個夢,夢裡母親抱著仍是嬰孩的他,喊他莉莉。

例如葛蕾塔和埃恩納養的狗,是莉莉在與葛蕾塔吵架後,最後叫喚且信任的。


都沒人提到配樂。

配樂很中規中矩,厚重的弦樂,避開木管和銅管。未來如果有人租DVD回家看,可以注意一下鋼琴都在什麼時候進場,這點挺有趣的。

簡單的說,有那麼一點點愛蜜莉的異想世界的影子,然後同樣的樂句重複很多、很多、很多次。

這片配樂不突出,我必須這麼說。


最後,雖說是灰綠色的一部電影,但劇中出現了三次陽光燦爛的場景,都是莉莉最開心的時光。不得不說,導演的意圖明顯到我都差點出戲了。

這次沒有完全入戲。

由民法第1122、1123條看法律中的家庭概念

2016年1月2日 · >>F00146

最近有某些反同性別婚姻人士曲解了民法條文來抹黑同性別婚姻運動,他們宣稱「沒有親屬關係的人也可以直接成家,所以同性別婚姻運動說同性別伴侶不能成家,是在裝可憐、欺騙大眾。」而反同性別婚姻人士的理由是民法第1123條:
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的確,乍看之下會覺得民法規定非親屬可以成家,但事實並非如此。反同性別婚姻人士這種「非親屬可直接成家」的言論,根本完全曲解了民法當中的意涵。民法第1123條的確規定了非親屬有機會可以「取得家屬身分」,然而他有個重要的條件,就是必須「同居一家」。那麼「同居一家」的「家」又是什麼意思呢?別忘了這是法律,法律當中所有的文字都必須有定義,除非法律沒有特別定義這個文字,我們才能以一般的習慣來解釋這個文字,所以我們必須先搞清楚「家」在法律上的定義,以及什麼條件可以來「構成家」(簡稱「成家」)。


民法第1123條並沒有定義「家」是什麼,如果「家」沒有明確定義,那麼第1123條中的「同『家』之人」與「同居一『家』者」就會沒有明確定義,根本不曉得他在規範那些人。這並不構成問題,因為民法第1122條早就把法律上的「家」給定義清楚了: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民法第1122條告訴我們,必須由「親屬」組成一個團體,且這個團體必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住在一起,這樣才能叫做「家」,這樣的意思明確的表達了「親屬才可以成家」。至於民法第1123條說非親屬有機會可以「取得家屬身分」,並不代表非親屬可以「成家」。「家屬」和「家」的定義是不同的,也有不同的構成條件,將其混為一談根本就是在扭曲法律。

那「親屬」的定義又是什麼呢?「親屬」在民法的第四編-親屬編當中有明確的定義,親屬是由「血親」和「姻親」所構成,所謂「血親」就是實際和你有血緣關係的人,所以像是「被你生出來的人」,例如兒女、孫兒女;像是「把你生出來的人」,例如父母、祖父母;或是「和你擁有相同把你生出來的人」,像是兄弟姊妹等等,這些串聯起來,全部都叫血親。至於「姻親」就是配偶的血親,藉由婚姻和你締結了關係。例如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姊夫、妹夫、嫂嫂等等。


舉個例子吧!例如著名小說《哈利波特》當中,亞瑟.衛斯理和茉莉結婚並生下了七個孩子,分別是比爾、查理、派西、弗雷、喬治、榮恩、金妮。亞瑟和茉莉兩人之間是配偶,是親屬關係;茉莉和亞瑟與他們的七個孩子之間是親子,也是親屬關係;七個孩子之間則互為兄弟姊妹,當然也是親屬關係。因為他們任兩人之間均互為親屬關係,所以這九個人就是一個「親屬團體」,若這九個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住在一起,那麼這個「親屬團體」就可以視為法律上的「家」。也就是民法第1122條的「親屬團體可以成家」,我們姑且稱作衛斯理家。

接著,讓我們繼續檢視民法第1123條:
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所以假如亞瑟.衛斯理是「家長」,那麼其他八個人,茉莉、比爾、查理、派西、弗雷、喬治、榮恩、金妮就叫做「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假設今天哈利波特跑到衛斯理家來同住(還沒和金妮結婚前),此時哈利波特和衛斯理一家是「非親屬」關係,但他又想和衛斯理一家永久共同生活,那麼哈利波特在法律上可以被視為「家屬」。

這件事就有趣了,民法第1123條中,非親屬必須和某些人「同居一家」,才能和這些人成為「家屬」。但所謂「同居一家」,這「家」怎麼來的?必須從民法第1122條,由親屬團體來構成。因此,如果沒有先存在一個以親屬團體所形成的衛斯理家,哈利波特就算跑來聚在一起,也沒辦法成家。例如哈利波特和妙麗、榮恩三個人是朋友關係,沒有親屬關係,若想三個人直接成家,那是沒辦法的。當然,例如像是「鄧不利多的軍隊」這種黑魔法防禦術學生社團,也不可能被法律承認為「家」的,就算他們願意長久共居萬應室也一樣。也就是:非親屬無法獨立成家。


民法的這些規定,其實和時代背景相當有關係。民法第四編當中的第六章就是在規範什麼叫法律上的「家」,第六章的頭兩個條文(第1122、1123條)自從民國19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後,就再也沒有修改過了,算是相當古老的條文。民國19年納妾風氣依然盛行,另外還有「童養媳」、「長工」、「學徒」、「奴婢」等等不同的身分。這些人,他們和原本已存在的「家」並無親屬關係,但他們住到這個家中,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法律為了保障這些人,所以才會在民法第1123條當中特別讓這些「非親屬」也有機會取得「家屬」的身分。如果沒有先出現一個親屬團體來組成這個「家」,那當然就不會有所謂童養媳、長工、奶媽這種依附著一個家庭而存在的人。所以要是有個人自稱奶媽,和另一個人自稱長工,他們兩個人說要用1123條互相成為家屬,那是做不到的。同理,兩個沒有親屬關係的同性伴侶住在一起共同生活,也無法用1123條成為家屬,因為原本並沒有一個已經先行存在的「家」給他們依附。

這反映了我國的家庭觀,仍然堅持需要有一個「親屬團體」,有血緣或婚姻關係先構成一個「家」,至於其他沒有親屬關係但一起同甘共苦過生活的人,則被視為附屬物,必須依附到這個已經存在的「家」,才能獲得「家屬」身分。很明顯的,「非親屬」只被視為在家庭中屬於「外圍」、「附屬」的地位。這和我們重視血統、重視血緣的傳統觀念,有很大的關係。


有些反同性別婚姻人士不惜以歪曲法律、在大眾媒體散播不實謠言的方式,來達到他們打擊性弱勢的目的。他們鮮少仔細思考,一個法條對於社會的影響。尤其在只重視血統,把利益獨佔在父權架構家庭之中的社會,一個法條對那些被壓迫在最底層的人們,到底有甚麼樣的影響。

那不重要,因為他們恰好好運,不是那些底層。不是嗎?

後記:

其實後來想想,從民法兩個古老的法條,也可以發現,過往的「家」是很大的,它涵蓋了社會上許多的功能,甚至包含技職專長的培養。舊時代的私法領域遠遠大於公法領域。而這一切在社會逐漸都市化、現代化,或者應該說,資本主義的「工廠化」之後,逐漸將家庭擁有的功能一一抽離,集中到特定的專門機構制式化的去處理。學徒師傅變成了技職學校,奶媽變成了托嬰中心,長工變成了勞力派遣中心。家庭的功能逐漸在削弱,緣自不同家庭的多樣化也被消滅,被集中、制式、標準化的機構所取代。

當家庭的功能逐漸不彰,我們應該要思考的,並不是試圖回到舊時代,再把父權結構體系搬出來控制所有人,而是應該思考有沒有可能賦予家庭新的、或者額外的意義。走回頭路沒有用,那並不是現代化的進程。讓「家」擁有額外、多元的意義,才有增添、提升現代家庭功能的機會。而這進程的第一步,就是重新思考老舊法條對社會加諸的限制與壓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