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的是專法說讓「權利論述」栽了跟斗,而不是讓「性弱勢權利運動」或「同性別婚姻運動」栽了跟斗,請不要偷換概念。
當專法說被提出後,很顯而易見(也可想而知的),同性別婚姻正方馬上熟練地端出了「seperate but equal」在美國種族權利運動當中的實例。老實說,這是同性別婚姻運動的一張好牌,他演示了社群論當中很重要的概念:分群將造就差異與拒絕肯認。你會發現整個同婚正方瞬間所有論述都轉向成社群論,也有不少人則是提出伴侶專法與保護法之間的法理學差異。權利論述瞬間消失了,那些極陳同性戀喪失婚姻以及婚姻所附帶的權利與權益的論述,很快地在「另立專法保障相同權利」的攻擊之下,瞬間的死去。同性別婚姻運動轉而尋求社群論,還有美國民權運動歷史脈絡的奧援。
台灣大部分同性別婚姻人士(特別強調台灣此一地區性)的權利論述的最大罩門,在於與「同性戀為何進入婚姻」,還有「國家如何肯認同性別婚姻」產生了思考上的斷裂。另一部分問題在於,台灣的同性別婚姻正方過度的將「同性別婚姻肯認」與「同性戀肯認」畫上等號,但事實上在「沒有不一樣所以權利理應一樣」的論述之下,抹去了同性戀(或甚至性小眾)其原有的特質與需求。訴諸情感的「權利剝奪」與「同性戀受害形象」過分連結時,也將使同性戀族群在論述上過度強調法律及國家機器的區隔與壓迫,而在「身為同性戀」的「身分差異與認同」上逐漸失養。
過往權利論述的主流化,造就的就是同性別婚姻反方提出「試圖解決權利剝奪」的專法說時,同性戀剩下能用的論述就是地圖炮式的「專法就是歧視」,甚至「不支持同性別婚姻就是歧視」的無限上綱。這種言論審查式的行動,使得許多民眾在試圖進入同性別婚姻議題競技場時,不得不先選擇買下這張「身分表明」的入場券。當「歧視」成為一種廣泛的言論或甚至思想審查時,身處同性別婚姻爭論外圈的一般民眾,最終只能被洗腦成「支持同性別婚姻正方的所有論述以脫離歧視的道德批判」,這與同性別婚姻反方的基本保守派長年洗腦其支持者「支持同性別婚姻反方的所有論述以脫離保守價值的道德批判」不啻為相同的場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