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前提:由於世界各國對於戀童癖族群的了解和研究都不夠多,因此這個議題在討論上會變得相當困難,在有限的資料當中,很多事情我們只能用推論的方式,找出一個暫時較有根據的說法。必須謹記這些推論出來的說法,有可能在較新的研究出現之後而被推翻。
關於戀童癖的定義,說明如下
戀童癖(Pedophilia)和兒童性侵害(Child molestation)
戀童癖是對「尚未有第二性徵的兒童」有心理及生理的偏好或性吸引力。戀童癖僅止於描述這類人的心理狀態,並不能說明這些人一定會對兒童做出任何合理或不合理的行為。
戀童癖是對「尚未有第二性徵的兒童」有心理及生理的偏好或性吸引力。戀童癖僅止於描述這類人的心理狀態,並不能說明這些人一定會對兒童做出任何合理或不合理的行為。
兒童性侵害是指對「法定未成年人」進行非自願的性接觸(或法律所不允許的性接觸行為),它描述的是一種行為,並不能說明犯罪人的心理狀態和動機。
由上可見,這兩個名詞最大的差異在於戀童癖在描述「心理狀態」,兒童性侵害則在描述「行為」。戀童癖並不一定會犯下兒童性侵害案件,又兒童性侵害罪犯未必就是戀童癖,這是一定要區分清楚的。
此外,戀童癖喜歡的是「尚未有第二性徵的兒童」,兒童性侵害所定義的法定未成年人卻往往包含了「尚未有第二性徵的兒童」以及「具有第二性徵的青春期男女」,這是另一個不同之處。
雖然依照道理而言,戀童癖是一種心理狀態而非行為,一個人感受到他人的性吸引,並不見得就會訴諸行動,戀童癖也是相同的。然而有沒有其他的方式可以幫助我們,推論出並非所有戀童癖都會性侵兒童,甚至大多數的戀童癖並無訴諸行動?有一個方式,或許我們可以使用統計數據比較,去看看戀童癖的人數與兒童性侵案件發生的件數之間,有沒有一定的對稱性。
在歐美的研究調查(備份)當中,戀童癖佔總人口數的比例結果大約落在0.5%到1%之間,由於亞洲和台灣並沒有相關的調查統計,所以只能暫時利用歐美的數據,假設台灣的戀童癖人口也接近這個比例,那麼台灣大約會有11.5萬至23萬個戀童癖。根據衛服部保護福利司的統計(備份),近年18歲以下性侵害案件被害人通報數,大約落在4000~6000件左右。通報系統往往有黑數,假設實際數量是通報數的10倍(*註1),那就是4萬至6萬件,和11.5萬至23萬個戀童癖的數量仍有不少的落差,代表有非常多的戀童癖並未侵犯兒少。
此外,如果堅守戀童癖最原初的定義:「對『尚未有第二性徵的兒童』有心理及生理的偏好或性吸引力」那麼就需要再把性侵害通報案件當中「尚未有第二性徵的兒童」與「已有第二性徵的青少年」給區分開來,一般而言,大概會以12歲作為兒童與青少年的分界。衛服部保護福利司的統計當中,12歲以下性侵通報案件大約落在800~1200件左右,假設實際數量是通報數的10倍,那就是8000至1.2萬件,與戀童癖的估計人數差距又更大了。
接著,我們必須認知,並非所有的兒童性侵害案件的加害人,都是出自於「戀童,想滿足與兒童發生性行為的性欲」。事實上,近年有不少兒童性侵案件,往往出自於成年人試圖對兒童強加支配所造成的不當管教(例如:「你再哭,我就燙你的小雞雞」然後就真的燙了),或者成年人之間的恩怨報復(例如性侵同居人的女兒作為分手報復),或者無處發洩(對成人的)性慾於是把兒童當成替代品等等。這類型案件往往是因為兒童弱小而無反抗能力,因此加害人在情勢方便的情境下,對兒童做出了與性器官有關的暴力行為,這些人根本就不算是戀童癖。這方面由於台灣並沒有統計數據,因此大概也只能參考歐美的調查。根據加拿大長期研究兒少性侵的Michael C. Seto教授在2006年的研究(備份),兒童性侵案件(論文當中設定為14歲以下)的加害人在經過標準的心理鑑定之後,有35%符合戀童癖診斷,另外65%則否。如此看來,我們上面所提到的8000至1.2萬件兒童性侵案,估計有2800~4200件是由戀童癖所犯下。
如果再將重複犯案考慮進來(也就是一個人犯下多起案件),那麼兒童侵害案件的加害人人數勢必會比2800~4200這個數據更少,更拉大了與戀童癖的估計人數的差距。因此,依照以上的數據推論,勢必有相當高比例的戀童癖沒有犯下兒童性侵案件。兒童性侵案件若以估計的最高值4200,而戀童癖人口數以最低的估計值11.5萬來算,只有約3.65%的戀童癖會犯下兒童性侵案。
從上述的推論,我們可以得知其實社會上還隱藏著相當多的戀童癖,他們並未犯下兒童性侵案。(當然上述的推論並不包含網路兒童色情犯罪和持有兒童色情圖片、影片等違反刑法的種種行為。)因此「戀童癖」未必是「兒童性侵犯」,「兒童性侵犯」也未必是「戀童癖」,我認為讓社會大眾了解這點,是非常重要的!
為什麼這件事情很重要,這是因為近年來歐美已有愈來愈多學者、社會工作者、法律警察相關工作人士注意到:未犯下性侵兒童的戀童癖者,可能反而占了大多數。然而,由於社會將他們汙名成「戀童癖就必定侵犯兒童」,因此他們根本不敢現身,也不敢尋求精神或心理醫學的協助,導致有些人最後承受不了壓力。雖然目前對於這些戀童癖受社會汙名的研究仍然不多,但仍有研究(備份)顯示,社會汙名會加重戀童癖的自殺率、施用毒品比例和其他精神疾病發病率,此外也使得他們對尋求醫療協助感到害怕而卻步,因此喪失了處理自己心理問題的能力,反而更容易犯下侵犯兒童的罪行。當我們總是直接認定「戀童癖就必定性侵兒童,性侵兒童罪犯就一定是戀童癖」,那些絕大多數根本不曾犯下性侵兒童的戀童癖者,就永遠會被這樣的社會偏見給壓迫,更加的孤立無援,如此對整個社會反而是沒有好處的。
我在以前的一些文章都不斷地強調:公衛數據是拿來幫助人的,不是用來打擊別人的人生。當我們知道了某個族群所可能帶有的問題時,此時應該做的是協助他們解決問題,而不是反過來拿統計數據去攻擊他們。我們的社會對戀童癖仍有許多的不了解,且對他們有很大程度的污名與偏見,或許有少數的戀童癖容易犯下兒童侵害案件,這些案件令人不舒服的程度也往往令人髮指,但,我們是否應該在自己的狂暴情緒之前,停下腳步,重新了解這個族群,並且思考有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法。如果社會的環境可以讓他們安心現身、放心尋求心理、精神以及社會機構的協助,那麼那些躲躲藏藏,然後錯失解決問題的機會,最終導致悲劇的情況是否也能減少,我們的孩子也能在更安全的環境下成長。
註1
關於「性侵案件黑數為通報數10倍」的說法,參考了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說法(備份),另外也可參考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王燦槐教授的研究(備份),可知10倍這個數字大概已是估算時的上限,因此本文使用10倍這個數據。
關於「性侵案件黑數為通報數10倍」的說法,參考了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說法(備份),另外也可參考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王燦槐教授的研究(備份),可知10倍這個數字大概已是估算時的上限,因此本文使用10倍這個數據。
註2
本文的「戀童癖」定義並未將時下社會的「蘿莉控」「幼女控」納入,畢竟無論在精神醫學或者犯罪心理學的領域,還是以三次元的狀況做為研究核心,對於迷戀二次元腳色而非三次元真人的狀態,目前很少在這部分領域被詳細研究。
本文的「戀童癖」定義並未將時下社會的「蘿莉控」「幼女控」納入,畢竟無論在精神醫學或者犯罪心理學的領域,還是以三次元的狀況做為研究核心,對於迷戀二次元腳色而非三次元真人的狀態,目前很少在這部分領域被詳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