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婚姻制度

2018年1月31日 · >>F00281

(大略速記)

夏商周貴族為一夫多妻制,平民為一夫一妻制。可納妾,妾之子嗣雖為庶出,但仍有可能擁有繼承權。

秦漢為一夫一妻制,可納妾。

東漢末年開始有所謂「平妻」,也就是「正妻」以外的配偶,地位雖略低於正妻,但與正妻是以「姊妹」相稱,不似「妾」與正妻以「主僕」相稱。(另所謂「姬侍、婢」等則屬於男人的私有財產,與正妻基本上無關。)

南北朝流行「雙嫡、並嫡」,就是兩個妻子雖然一個是「正妻」一個是「平妻」,但兩人的子嗣同樣都是嫡子。雖然政府對婚姻規定仍為一夫一妻制,但社會平民並未嚴格遵守。

到了隋代,甚至可以兩個妻子都叫「正妻」。

唐代規定一夫一妻制,一名男子只能有一個「正妻」,至於「平妻」在官方則變通認定為「妾」。然而民間似乎完全沒有要遵守的意思(官府也抓不嚴啊~),甚至男子同時有多名正妻。

宋朝則開始嚴禁「平妻」,回復到一夫一妻多妾制。

明初同樣嚴禁「平妻」,且明定違反男子需受杖刑,此外對「妾」亦嚴格管控,只有四十歲已娶妻之無子嗣男子才可納妾。明朝中期商業發達後,富裕男性則改以收納大量「婢妾、姬侍」,以奴隸的身分做為男主人的性玩物。

清兵入關前,貴族原採一夫多妻多妾制,貴族之妻則稱福晉,每個福晉地位相等。清兵入關後,受漢化影響,福晉也逐漸有嫡庶之分,逐漸走向一夫一妻多妾制。對於平民,則同樣規定一夫一妻多妾,禁止「平妻」。

然而清乾隆時,開始承認「兼祧」合法。「兼祧」意思是過繼男子同時兼任兩家宗祧(香火、嫡傳之意),所生子嗣可協議分配給兩家繼續傳遞香火。當時甚至有俗諺「一門有子九門不絕」、「一人有子,兄弟皆有子」之說。此時開始有人以「兼祧」之名義娶多個妻子,名義上每個妻子屬於不同宗祧下的媳婦,因此妻子間的關係被民間視為「妯娌」,而非「正妻與平妻」之關係,變相規避法律。官府對此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必要時將「平妻」變通認定為「妾」。

「兼祧」做法一直延續至民國初年,納妾制也是,當時婚姻制度規範尚未入法,因此等於沒有管制。

民國19年民法親屬編公布,確立一夫一妻制度,禁止重婚,並將納妾制排除在法律之外。然而當時司法解釋和實際判決中,卻默認了納妾的合法性,認為「娶妾並非婚姻,自無所謂重婚。」因此民初仍有不少男子以納妾名義娶進所謂二奶奶、偏房、側室等根本等同一夫多妻的情況。

民初一夫一妻制名存實亡。

抗戰時期,由於大逃難與大遷徙,不少人妻離子散,在抗戰過程中又結識新人,也結了婚,稱之為「抗戰夫妻」,這實際觸犯了重婚與通姦罪。抗戰後,民國36年國民政府以大赦令方式,解決「抗戰夫妻」觸犯通姦罪的問題,因此有人變成合法擁有兩名妻子或兩名丈夫的情事。

國共分裂後,中共與國民黨政府皆開始嚴格執行一夫一妻制,亦明訂禁止納妾。唯有香港直至1971年才完全廢止大清律例,在此之前港人納妾成為所謂「姨太太」是未被嚴格禁止的。

關於一夫一妻制與社會秩序

2018年1月30日 · >>F00278

其實一夫一妻制的確有維護社會秩序的效果,然而任何制度都不能一概而論,並不是所有的情況下堅持一夫一妻就能得到比較好的社會秩序維護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的憲法與大法官釋憲甚至說,可以打破一夫一妻的情況。

中華民國憲法第7至第21條明定了國民之自由與受保障之權利,而第22條則說明了如果還有其他沒被列舉到的自由與權利,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3條則表明了「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由此看來,我國所謂婚姻制度及婚姻制度當中所保障的各項權利,屬於憲法第22條之保障範圍,除非這樣的婚姻妨害了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例如婚姻內的家暴,這有違反社會秩序之虞,可以因此聲請國家仲裁離婚。

以此看來,以往我國大法官釋憲多次表明或提及「一夫一妻制並未違憲」,說明的僅只是這個制度符合憲法的意旨(包含一夫一妻所要求的一對一關係,例如禁止重婚、通姦),他們並沒有去解釋「一夫一妻以外的婚姻制度是否違憲」,也沒有處理「限制一夫一妻以外的婚姻制度是否違背憲法意旨」。(這個問題當然同性別婚姻釋憲後有所改變,不過不是我想要討論的重點。)

事實上可能很多人不曉得,我國的大法官釋憲曾經認為堅持某些情況下的一夫一妻制,反而是違憲的。例如國民政府來台後,許多國民黨老兵獨自來台,他們的妻子還在家鄉,生死未卜,也因此無法離婚或撤銷婚姻關係。老兵們後來在台灣又娶了新任妻子,這樣等於是重婚,依照法律對於一夫一妻制的維護,後婚者無效。那麼難道說這些老兵就再也無法結婚了嗎?甚至有的人已經結婚好一陣子了,妻子是他唯一在台灣的親人,你要拆散他們嗎?

大法官釋字第二四二號就處理了這個問題:「此種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關係,如仍得撤銷者,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反足妨害社會秩序......」也就是說,此時堅持法律對一夫一妻制的維護,反而妨害了社會秩序,這違反憲法第22條的意旨。

由此看來,我們不能說中華民國的大法官是「支持、堅持一夫一妻制」的,大法官處理的是更根本的人民自由與權利問題,而不是在制度上計較。如果一項長久習慣的制度在行使時反而違背憲法意旨,那麼甚至是可以打破這個制度的。

對於這樣的判定其實還有不少,有些甚至還很古老,可以說這樣的釋憲態度早在幾十年前就已經形成,不少反同萌萌們總愛東一句大法官、西一句釋憲文,把一夫一妻說得至高無上,實在令人啼笑皆非。

1930年民法修訂之後

2018年1月30日 · >>F00277

其實現在想想,中國以前是一夫一妻並可納妾制,而在1930年民法修訂之後,確立了婚姻是一夫一妻。然而若僅以民法如此規定,恐怕沒有約束作用,若男性仍舊納妾,其妻頂多只能以民事宣稱權利侵害。以中國當年性別仍不平等的年代,這樣的法律效果恐怕是許多女性所不敢選擇的。(好處太少,而且有錢的男性只要花錢就能消災。)

於是刑法配合修訂了「重婚罪」和「通姦罪」,試圖藉由刑法的公訴罪來約束婚姻之外的性。雖然通姦罪仍有「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的規定,且不少女性可能隱忍而根本不會舉發,加上法律行動後的法律效果也並未能完全保護女性,不過以當年的時代背景,我覺得的確有「全面消滅納妾制」的企圖,納妾制也的確大幅削減。

這是時代的背景,我覺得當年這樣立法無可厚非,我不認為就一定是古板或者是企圖將女性壓迫至更隱微的空間。不過以目前的社會狀況,與1930年已有極大的不同,這些法律就未必能符合現代社會的需求,我認為討論對其修改或甚至廢除,是有道理的。

「性傾向可以藉由外力扭轉治療」的鬼話就甭再提了

2018年1月23日 · >>F00276

反性弱勢人士很喜歡拿一些酷兒相關的理論來當作他們自己論點的明證,例如他們很愛拿「性別/性傾向流動」(Sexual fluidity)來說「你看看,連同運人士都說性傾向是『可改變的』,所以證明性傾向不是天生的,所以扭轉性傾向的療法應該被認可。」

Hello,反性弱勢萌萌,你們真的有懂Sexual fluidity的理論嗎?他的意思是說,的確性別/性傾向可能在人的一生當中會變化,但是這變化並非主動的,也不是個人可以選擇的,當然也不是藉由外力就可以發生的。這樣的變化往往造成當事人的困擾與痛苦,因為他們可能無所適從,可能被其他人質疑舊的性別/性傾向是不是在騙人等等,因此強調Sexual fluidity,是在強調我們必須把「變化的可能性」放在心裡,然後了解他、包容他,而不是在一個同性戀突然開始與異性約會時去恥笑他、質疑他。

舉個譬喻,有很多人小時候不喜歡吃苦瓜,長大後卻喜歡吃苦瓜,這個變化不是他主動說「好!從今天開始我要喜歡苦瓜」就可以做到的,甚至不是強迫他每天吃苦瓜就可以辦到的。然而他就是變化了,這無關個人選擇,你也不能說「不要!那我從明天開始要回去討厭吃苦瓜」。

這種變化並非主動、有意識地去「改變」,也不是藉由什麼外力去達成的,而是他有一天就這麼「變化」了,所以那些「性傾向可以藉由外力扭轉治療」的鬼話就甭再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