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略速記)
夏商周貴族為一夫多妻制,平民為一夫一妻制。可納妾,妾之子嗣雖為庶出,但仍有可能擁有繼承權。
秦漢為一夫一妻制,可納妾。
東漢末年開始有所謂「平妻」,也就是「正妻」以外的配偶,地位雖略低於正妻,但與正妻是以「姊妹」相稱,不似「妾」與正妻以「主僕」相稱。(另所謂「姬侍、婢」等則屬於男人的私有財產,與正妻基本上無關。)
南北朝流行「雙嫡、並嫡」,就是兩個妻子雖然一個是「正妻」一個是「平妻」,但兩人的子嗣同樣都是嫡子。雖然政府對婚姻規定仍為一夫一妻制,但社會平民並未嚴格遵守。
到了隋代,甚至可以兩個妻子都叫「正妻」。
唐代規定一夫一妻制,一名男子只能有一個「正妻」,至於「平妻」在官方則變通認定為「妾」。然而民間似乎完全沒有要遵守的意思(官府也抓不嚴啊~),甚至男子同時有多名正妻。
宋朝則開始嚴禁「平妻」,回復到一夫一妻多妾制。
明初同樣嚴禁「平妻」,且明定違反男子需受杖刑,此外對「妾」亦嚴格管控,只有四十歲已娶妻之無子嗣男子才可納妾。明朝中期商業發達後,富裕男性則改以收納大量「婢妾、姬侍」,以奴隸的身分做為男主人的性玩物。
清兵入關前,貴族原採一夫多妻多妾制,貴族之妻則稱福晉,每個福晉地位相等。清兵入關後,受漢化影響,福晉也逐漸有嫡庶之分,逐漸走向一夫一妻多妾制。對於平民,則同樣規定一夫一妻多妾,禁止「平妻」。
然而清乾隆時,開始承認「兼祧」合法。「兼祧」意思是過繼男子同時兼任兩家宗祧(香火、嫡傳之意),所生子嗣可協議分配給兩家繼續傳遞香火。當時甚至有俗諺「一門有子九門不絕」、「一人有子,兄弟皆有子」之說。此時開始有人以「兼祧」之名義娶多個妻子,名義上每個妻子屬於不同宗祧下的媳婦,因此妻子間的關係被民間視為「妯娌」,而非「正妻與平妻」之關係,變相規避法律。官府對此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必要時將「平妻」變通認定為「妾」。
「兼祧」做法一直延續至民國初年,納妾制也是,當時婚姻制度規範尚未入法,因此等於沒有管制。
民國19年民法親屬編公布,確立一夫一妻制度,禁止重婚,並將納妾制排除在法律之外。然而當時司法解釋和實際判決中,卻默認了納妾的合法性,認為「娶妾並非婚姻,自無所謂重婚。」因此民初仍有不少男子以納妾名義娶進所謂二奶奶、偏房、側室等根本等同一夫多妻的情況。
民初一夫一妻制名存實亡。
抗戰時期,由於大逃難與大遷徙,不少人妻離子散,在抗戰過程中又結識新人,也結了婚,稱之為「抗戰夫妻」,這實際觸犯了重婚與通姦罪。抗戰後,民國36年國民政府以大赦令方式,解決「抗戰夫妻」觸犯通姦罪的問題,因此有人變成合法擁有兩名妻子或兩名丈夫的情事。
國共分裂後,中共與國民黨政府皆開始嚴格執行一夫一妻制,亦明訂禁止納妾。唯有香港直至1971年才完全廢止大清律例,在此之前港人納妾成為所謂「姨太太」是未被嚴格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