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現在想想,中國以前是一夫一妻並可納妾制,而在1930年民法修訂之後,確立了婚姻是一夫一妻。然而若僅以民法如此規定,恐怕沒有約束作用,若男性仍舊納妾,其妻頂多只能以民事宣稱權利侵害。以中國當年性別仍不平等的年代,這樣的法律效果恐怕是許多女性所不敢選擇的。(好處太少,而且有錢的男性只要花錢就能消災。)
於是刑法配合修訂了「重婚罪」和「通姦罪」,試圖藉由刑法的公訴罪來約束婚姻之外的性。雖然通姦罪仍有「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的規定,且不少女性可能隱忍而根本不會舉發,加上法律行動後的法律效果也並未能完全保護女性,不過以當年的時代背景,我覺得的確有「全面消滅納妾制」的企圖,納妾制也的確大幅削減。
這是時代的背景,我覺得當年這樣立法無可厚非,我不認為就一定是古板或者是企圖將女性壓迫至更隱微的空間。不過以目前的社會狀況,與1930年已有極大的不同,這些法律就未必能符合現代社會的需求,我認為討論對其修改或甚至廢除,是有道理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