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一夫一妻制的確有維護社會秩序的效果,然而任何制度都不能一概而論,並不是所有的情況下堅持一夫一妻就能得到比較好的社會秩序維護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的憲法與大法官釋憲甚至說,可以打破一夫一妻的情況。
中華民國憲法第7至第21條明定了國民之自由與受保障之權利,而第22條則說明了如果還有其他沒被列舉到的自由與權利,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3條則表明了「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由此看來,我國所謂婚姻制度及婚姻制度當中所保障的各項權利,屬於憲法第22條之保障範圍,除非這樣的婚姻妨害了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例如婚姻內的家暴,這有違反社會秩序之虞,可以因此聲請國家仲裁離婚。
以此看來,以往我國大法官釋憲多次表明或提及「一夫一妻制並未違憲」,說明的僅只是這個制度符合憲法的意旨(包含一夫一妻所要求的一對一關係,例如禁止重婚、通姦),他們並沒有去解釋「一夫一妻以外的婚姻制度是否違憲」,也沒有處理「限制一夫一妻以外的婚姻制度是否違背憲法意旨」。(這個問題當然同性別婚姻釋憲後有所改變,不過不是我想要討論的重點。)
事實上可能很多人不曉得,我國的大法官釋憲曾經認為堅持某些情況下的一夫一妻制,反而是違憲的。例如國民政府來台後,許多國民黨老兵獨自來台,他們的妻子還在家鄉,生死未卜,也因此無法離婚或撤銷婚姻關係。老兵們後來在台灣又娶了新任妻子,這樣等於是重婚,依照法律對於一夫一妻制的維護,後婚者無效。那麼難道說這些老兵就再也無法結婚了嗎?甚至有的人已經結婚好一陣子了,妻子是他唯一在台灣的親人,你要拆散他們嗎?
大法官釋字第二四二號就處理了這個問題:「此種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關係,如仍得撤銷者,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反足妨害社會秩序......」也就是說,此時堅持法律對一夫一妻制的維護,反而妨害了社會秩序,這違反憲法第22條的意旨。
由此看來,我們不能說中華民國的大法官是「支持、堅持一夫一妻制」的,大法官處理的是更根本的人民自由與權利問題,而不是在制度上計較。如果一項長久習慣的制度在行使時反而違背憲法意旨,那麼甚至是可以打破這個制度的。
對於這樣的判定其實還有不少,有些甚至還很古老,可以說這樣的釋憲態度早在幾十年前就已經形成,不少反同萌萌們總愛東一句大法官、西一句釋憲文,把一夫一妻說得至高無上,實在令人啼笑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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