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魅依舊存在,我們離性解放的除魅還很遠很遠

2017年12月28日 · >>F00269

從朋友那邊看到轉貼最近「群交趴」事件,還有後續網路鄉民的各種反應。

唉......
我們的文化管別人的「性」管得太多了。
不只老人家,其實連台灣的年輕一輩都是這種死樣子。

抱歉可能罵到正在看文章的你,但我不會為此道歉,我認為無論是好奇還是雞婆,把陌生人私底下的性行為廣為流傳,起鬨、開玩笑、評論的行為,都是在以「這是偏離常態的性」的視角在看這件事,強化了「性」有正常與不正常的霸道分類,以父權的姿態進行著性壓迫。

新聞就不轉貼了,這件事令我覺得噁心,台灣的年輕人並沒有比較「開放」,甚至某種程度上並不會比中國的年輕人來得好到哪裡去,自詡進步開放真的只是個笑話。

鬼魅依舊存在,我們離性解放的除魅還很遠、很遠。

變態的民族

2017年12月26日 · 

東方人都那麼大喇喇地在公開場合慫恿他人性交,還滿心期待他人的性交嗎?真的是變態的民族。

沒有嗎?

那幹嘛看到年輕伴侶就一直說:「早生貴子」「什麼時候生下一個呀?」

有的人更可怕

看到明明單身的人,還慫恿他趕快找人性交:「什麼時候結婚,趕快生一個孫子讓你媽抱抱啊?」

#變態的民族
#有病
#性氾濫的國度
#小心天降災禍

應該要立法禁止男女間異性性行為

2017年12月26日 · 

「愛滋病已成為青年十大死因之一,根據統計,HIV傳染途徑最大宗就是男男性行為,造成國家健保財政負擔,所以應該要立法禁止男男同性性行為。」

這種幹話有道理的話,那下面這句會更有道理:

「子宮頸癌已經連續多年為十大癌症死因之一,根據統計,HPV(人類乳突病毒)傳染途徑最大宗就是男女間性行為,造成國家健保財政負擔,所以應該要立法禁止男女間異性性行為。」

這或許也是戀童癖無法被APA去病化的原因之一

2017年12月17日 · >>F00266

對戀童癖的「治療」,例如減低對兒童的性衝動程度,例如轉移注意力焦點以減少性衝動所造成的罪惡感,例如試圖發展對成年人的性趣等等,好減少戀童癖受兒童的性吸引,這是否類似於目前已經惡名昭彰,對同性戀的所謂「性傾向扭轉治療」(conversion therapy)?

這是個非常難以回答的問題,一個同性戀因為自己的性衝動或浪漫心理,而去和同性(成人)發生性行為與建立親密關係,目前在社會的接受度已經大幅提升,因此我們並不覺得對同性(成人)有性衝動就必須被壓抑,因此不必避免。

然而如果一個戀童癖因為自己的性衝動或浪漫心理,而去和兒童發生性行為或建立親密關係,目前在社會的接受度幾乎可以說是零,也因此我們才會覺得對兒童有性衝動必須被壓抑,必須避免。

這或許也是戀童癖無法被APA去病化的原因之一,當一個人有明確的一些心理機轉,驅動的行為卻可能是社會所完全無法接受的,那麼這樣的心理機轉,勢必受到社會的排斥與攻擊,也當然造成個體的矛盾與痛苦,甚至造成明顯的社會障礙。而依據精神醫學的概念,會或者將會造成認知、心理與社會功能障礙的問題,就定義為「病」。

在(成人間)同性性行為仍無法被接受的年代,例如「雞姦罪」仍橫行的年代,當然同性戀就是一種病。在成人與兒童間性行為無法被接受的年代(現代),當然戀童癖就是一種病。

#沒有任何替兒童性侵犯脫罪的意圖
#文章請看清楚不要辜負了我國的語文教育

戀童癖在道德上有沒有任何空間可以與兒童發生性行為

2017年12月12日 · >>F00265

最近的文章好像有點沒有焦點,不過其實都圍繞在同一個焦點,只是還沒能去真正直面它。

如果真的想要處理問題:戀童癖在道德上有沒有任何空間可以與兒童發生性行為,那麼就必須先了解目前社會對於兒童是禁止發生性行為的,而理由建立在「保護性自主」上。

這就構成爭論,畢竟你禁止兒童發生性行為,意思就等於你不打算依照兒童的個人意願來決定性行為可不可以發生,既然兒童的個人意願不被認可,那麼如何說明是在保護性自主?


現代法學如何建構「性自主」這件事,目前似乎是認為刑法的保護法益在於保護「對性的自由意志」,若在受到干涉的情況下,是對自由的侵害,因此需明定禁制避免侵害的發生。兒童由於處於對性的無知,因此其自由已受到自己的干涉,等於是兒童在刑法的概念中本來就已經是不自由的了,必須要直接介入保護的。當你利用這個不自由去進行的行為,就是對自由的進一步侵害。同樣的類比,大概會拿刑法225條「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例如被灌得爛醉的情況,此時保護法益所需要的「對性的自由意志」已經是在「被干涉」的情況之下,因此法律需要直接介入保護。

如此,刑法保護的是「性自主」,而非「兒童」。


這件事情就有趣了,因為我們總認為刑法如此規定,是以「兒童」為目標,然而實際上並非如此。後續需要思考的就有兩條路徑,一條是「刑法的概念為何認為兒童對性是無知的」這件事,另一條是社會上有其他的規範是直接針對兒童保護,而對兒童色情相關的事務有所禁制或懲罰。

這兩條路徑要繼續討論下去,雖然有些不同,但可能殊途同歸:「對於兒童無知的狀態,以及認為兒童必須被特別分類出來並被保護,尤其需要『性』的保護,這樣的概念是如何發展出來的?」


這個概念要解決,就必須了解「兒童」這樣的概念是如何建構出來的,而與「性」最相關的「合意性交年齡age of consent」在歷史上又是如何發展成現在的狀況。人類社會是依循著什麼樣的觀念發展,逐漸去建構對「兒童性交」的道德規約。了解了這些,才能再去討論這樣的道德規約,是否仍能夠與我們現在的社會相契合,或者需要修正,或者有些模糊地帶未必不如以往需予最嚴厲的道德批判。有沒有新的社會學、心理學或精神醫學的研究,可以再次確立,或者重新改寫兒童發生性交必定或未必發生如以往我們道德批判中的兒童傷害。

然後我們才能把與兒童發生性行為的戀童癖再次納進來討論,重新確立或者改寫對於戀童癖的道德評價,重新處理戀童癖犯下與兒童性交後的法律評價,重新審視這些戀童癖未來能夠矯治(或者改變)的方向。


上面是正著走的路,再來是曲折著走的路,我們可以反過來從戀童癖出發,先了解戀童癖其實多數並不會侵害兒童,從這基礎的新知識上去讓社會對戀童癖去汙名,如此使得戀童癖族群得以「現身」,得以攤在陽光下,得以將戀童癖好好納入社會福利保護體系,以及增進精神心理醫學的理解和支持。

要能做到此事,就必須先從兩個部分著手,一個就是了解兒童性侵害案件的成因,可分做因戀童而犯案以及與戀童無關的犯案。另一個就是了解戀童癖族群的多樣性,了解會侵害兒童與不會侵害兒童的戀童癖有何差異,又為什麼有差異,又如何協助未來有較高機會侵犯兒童的戀童癖避免侵害兒童。這部分就涉及了對兒童性侵案件的解放,以及對戀童癖的解放。這裡的解放,當然是啟蒙除魅後,對其政治力的培力,期待最終雙贏的意思。

解放過後的政治主體(發生性交之兒童與戀童癖)往往有機會稍微改變社會對其道德評價。不過這條路會非常的曲折,畢竟社會仍處於蒙昧、禁忌的狀態,很難好好地進行有效溝通。


以上大概是我最近的想法,主要還是希望能回應網友的大哉問:「如果有戀童需求的人,要怎麼合情合理合法的滿足他與生俱來的需求呢?」最近的文章看似零散而相互無關,然而我認為都是回答這個問題的其中幾個步驟,只是還沒能全部串起來而已。

「戀童癖合情合理合法的滿足與生俱來的需求」未必能達成,不過至少我們思考過了,不是純粹依循著情緒就批判。這大概是我的目標。

戀童癖一定會侵犯兒童嗎?

2017年11月30日 · >>F00260
本文前提:由於世界各國對於戀童癖族群的了解和研究都不夠多,因此這個議題在討論上會變得相當困難,在有限的資料當中,很多事情我們只能用推論的方式,找出一個暫時較有根據的說法。必須謹記這些推論出來的說法,有可能在較新的研究出現之後而被推翻。
關於戀童癖的定義,說明如下

戀童癖(Pedophilia)和兒童性侵害(Child molestation)
戀童癖是對「尚未有第二性徵的兒童」有心理及生理的偏好或性吸引力。戀童癖僅止於描述這類人的心理狀態,並不能說明這些人一定會對兒童做出任何合理或不合理的行為。

兒童性侵害是指對「法定未成年人」進行非自願的性接觸(或法律所不允許的性接觸行為),它描述的是一種行為,並不能說明犯罪人的心理狀態和動機。

由上可見,這兩個名詞最大的差異在於戀童癖在描述「心理狀態」,兒童性侵害則在描述「行為」。戀童癖並不一定會犯下兒童性侵害案件,又兒童性侵害罪犯未必就是戀童癖,這是一定要區分清楚的。

此外,戀童癖喜歡的是「尚未有第二性徵的兒童」,兒童性侵害所定義的法定未成年人卻往往包含了「尚未有第二性徵的兒童」以及「具有第二性徵的青春期男女」,這是另一個不同之處。


雖然依照道理而言,戀童癖是一種心理狀態而非行為,一個人感受到他人的性吸引,並不見得就會訴諸行動,戀童癖也是相同的。然而有沒有其他的方式可以幫助我們,推論出並非所有戀童癖都會性侵兒童,甚至大多數的戀童癖並無訴諸行動?有一個方式,或許我們可以使用統計數據比較,去看看戀童癖的人數與兒童性侵案件發生的件數之間,有沒有一定的對稱性。

在歐美的研究調查(備份)當中,戀童癖佔總人口數的比例結果大約落在0.5%到1%之間,由於亞洲和台灣並沒有相關的調查統計,所以只能暫時利用歐美的數據,假設台灣的戀童癖人口也接近這個比例,那麼台灣大約會有11.5萬至23萬個戀童癖。根據衛服部保護福利司的統計(備份),近年18歲以下性侵害案件被害人通報數,大約落在4000~6000件左右。通報系統往往有黑數,假設實際數量是通報數的10倍(*註1),那就是4萬至6萬件,和11.5萬至23萬個戀童癖的數量仍有不少的落差,代表有非常多的戀童癖並未侵犯兒少。

此外,如果堅守戀童癖最原初的定義:「對『尚未有第二性徵的兒童』有心理及生理的偏好或性吸引力」那麼就需要再把性侵害通報案件當中「尚未有第二性徵的兒童」與「已有第二性徵的青少年」給區分開來,一般而言,大概會以12歲作為兒童與青少年的分界。衛服部保護福利司的統計當中,12歲以下性侵通報案件大約落在800~1200件左右,假設實際數量是通報數的10倍,那就是8000至1.2萬件,與戀童癖的估計人數差距又更大了。

接著,我們必須認知,並非所有的兒童性侵害案件的加害人,都是出自於「戀童,想滿足與兒童發生性行為的性欲」。事實上,近年有不少兒童性侵案件,往往出自於成年人試圖對兒童強加支配所造成的不當管教(例如:「你再哭,我就燙你的小雞雞」然後就真的燙了),或者成年人之間的恩怨報復(例如性侵同居人的女兒作為分手報復),或者無處發洩(對成人的)性慾於是把兒童當成替代品等等。這類型案件往往是因為兒童弱小而無反抗能力,因此加害人在情勢方便的情境下,對兒童做出了與性器官有關的暴力行為,這些人根本就不算是戀童癖。這方面由於台灣並沒有統計數據,因此大概也只能參考歐美的調查。根據加拿大長期研究兒少性侵的Michael C. Seto教授在2006年的研究(備份),兒童性侵案件(論文當中設定為14歲以下)的加害人在經過標準的心理鑑定之後,有35%符合戀童癖診斷,另外65%則否。如此看來,我們上面所提到的8000至1.2萬件兒童性侵案,估計有2800~4200件是由戀童癖所犯下。

如果再將重複犯案考慮進來(也就是一個人犯下多起案件),那麼兒童侵害案件的加害人人數勢必會比2800~4200這個數據更少,更拉大了與戀童癖的估計人數的差距。因此,依照以上的數據推論,勢必有相當高比例的戀童癖沒有犯下兒童性侵案件。兒童性侵案件若以估計的最高值4200,而戀童癖人口數以最低的估計值11.5萬來算,只有約3.65%的戀童癖會犯下兒童性侵案。

從上述的推論,我們可以得知其實社會上還隱藏著相當多的戀童癖,他們並未犯下兒童性侵案。(當然上述的推論並不包含網路兒童色情犯罪和持有兒童色情圖片、影片等違反刑法的種種行為。)因此「戀童癖」未必是「兒童性侵犯」,「兒童性侵犯」也未必是「戀童癖」,我認為讓社會大眾了解這點,是非常重要的!

為什麼這件事情很重要,這是因為近年來歐美已有愈來愈多學者、社會工作者、法律警察相關工作人士注意到:未犯下性侵兒童的戀童癖者,可能反而占了大多數。然而,由於社會將他們汙名成「戀童癖就必定侵犯兒童」,因此他們根本不敢現身,也不敢尋求精神或心理醫學的協助,導致有些人最後承受不了壓力。雖然目前對於這些戀童癖受社會汙名的研究仍然不多,但仍有研究(備份)顯示,社會汙名會加重戀童癖的自殺率、施用毒品比例和其他精神疾病發病率,此外也使得他們對尋求醫療協助感到害怕而卻步,因此喪失了處理自己心理問題的能力,反而更容易犯下侵犯兒童的罪行。當我們總是直接認定「戀童癖就必定性侵兒童,性侵兒童罪犯就一定是戀童癖」,那些絕大多數根本不曾犯下性侵兒童的戀童癖者,就永遠會被這樣的社會偏見給壓迫,更加的孤立無援,如此對整個社會反而是沒有好處的。

我在以前的一些文章都不斷地強調:公衛數據是拿來幫助人的,不是用來打擊別人的人生。當我們知道了某個族群所可能帶有的問題時,此時應該做的是協助他們解決問題,而不是反過來拿統計數據去攻擊他們。我們的社會對戀童癖仍有許多的不了解,且對他們有很大程度的污名與偏見,或許有少數的戀童癖容易犯下兒童侵害案件,這些案件令人不舒服的程度也往往令人髮指,但,我們是否應該在自己的狂暴情緒之前,停下腳步,重新了解這個族群,並且思考有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法。如果社會的環境可以讓他們安心現身、放心尋求心理、精神以及社會機構的協助,那麼那些躲躲藏藏,然後錯失解決問題的機會,最終導致悲劇的情況是否也能減少,我們的孩子也能在更安全的環境下成長。


註1
關於「性侵案件黑數為通報數10倍」的說法,參考了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說法(備份),另外也可參考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王燦槐教授的研究(備份),可知10倍這個數字大概已是估算時的上限,因此本文使用10倍這個數據。

註2
本文的「戀童癖」定義並未將時下社會的「蘿莉控」「幼女控」納入,畢竟無論在精神醫學或者犯罪心理學的領域,還是以三次元的狀況做為研究核心,對於迷戀二次元腳色而非三次元真人的狀態,目前很少在這部分領域被詳細研究。

Transgender Day of Remembrance

2017年11月20日 · 

11月20日是Transgender Day of Remembrance

這天trans會紀念那些因身分而逝去的朋友

2016-2017這年,全球有紀錄的,被殺害的跨性別者,總共是325位。

至於沒有被記錄到的、根本不為人知的,他們就像空氣一樣消逝了,沒有人會記得他們。

他們是被社會抹去的一群人。

這是開心不起來的一個日子,在這天任何一點的享樂,對跨性別族群來說,都是一種絕大的諷刺。

#默哀一日

同志就是因為「性」而被歧視,你不解放「性」,那要解放什麼?

2017年11月6日 · >>F00257

其實很多同性戀、親同性戀人士不明白,現在台灣同性戀會被歧視,根本就不是因為性傾向,真正的歧視發生在對於「同性間的性」的誤解、偏見與汙名。歧視根本就和你愛誰、誰愛你無關。

兩個異性戀男性發生肛交被人發現,他們後續所遭受的異樣眼光也將會與同性戀男性相仿。同樣是肛交,男性陰莖插入女性肛門,所受的偏見就不會那麼的深。

太多的社會敵意都基於「性」,例如同性戀比較容易猥褻兒童,例如同性戀都是濫交的,例如同性戀只有性沒有愛,例如同性戀的性慾都很旺盛,例如同性戀都很骯髒會得HIV。

社會在乎的是,兩根陰莖和兩個肛門,這樣的性就是不行。至於其他,例如女同性戀之間的性,由於性別上的不平等與漠視,基本上根本被邊緣化,連被真正歧視的機會都沒有。


20年前,台灣人對於「同性戀」這概念,可能還有些禁忌,所以同性戀上街,所以同性戀出櫃,增加曝光度的結果,就是社會對於同性戀的接受度增加。一直以來,同性戀圈內就是鼓勵出櫃與曝光,避免過度的遮遮掩掩,這樣增加透明度的策略,可以說是相當成功。

如今,台灣人仍然對同性間的性抱有不小程度的偏見與汙名,那麼同樣的,同性戀就應該帶著「性」上街,應該揭露大眾較少去想像的一些「性」,增加曝光度,而非遮遮掩掩。


不要以為把同性間的性給隱藏起來,整天只講那些看起來很神聖的「愛」,講那些陽光的、正向的、一些包裝過後的虛偽故事,那些厭惡同性間的性的台灣人就會因此對你更加包容。

別傻了,在你讓台灣人開始了解與包容同性間的性以前,台灣人永遠都會歧視你的。

現在好多人在批評同志大遊行把「性」當作一個訴求主軸,他們認為這樣會破壞同性戀的「社會觀感」,所以應該要把性弱勢權利運動和性解放運動切割開來。

我真的不懂,同性戀就是因為「性」而被歧視,你不解放「性」,那要解放什麼?

遊行不應該用性解放作為訴求?

2017年11月5日 · >>F00256

唉........

高雄同志大遊行這次的主題是性解放,結果又開始很多人(包含同性戀)嫌棄說這樣社會大眾會反感,認為遊行不應該用性解放作為訴求。

認真的,如果覺得社會大眾會反感,就應該要隱藏,那麼20年前社會大眾光是聽到「同志」就反感了,為何你認為當時的同志大遊行活動很正當?你怎麼沒有去批評20年前的同志大遊行,同性戀不應該上街,因為民眾會反感?

1996年同性戀連自己遊行都辦不到,還依附在婦女運動,當時的口號就是:「婦女要夜行權,同志要日行權」

如果不是一年又一年的同志大遊行和各項活動,同性戀的可見度是很低的,畢竟台灣社會以前把這些人當作牆角的灰塵,眼不見為淨,更別說還要爭取什麼權利了。

如果不是一年一年的「讓社會大眾反感」,你今天左一句「同志」、右一句「同婚」,可能都還是禁忌,根本就講不出口。

愛滋病已經是台灣青少年10大死因

2017年10月10日 · >>F00253

最近又看到有反性弱勢人士一直在嘴「愛滋病已經是台灣青少年10大死因」,因為好奇,所以去查了一下。

結果發現,網路上除了101年的新聞,就再也找不到其他資料,而新聞都是說「愛滋病首次進入青少年(15~24歲)十大死因」。

愛滋病已經是台灣青少年十大死因第十名,那大家知道那年新聞這樣報,究竟有幾個青少年死於愛滋嗎?

7個。

沒錯,就是七個,而且其中還有一半是100年的延遲通報,也就是統計上他們根本應該歸在100年的數據當中。

青少年前三大死因是事故傷害、蓄意自我傷害(自殺)和惡性腫瘤,這前三名就已經佔了所有死因的七成以上。

那些反性弱勢人士口口聲聲說要保護我們的下一代,說要救救我們的青少年,那是不是請他們多關注一下青少年的事故傷害和自殺問題,而不是一直拿著個位數的「第十大死因」天天在那邊做文章,浪費社會輿論的動能與資源。

目前只有101年的資料有寫到愛滋病是青年十大死因,後來幾年就根本找不到青年十大死因的列表了,衛服部也都只有公布青年前三大死因。我很好奇,就只有101年的愛滋病恰好是青年十大死因之一嗎?為什麼後來就不公布青年十大死因了?為什麼100年以前和102年以後都只有公布青年前三大死因,只有101年還特地要公布前十大?前十大的後面幾名都是個位數,這在統計上是有什麼意義嗎?

這種國家機關針對某一族群議題的操弄手法,我很想直接把他算做是系統性歧視,因為實在是太莫名其妙了!

跨性別與HIV/AIDS

2017年9月29日 · >>F00252

台灣的跨性別族群的能見度還很低,所以我想幾乎很少人思考過這群人與HIV之間的關係。

例如,疾管署的HIV感染者統計,請問跨性別在哪裡?

跨性別應該列入「異性間性行為者」嗎?還是「男男間性行為者」?現行的分類方式,對跨性別有任何的幫忙嗎?

由於跨性別族群的多元性,台灣社會對他們的認識程度簡直是托嬰中心,連幼稚園都不到,這使得跨性別族群在HIV/AIDS的公共論述上變得非常的棘手。

根據WHO在2014年的《重點群體有關愛滋預防、診斷、治療和照護的綜合指導原則》,他列出了五項重點群體為核心,包括男性間性行為、娛樂藥物使用者、監獄或密閉空間收容人、性工作者和跨性別人士。

為什麼這麼做?因為這五個重點群體,往往是感染HIV病毒風險最高,卻獲得相關預防、檢測及治療服務可能性最低的人。

其中跨性別又有在娛樂藥物使用以及性工作者方面更高的重疊程度,這使得跨性別的HIV感染風險比全體平均水準還要高出50倍,是五個重點群體當中最高的。

50倍是個聽起來很恐怖,但對一般大眾卻又是虛無飄渺的一個數據,一般人應該很難想像,跨性別到底面臨什麼樣的生命經驗,使得他們有如此高的傳染風險?


跨性別男性,如果又與一個生理男性發生性行為,請問這應該算是MSM嗎?跨性別男性可能沒有接受變性手術,此時他的性器官如同生理女性,在性實踐上,如何和MSM相提並論?跨性別男性也有可能使用假陽具進行肛交等等性活動,假陽具根本不會發生黏膜相互摩擦,這又如何與MSM中的肛交相提並論?

跨性別女性則是更慘的一群人,沒有接受變性手術的情況下,往往他們的性實踐包含了替生理男性口交,以及作為肛交的接受方,此種情況應該將他們列為MSM嗎?就算有接受變性手術,人工陰道的黏膜構成,與一般生理女性相當不同,此時的陰道交,有需要與異性間性行為做出區別嗎?或者將他們同樣列入MSM?都變性了,還被列做MSM?

說跨性別女性更慘,還有另一項原因是跨性別女性被性侵害的比例,幾乎是所有性弱勢族群當中最高的(多半是被生理男性侵害)。跨性別女性因為受到社會強烈的歧視,所以社經地為往往相當低落,甚至有不少人只能以性交易做為經濟來源(顧客往往也都是生理男性),這無疑更增他們被HIV以及各類性病感染的風險。

在跨性別者陳薇真的經驗分享當中,也提到「異性戀跨女和異男間有著異性戀文化的經濟邏輯(如男方往往擔任接送與付帳、暗示著受寵女方的親密互動是”回禮”),此互動邏輯也構築了女方自我肯定的女性認同,容易使女方在戴套協商的關係中趨於傾斜和退讓。」即便某些跨性別女性的生命經驗已經逐漸與一般生理女性相當,由於心理上盼望受到「被認同為女人」的壓力,而在保險套與安全性行為的選擇上,往往做出比一般生理女性還要大的退讓。


這些因素都使得跨性別者面臨了非常高的HIV傳染風險,然而在國家的政策當中,卻如同隱形人一般。甚至被粗魯的隨意歸入到以二元性別為架構的分類當中,完全忽略了他們較為不同的生命經驗與性實踐經驗。這無疑在公共衛生的防疫上,成為一個破口。

光是MSM和男同性戀糾纏不清的狀況,我們很難再去期待台灣人能夠去分別出跨性別族群當中更為細緻的不同點,也就當然在HIV/AIDS的公共論述當中,跨性別永遠只能當作被邊緣化的一群人。


問題:跨性別男性,如果又剛好是同性戀,那麼他往往和另一個生理男性發生性行為,此時性行為若涉及肛交,請問應該分類為異性間性行為者,還是MSM?如果分類為MSM,那麼生理女性和生理男性間的性行為若常常涉及肛交,是不是應該也要分類為MSM?

也就是說,古早的分類是「同性戀/異性戀」,現行的分類是「男男間性行為/異性間性行為」,然而這樣的分類無論如何,都仍然會有一些人被忽略,或者因此被當作汙名的對象。

我之前的文章也寫過,任何以族群所做的分類,等於是「一刀切」的將人與人分類,然而一刀切卻可能產生其他的問題,別妄想用一刀切就能解決所有問題。這也是我一直強調的:把注意焦點放在「高風險性行為」的行為主體,會比把焦點放在「族群」來得有效。

Men Who Have Sex with Transgender Women: Challenges to Category-based HIV Prevention
Findings from this qualitative study question the utility of category-based approaches to HIV prevention with MSTGWs and offer insights into developing HIV interventions for these men.

回到性解放的啟蒙除魅才是正途

2017年9月27日 · >>F00250

這幾天寫了不少MSM(男男性行為者)的事情,看起來好像很幫男同性戀族群說話。

嗯......

其實我覺得,台灣人會對MSM和同性戀族群有誤解,總是分不清楚這兩者的差別,有很大一部份是同性戀族群自己玩火自焚而來的。

我這麼說好了,台灣有些同性戀權利運動人士,或者沒有參加權利運動但是身分是同性戀的人,或者有些是友善同性戀的異性戀,很喜歡用一種「性行為就等於性傾向」的說法。

沒有嗎?

例如當初反同性戀陣營找來所謂「前同志」(號稱從同性戀轉變成異性戀的人)郭大衛,闡述他自己認為自己已經變成個十足十的異性戀,這些時候同性戀權利運動人士怎麼訕笑他的?

「可是大衛,世界上有種人叫做雙性戀。」

當鼓勵出櫃文化與要求終結壓抑時,就說「性傾向是天生的,而且自己覺得是就是,不是由別人的眼光定義的,更沒有人可以強迫你要成為哪一種,做你自己就對了。」

然而當郭大衛說他自己覺得自己已經是個異性戀了,卻被攻擊說不可能,理由是因為他曾和男性做愛,又和女性做愛,所以不可能是異性戀,必定是雙性戀。

這種把性傾向和性行為給綁在一起的說法,一個男性只要曾經和男性做愛過就一定不是異性戀,反同性戀陣營幾乎天天講,但台灣的同性戀權利運動人士也不例外地常常講。

結果現在大家都搞不懂差別在哪裡了,怪誰呢?


#我的立場一直沒變
#反對性傾向和性行為摻在一起做撒尿牛丸
#回到性解放的啟蒙除魅才是正途
#好多「同志」「直同志」也需要被啟蒙一下
#上面那句聽起來色色的

談談HIV與患者隱私

2017年7月31日 · >>F00243

之前討論過HIV病患是否必須對緊急救護員揭露自身感染情況,文章當中我提到了病人的隱私對於HIV的公衛防疫,以及整體的醫療風險反而是有助益的,甚至有不少科學文獻可以佐證,今天就來分享一下最近這幾天我看到的一些paper。


其實HIV病患的醫療資訊隱密性,一直以來就是西方國家在疾病防疫上不斷被討論的,其關鍵字有興趣的人可以去查查看:Confidentiality,會有成千上萬個條目、文獻在討論這件事情,足見此事的重要性。

一定會有人說,還不就某些「人權鬥士」整天鼓吹HIV病患的人權,把隱私權無限擴張。當然某些層面上來說,的確有這些疑慮,然而醫療上捍衛病人的Confidentiality,難道完全就只是因為「人權」的考量嗎?我看未必如此。

HIV病毒及其引發的AIDS,事實上早在1920年就在非洲被記錄過,而1970到1980之間,此病蔓延到了歐美,引發西方世界的恐慌,才將這種疾病擺到一個極度關注的位置上。當初美國疾病管制局先將此疾病命名為「同性戀免疫缺乏症」(Gay-related immune deficiency, GRID),這是由於最早爆發且被關注的HIV感染族群,多半是有男男間高風險性行為的人。美國疾管局在其週報當中使用了此字[註1],這是美國官方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使用GRID這個字,然而卻被媒體大幅度使用,例如TIMES雜誌等等,因此造成了原本就對同性戀歧視的美國社會,在一次的有藉口繼續壓迫同性戀社群。

後來才發現另外還有血友病患(Hemophiliacs)、海洛因藥癮者(Heroin abuser)、海地移民者(Haitian immigrants)這三大族群的HIV爆發,所以有一陣子HIV感染甚至叫做「4H disease」。[註2] 然而這些名稱實際上都不恰當,雖然這些族群的確可能擁有某些高風險的因子,但不能因此就以族群來命名一項疾病。例如女女性行為之間的HIV傳染風險甚至比異性性行為還來得小,但女同性戀卻同樣因為「同性戀病」一詞而遭受歧視。傷害已經造成了,就很難修復,即便美國疾管局在隔年立刻將疾病名稱修正為「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美國的主流媒體仍繼續使用GRID一詞,直至1990中葉。


為什麼要先說這一段往事?這是因為美國CDC犯下了這樣的錯誤,結果導致HIV的防疫上出現了困難。HIV被西方世界發現的初期,因為神秘未知,而且尚無治療方式,因此被視為恐怖的疾病,加上過分與原本備受歧視的同性戀做連結,使得HIV病患往往必須承受雙面的打擊和歧視。在1988年的JAMA上,就有一位醫師發表一篇文章探討這樣的問題。[註3] 文中提到1985年他照顧過的病人疑似有HIV感染,當時另一位醫師在未經病患的同意之下,私自檢驗HIV,並在當事人不知情之下將其陽性報告結果通報地方衛生單位,地方衛生單位又將此資訊告知病人的雇主,導致病人HIV陽性的事情被許多同事和鄰居知道。後來他被惡意解雇,健康保險被保險公司取消,小鎮居民給予其壓力,最終使他不得不搬離小鎮。丟了工作又沒有健康保險,病人根本就沒有錢看任何醫生,甚至找不到地方住,最終導致悲劇。

這樣的故事並不是單一特例,在1980年代的美國其實層出不窮,大量的HIV病患(或被懷疑有HIV的人)失去他們原有的醫療保險,被惡意解雇,被家庭、社區驅逐,無家可歸。這使得有HIV高風險的人,以及同性戀與藥癮者社群開始對醫療體系產生敵意,因此生病了也寧可忍耐,不願就醫。喪失了醫療保險的他們,也往往只能在疾病進展到極度嚴重,被緊急救護送至醫院急診,才不得不接受治療。這樣的情況造成了防疫的漏洞,醫療體系不但無法在早期就偵測到這些疾病的存在,病患在社會當中受到的不公平對待,也增加了他們疾病惡化和擴散傳染的速度。而當病人被緊急醫療的方式送進醫療體系時,往往已經很嚴重,容易有各種疾病的問題,以及血液或體液的噴濺與暴露,導致醫療人員接觸時被傳染的風險也升高。

到了1990年代,即便抗病毒藥物已經問世,疫情仍延嚴峻。對HIV病患來說,即使開始有一些治療的方法,然而一旦他們的身分曝光,那是連生活都過不下去,相較起來乾脆繼續躲起來不要治療。也因此,美國的衛生單位開始試圖了解病患的想法,例如行為心理學的研究意識到社會的汙名的確減少了了HIV病患接受篩檢與治療意願[註4]。實際的調查也顯示HIV病患希望接受醫療的同時,能夠保有醫療資訊的隱密性,他們甚至希望只有自己的主要照顧醫師知道自己的HIV情況,不希望其他醫療人員知曉[註5]。這樣的心理,或許跟1980年常見的許多故事有關,例如前面提過的,主要照顧醫師並沒有洩漏隱私,反而是另外知情的醫師把資訊洩漏給病人的雇主和其他人。

隨著科技的進步,一些較為快速的篩檢方式也在1990年代問世,藉由篩檢,可以增加並提早疾病的發現,就可以及早介入治療或追蹤,這對防疫是件好事。然而衛生單位卻發現,不少人對於篩檢興趣缺缺,或甚至抗拒,這將對防疫造成不良影響,因此他們也做了不少研究,試圖了解為什麼這些人不願意接受篩檢。研究調查的結果並不令人意外,例如一篇1993年發表在美國公衛期刊(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的研究[註6],就明確指出這些擁有高風險因子的人,非常擔心接受篩檢後,自己的病情曝光後影響到自己的工作和醫療保險("It could affect my carrer or insurance.")或者擔心影響到自己的人際關係("It could affect my relationship.")更有甚者,是對醫療體系基本的不信任,擔心醫師和衛生官員會出賣他("I do not want my name on a government list.")。

這些研究結果都使得美國的衛生單位開始重視病人的隱私,以及醫療資訊的保密性,美其名是為了「人權」,但說實在話其實是太多的研究證據都顯示:不這麼做,只會讓疫情更加猛烈。他們甚至開始研究應該如何設計篩檢計畫,好增加疾病提早被衛生體系給發現的機會,例如1998年JAMA上就發表了一篇重要的研究,指出匿名篩檢(Anonymous HIV Testing,病人的名字在篩檢當中是被隱去的)與保密篩檢(Confidential HIV testing,病人名字在篩檢中會被記錄,但保證不會外洩)相比,這些陽性病患平均而言在接受篩檢時的疾病程度較輕微(CD4的濃度較高),他們更早知道自己的疾病,也更能接受更長時間的HIV照顧。

上述這些研究結果奠定了現代公衛進行HIV防治的基礎,也就是匿名篩檢、醫療資訊保密,以及醫療衛生體系的「反歧視政策」。這些不是什麼「人權鬥士」出來喊喊的空話,而是有扎實的科學實證研究,以及美國疾管署在1980年代失敗的慘痛經驗,所告訴我們的。


自從西元2000以來,對於HIV的防治,更是有所謂voluntary counseling and testing (VCT)的策略,這是由於在2000年時的一篇超重量級研究文章發表在NEJM上,證實了降低HIV病患體內的病毒濃度,可以降低傳染力與風險。[註7] 這使得HIV篩檢的重要性,又更被推崇,因為只要盡可能將所有染病者都找出來,固定追蹤,並早期投藥,將病毒濃度壓制到最低,那麼HIV在社會上傳染的機會就會小很多。而在2013年發表在刺絡針(The Lancet)的文章,更實證了擴大使用高效能抗愛滋病毒藥物(HAART),能夠有效減少新感染率。[註8] 這樣的研究結果,加強了抗病毒藥的使用動機,甚至扭轉了原本「被動預防」的公衛策略,轉向「積極預防」的「HIV暴露前預防投藥(Pre-Exposure Prophylaxis, PrEP)」,也就是可能暴露HIV高風險事件的人,預先使用抗病毒藥,可以大幅減少被感染的風險。

這些已被實證有效的公衛策略,都是奠基在能夠擴大篩檢率,以及大幅減少醫療體系的系統性歧視、增加病患隱私與保密性的基礎而來。若不是這麼做,病人與醫療體系的敵對狀態永遠無法化解,社會也會永遠停留在類似美國1980年代那樣,大爆發的愛滋病,衛生醫療單位卻束手無策。


如果仍舊覺得這些都是「人權團體」在搞鬼,那麼可以參考一下一些在未開發國家(尤其是非洲)所做的HIV研究,例如在馬拉威的研究指出,若希望提升HIV篩檢率與就醫率,醫療資訊的隱密性(confidentiality)佔有重要關鍵。[註9]其他還有很多像是烏干達、衣索比亞等等,這些相信沒有什麼太多提倡「人權」的團體在活動的地方,做出來的研究都是一樣的:HIV病患或潛在病患,還有一般大眾,對於隱私的需求都是相同的,而提高隱密性就能提高HIV防疫的效果,在世界各地都已有實證,這跟什麼人不人權基本上無關。或者可以乾脆參考把先進和落後國家拿來比較的研究[註10],無論肯亞或馬拉威,還是新加坡、西班牙,或美國,人們對於隱私和醫療資訊保密性的需求,是沒有差異的。

病人的隱私(privacy)以及醫療資訊的保密性(confidentiality),已經在科學實證上證明其效力,在公共衛生都已經進展到「HIV暴露前預防投藥(Pre-Exposure Prophylaxis, PrEP)」的「積極預防」,如果還要因為一些對HIV的誤解或恐懼而走回頭路,那實在是非常的可惜。


*註1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DC) (1982) 'A Cluster of Kaposi's Sarcoma and Pneumocystis carinii Pneumonia among Homosexual Male Residents of Los Angeles and range Counties, California' MMWR 31(23):305-307

*註2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CDC). (July 1982). "Opportunistic infections and Kaposi's sarcoma among Haitians in the United States". MMWR Morb. Mortal. Wkly. Rep. 31 (26): 353–4, 360–1. PMID 6811853

*註3  
Physician Use of the HIV Antibody Test The Need for Consent, Counseling, Confidentiality, and Caution JAMA. 1988;259(2):264-265.

*註4  
Critical Delays in HIV Testing and Care-The Potential Role of Stigma.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 Volume: 42 issue: 7, page(s): 1162-1174, Issue published: April 1, 1999

*註5 
Survey of HIV patients' views on confidentiality and non-discrimination policles in general practice. BMJ 1996;312:1463-4 

*註6  
Factors Affecting Gay and Bisexual Men's Decisions and Intentions to Seek HIV Testing. Am J Public Health 1993;83:701-704

*註7  
Viral Load and Heterosexual Transmission of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Type 1. N Engl J Med 2000; 342:921-929

*註8  
Association of highly active antiretroviral therapy coverage, population viral load, and yearly new HIV diagnoses in British Columbia, Canada: a population-based study. The Lancet Volume 376, Issue 9740, 14–20 August 2010, Pages 532-539

*註9  
Increasing the acceptability of HIV counseling and testing with three C's: Convenience, confidentiality and credibility. Soc Sci Med. 2009 Jun; 68(12): 2263–2270.

*註10  
Acceptability of HIV self-testing: a systematic literature review. BMC Public Health201313:735

重新省思HIV病患主動揭露與緊急醫療

2017年7月23日 · >>F00242

前陣子為了HIV病患是否應該在接受緊急醫療救護時,負有主動揭露自身傳染病的義務,鬧得沸沸揚揚。在與一些網友的討(ㄔㄠˇ)論(ㄐㄧㄚˋ)當中,覺得其實許多人並非真的懷抱著仇恨,然而因為對HIV的誤解與無知,還有許多的「心急如焚」,而導致了不少對話難以進行,或者結論變得相當的令人不安。


首先我們必須先搞清楚這次的新聞事件究竟在吵的是什麼,有不少人,甚至是醫療相關背景的朋友,常會憤憤不平地認為我們的社會對於HIV病患太過寬容。這些人看到這次的新聞事件,就「心急」了起來,開始抨擊為什麼HIV病患在就醫時不需要告訴醫護人員自己的病況。然而,這次的新聞事件探討的主題是緊急救護員(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以下簡稱EMT)們所面臨的困境與難題,基本上與醫療院所裡的醫護人員根本就是不同的領域。事實上,目前的現況,HIV病患在醫療院所就醫時,早已有法規明文規定[註1]他們負有主動揭露自身傳染病的義務。

因此,那些誤以為HIV病患不須在就醫時告訴醫師自己的疾病,而批評「愛滋人權過度膨脹、法規過度寬鬆等等」的人,應該要思考一下自己是否對於HIV疾病相關的法規、公衛醫療防疫政策有所誤解,或甚至無知的情形。沒有納入此法規被保護的,不是醫院裡的各種醫事人員,而是在醫院外的EMT、消防員等,這是必須先弄清楚的事。至於有些人試圖把EMT與HIV病友之間立場衝突轉移成整個醫界與民眾的衝突,去訴諸醫界長久以來的辛酸與壓力,這我只能說:「請你不要喧賓奪主好嗎!醫事人員所擁有的保障已經比EMT多很多了,憑什麼這種時候還要來轉移焦點,搶走目光?」我個人認為,這樣喧賓奪主,把EMT的困境當作是自己醫界一吐怨氣的工具,其實非常自私。


回到我們討論的主題,這次的問題主要還是發生在緊急醫療與HIV病患的立場衝突上。由於緊急醫療體系當中的EMT與消防員在緊急救護的行動當中,不免遭遇到具有血液傳染疾病的傷病患,因此面臨了被傳染的風險。而發生爭議的導火線,往往起因於實際新發生了體液或血液暴觸的案例,使得EMT人員緊張與恐懼,也面臨許多困難和壓力。每當這類事件發生,勢必影響整體EMT的士氣,而主管機關一貫制式的回應:「應採取標準防護,對所有病患一視同仁」這種「誰叫你自己不做好安全防護」的暗示,加上愛滋病友團體對於自身權益的聲明,也往往引發更多怒火。其中最多的聲音,是「你們都沒有站在EMT的立場替我們想想,你們都站在病人端,你們都站在公衛防疫端,我們對你們來說就只是統計數字」。

在瀏覽過一些EMT論壇,以及查過一些歷史新聞事件之後,我大概把EMT面對血液傳染疾病的情況分做兩個部分,在這邊以情境的方式,站在他們的角度,來看看EMT究竟遇到什麼樣的困境。


第一種情境是「血體液暴觸已經發生」的情境,這類情境最常被媒體所報導,也是平時議題討論的重點。當EMT不論在何種情況下,一旦發生了血體液暴觸,內心的焦慮與惶恐是必然的,而此時他們卻很容易遇到一些阻礙,例如將病人送到醫院急診後,醫院的急診無法或不願協助。由於各家醫院往往有一定的作業流程,可以協助院內針扎或血體液暴觸的員工,進行後續一連串的抽血檢查與追蹤,但這樣的作業流程往往只限於院內員工,無法套用在外院人員或一般民眾身上。醫院的人員也有可能對血液傳染疾病各種作業規範不了解,例如可能院內並沒有感染專科,或者已經是下班時間所以在聯絡感控人員上較為不便等等因素,導致有些急診人員會想把發生事情的EMT推走,不願意給予協助。在某些案例中,有的急診人員甚至嘲諷EMT人員,認為他們自己沒做好防護,闖禍惹麻煩自己活該,或因為急著要搶救病人,所以在態度上相當的不友善。在這種情況下,受暴觸的EMT人員可能必須自己去查哪間醫院才有各項血液傳染病檢測(尤其是HIV),哪間醫院才能提供血體液暴觸後的預防用藥,必須自己掛號,自己想辦法弄清楚血體液暴觸應該如何處理,甚至被視為一般民眾的身分,無法獲得醫院的及時協助,或急診不願意當下就幫忙抽病人的血做為對照檢測。這對於已經發生血體液暴觸的EMT人員來說,無疑更增內心的煎熬與壓力。

事實上,EMT與各大小醫院急診之間,不時都有一些衝突與摩擦,例如對於病患為什麼沒有直接送大醫院,而送小醫院,結果小醫院還得處理轉診,例如急診人員對於EMT的醫療處置不滿,認為處置失當不夠專業,例如嚴重病例在送醫時,連絡上產生誤會等等。各地的消防隊投訴醫院急診,或者醫院急診投訴消防隊的事情時有所聞,在這種立場相互矛盾的情況下,往往容易造成雙方在工作上有更多的壓力與嫌隙,一旦發生例如疑似HIV血體液暴觸的情況時,容易劣化雙方的互動經驗。EMT遇到的困境,其實往往反而是醫院的醫事人員所造成的。

在這種情境之下,EMT人員需要的並不是當下立刻知道病人有無HIV感染,因為不論病人口頭回答自己有沒有血液傳染疾病,後續該跑的血體液暴觸處理流程還是要跑,既然暴觸已經發生了,就必須假設傳染可能已經發生了。此時若多再增加一個步驟,去問病人有沒有血液傳染疾病,一來不知是否可信,二來徒增自己困擾。試想看看若你是EMT,難道病人說自己沒有病,你就放心的認為真的沒有嗎?而如果病人說沒有,醫院的急診人員是不是也可能多了一個不給予協助的藉口和理由?因此,EMT在這種情境下所需要的,反而是更明確的醫療處置流程,以及強化EMT人員本身教育訓練。


在更明確的醫療處置流程上,我們可以發現目前在執行業務時的血體液暴觸問題,並沒有明確的官方規範或指引將EMT與消防員等緊急救護人員納入一併考量。例如衛福部疾管署公告感管手冊當中,關於血體液暴觸之指引對象僅限於「醫療院所工作人員」。[註2] 例如勞委會發行的職業性針扎危害預防手冊當中,也完全沒有提到EMT人員。[註3] 例如勞動部EPINet針扎防護通報系統當中,只以醫療院所為單位接受通報,並無緊急救護單位。目前有將血體液暴觸後的處理流程寫清楚的,大概只有疾管署的《愛滋病防治工作手冊》[註4] 然而此內容著重在HIV的感染控制上,並非整體血液傳染病的暴觸指引,且內容寫在《愛滋病防治工作手冊》,往往就只有感染專科以及感控相關人士會去閱讀。也因此,各家醫院所制定針對EMT等因執行業務而遭受血體液暴觸的處理流程,往往也都會有所差異,這些莫衷一是的資訊,將使得受暴觸的EMT人員更加迷惘。

在EMT人員的教育訓練上,我們可以發現雖然針對傳染病的防護有所著墨,但也僅限於血體液暴觸前所需要的防護動作,並沒有提及萬一血體液暴觸後,應該如何做基本處理,以及如何向醫療體系尋求協助。例如內政部消防署所發行的《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教材》當中,提及了「應避免直接接觸病人的血液或分泌物。傳染病感染控制包括戴手套及口罩......」這樣的「基本防護」,另外他也提到「特殊防護」,也就是「......在有疫情爆發期間,需接觸疑似特殊傳染病病傷患時,應視疫情嚴重度提升較高防護等級之口罩、護目鏡及穿著適當級別之防護衣。」[註5] 然而,內容並無提到如何區分「疑似特殊傳染病病傷患」,也沒有說明不同的傳染病需要哪些不同的防護措施,更別說沒有任何針對萬一暴觸後的處置流程的說明,在內政部頒訂的<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基準>當中,也完全沒有看到類似的內容。

在這樣的狀況之下,等於是將EMT人員置於傳染病暴觸的高風險之下,不僅事前的預防方面,沒有明確的規範及教育訓練,在事後的補救部分,也沒有明確的處理與協助系統。許多EMT人員對於傳染病防護與處置的概念,往往是由教官與學長姐的個人經驗教授為主,這產生資訊不統一的情況,最終容易在發生事故時因為莫衷一是的各種說法,而自亂陣腳導致風險上升,以及心理遭受巨大傷害。


第二種情境,是尚未發生血體液暴觸的情況,此時的問題,就在於EMT人員的安全防護行為上。一般在醫療院所的感染控制規範當中,都有所謂的「標準防護措施」,也就是一定程度的防護裝置與行為,可以有效的隔絕絕大多數的飛沫與接觸傳染。而醫療院所當中針對較為特殊的傳染疾病,例如流感、開放性肺結核或高抗藥性特殊菌種感染,往往會提高防護等級,例如改戴N95口罩、加穿防護衣等等。然而這樣的防護措施判定,對於EMT人員來說卻是困難的,一來是EMT人員面臨的場景,往往比醫護人員更加急迫、危險,在許多情況之下,可能救護行為進行到一半,才發現有潛在風險,此時要停下救護去將標準防護改為特殊防護,往往有其困難。二來是EMT人員是整個醫療體系第一線當中的最前線,根本就無法事先知道傷病患的過去病史,傷病患接受緊急處置時也往往因為意識障礙而無法接受病史詢問,使得EMT人員在辨識各種可能潛在傳染病方面,變得相當困難而棘手。

前面我們已經討論過,在內政部消防署的訓練教材當中,雖然有提及「標準防護措施」和「特殊防護措施」,但完全沒有提供如何區分何時適用何種特殊防護措施的資訊,也沒有提供任何分辨傷病患可能有何種傳染性疾病的知識傳授,在這種情況中,要求EMT能夠在到達現場的當下,立即做出使用何種防護措施的決定,無疑是強人所難。依照內政部消防署頒定的規範,所謂「標準防護」只包含了橡膠手套以及外科口罩,而絕大多數的EMT與消防分隊,在服裝要求上是以短袖襯衫與EMT背心為主,這使得EMT與消防員在接觸可能有飛沫、體液或血液噴濺的案例中,可能根本就防護不足。由此可知,由於急救現場的急迫性與多變性、知識的匱乏、規範訂定的不足,使得EMT人員往往無法做出最有利的判斷。也難怪不少EMT人員會希望能夠立法,要求傷病患在接受緊急救護時必須主動揭露自己的傳染病史,這無疑是對於現況無法解決的無奈之下,所應對衍生出來的一種合情理的想法。(可參考各地政府針對EMT血體液暴觸事件的分析,這裡提供新北市政府與新光、馬偕醫院合作於101年的案例分析,連結請見[註6])

然而在這種情境之中,要求傷病患接受緊急救護時,主動揭露自身HIV感染情形,是否真的能夠對EMT人員有所幫助,這我持保守且悲觀的態度。由於目前台灣社會對於HIV/AIDS的有色眼光,使得許多人雖然平時有高風險性行為,卻因為害怕社會的眼光,而完全沒有接受過任何篩檢,加上HIV本身具有潛伏期,罹病者可能有很長一段時間未必能從身體症狀上知道自己已經被感染,因此根本就不會曉得自己的感染情形。[註8] 在這種情況下,許多的血體液噴濺事件,往往都是等傷病患送到醫院後抽血,才發現原來真的有HIV感染。此外,就算是已知自己有感染HIV,碰上緊急救護時,也未必據實以告,甚至說謊自己沒有感染,這與HIV病患長年遭受醫療體系所歧視,以及過往太多受侵犯的就醫經驗有關。(關於HIV病患的不良就醫經驗案例,包含就醫被拒、延誤醫療、次級待遇、歧視態度等等,可參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所發表的研究[註9])當然,還有一大部分病人可能在緊急救護的行動當中,根本意識混亂或昏迷,或者過於虛弱、重傷等等原因,而無法正確的自我表達。即使立法要求HIV感染者必須向EMT揭露自身感染情況,也會因為上述各種原因,而使得EMT人員無法得到或者得到錯誤的答案,這無疑會增加EMT人員進行救護的困擾程度。

還有另外的部分,就是血液傳染疾病並非只有HIV,其他還有很多包含梅毒、B型肝炎、C型肝炎,此外體液接觸傳染的疾病也是不少,若是單純因為知道傷病患沒有HIV感染,就決定防護層級,那麼將會忽略掉其他的傳染疾病的預防。我個人認為,EMT所面臨的困境,必須從根本去解決,單純以HIV感染者立法規範的角度,不只無法處理EMT所面臨的諸多困難,反而徒增困擾和混亂。站在EMT人員的情境下去思考,自然會希望自己一點點被感染的機會都不要有,假如都沒有其他的干擾因素,那麼理論上在理性思考之下,應該會選擇「全副武裝」式的高規格防護措施,然而事實上並非如此。此時我們應該做的,當然不是去責備他們,更不是去責備接受緊急救護的HIV病患,而是去了解並分析為何EMT無法再緊急救護的實際場景當中,適當的保護他們自己。

關於這部分,我前面已經提到了不少,包含了針對安全防護標準的明文規範的不足、各種莫衷一是的法規與行政命令、救護現場的急迫性與多變性、教育訓練的不足、長期與醫療體系的立場衝突,以及與社會大眾和傳染病病友的緊張情勢,解決了這些問題,才能真正讓EMT有更安全且更安心的環境去工作。單一化、針對性的挑出HIV病患來處理,事實上無法真正化解EMT所面臨的種種困難,反而更創造了對立。而這樣的對立,無論存在EMT與醫院之間,或者EMT與HIV病友之間,都絕非一件好事,甚至反而惡化醫療環境,增加作業人員的風險。關於這部分,我將於下一次的文章來討論,針對性的將HIV病患抓出來處理,反而增加此疾病的傳染風險,這部分甚至已有實證科學文獻可以佐證。


其實每一次的EMT血體液暴觸事件,都反而是一個契機,端看我們有沒有在這樣的事件當中,抓到真正的重點,並趁各方人員與大眾尚有關注的動力與討論能量時,一一給予相關主管機關壓力,去解決這些問題。很可惜的,我們仍停留在基層人員與病友之間的弱弱相殘,讓EMT人員的權益仍舊停留在迷霧之中。


註1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2條:「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註2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醫療機構感染管制手冊彙編》「扎傷及血液、體液暴觸之感染控制措施指引」P. 154

註3

註4

註5

註6

註7
傳染病防治法第31條:「醫療機構人員於病人就診時,應詢問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及其他與傳染病有關之事項;病人或其家屬,應據實陳述。」

註8
中時電子報:針對愛滋人數創史上第3高,羅一鈞說,雖然統計上看起來比較多,但事實上並沒有大幅增加,2016年新增2400人、2015新增2327人、2014新增2234人。去年人數微幅增加,主要是推動擴大篩檢、在家唾液篩檢,將過去的「黑數」篩出。 

註9

跨性別族群大概是美國這波同婚浪潮後,最吃鱉的一群

2017年7月1日 · >>F00241

最近美國關於性弱勢比較新的議題,主要還是圍繞在對同志驕傲遊行的反思。

跨性別族群大概是美國這波同性別婚姻浪潮後,最吃鱉的一群,尤其是川普上任之後。

川普與共和黨的追殺,全美性別友善浴廁遭到全面封殺,跨性別學生保護條款的崩解,以及聯邦政府停止對跨國跨性別保護組織的經濟援助。

同性戀圈的襲擊也不惶多讓,同志驕傲的各種活動在經過同性別婚姻運動後,大幅與各種商業企業掛勾,對於邊緣化性小眾(非白人、非陽剛男同性戀、非順性別、非二元性別)的忽視與齟齬,與曾經暴力攻擊非裔跨性別女的警察團體結盟的同志遊行,都顯示跨性別的形勢比以往更加險峻。

順性別白人陽剛男同性戀族群的攻擊,加上女性主義社群當中的TERF(Trans-exclusionary radical feminist,反跨性別基進女性主義者)又逆勢崛起,更加深了各族群間的煙硝味。

同性別婚姻過後,平等並未真正降臨,事實上反而加深了更邊緣族群的苦難。許許多多的反省與思考,是必須繼續進行的。

吵架是吵給圍觀群眾看的

2017年6月10日 · >>F00233

看到這場爭論,有人認為賈培德是假中立,站在道德制高點教訓別人,而有人覺得賈培德是反省同性戀圈自己的缺點,以其改進。

其實真正的爭論點在於,有很大一群人認為「對方比我還不理性,為什麼只檢討我?」,同時認為「明明他是壓迫者,我是被壓迫者,為何你要檢討被壓迫者?」這樣的潛台詞,才是部分同性戀圈真正想說的話。

我必須說,賈培德稱讚張守一有氣度、有自制力這部分,我只能苦笑。這是他自己對張守一的看法,跟張守一、黃益中在電視節目上的辯論論述內容其實無關。

不過賈培德對於同性戀圈乃至於同性戀權利運動的某些反省,倒是很值得我們注意,我甚至部分的認為賈培德說得很有道理。


我以前常常說:「吵架是吵給圍觀群眾看的。」我認為這在論述策略上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吵架的目的根本不是吵贏對方,因為對方絕對不是打算來被你「吵贏征服」的,這種事基本上很難發生。然而,吵架過程中的種種論述,將會滲透進圍觀的群眾的心裡。

試想,假如你在路上看到兩個人在吵架,兩個人你都不認識,對於他們之前的吵架內容、恩怨情仇、來龍去脈也都一無所知,此時若請你評斷誰對誰錯,如何評斷?

剛開始通常是第一印象,例如吵架的是一男一女,男生很高大、很兇,女生長得很柔弱又一直哭,你就容易覺得男生錯、女生對。類似這種情況層出不窮,刻板印象與偏見將影響我們對論述的判斷。這種時候我們就容易對男生說出:「你不要那麼兇好不好,態度不要那麼差好不好,你看對方都哭了,男生怎麼可以欺負女生?」大抵就是「態度兇惡者不對」,以及「刻板印象的強者(如生理男性)不對」,這種厭惡「強欺弱」的心理作祟,事實上對於論述的檢視與思考,是毫無幫助的。

同樣的,同性戀圈有人對賈培德「檢討」黃益中而感到憤憤不平,認為怎麼會對「受壓迫方」嚴厲,對「壓迫方」和善?但這種「受壓迫/壓迫」的對立,雖然在社會上的確存在,但在電視節目來賓爭論時,並未因此而展現。意思是說,代表挺同性戀的黃益中,並未在節目當中受到壓迫,並未因此講話的機會變少,在辯論過程當中,他是被公平對待的。那麼此時定義「張守一等於壓迫方」「黃益中等於被壓迫方」,是無意義的,因為雙方陳述自己論點的機會是相等的,是公平公開的。

賈培德認為黃益中的「態度不好」,而反對賈培德的網友認為張守一所代表的反同性戀方「強欺弱」,這其實對論述的檢視毫無幫助。


此時,要回到「吵架的目的」上,畢竟吵架是吵給圍觀群眾看的。圍觀群眾腦中所帶有的刻板印象,是我們難以在第一時間就破除的,因此在吵架的過程當中,「態度不好」就容易成為不被喜愛的那一方。黃益中在張守一講話時不斷的翻白眼顯示不耐,雖然可以鞏固挺同性戀方的支持度,但對於原本對此議題不熟悉、較無了解的群眾,往往會觸動他們的厭惡感,而無法獲得更多支持票。至於張守一代表反同性戀方的「強欺弱」問題,因為在電視節目現場,看不出黃益中、張守一兩人究竟誰強誰弱,對這個議題不熟悉的群眾,就不會認為張守一是在「強欺弱」,只有挺同性戀基本盤的群眾才會認為張守一是反同性戀大將在「強欺弱」。整體運作下來的結果就是,挺同性戀、反同性戀雙方的基本盤都不動,但黃益中無法替挺同性戀方拉到更多票,反而喪失原本沒有立場的圍觀群眾的支持。

「吵架是吵給圍觀群眾聽的」還有另一個重點,就是圍觀群眾可能會複製你的論點,以及論述方式,試圖在他們生活中確立自己和朋友的立場。此時,論述的品質就變得很重要,如果論述都只是一些情緒性的應對和謾罵,例如不斷恥笑張守一的「和摩天輪結婚說」,卻沒有提出相對應「為何『和摩天輪結婚說』是不對的、不良的論述」,此時圍觀群眾就算後來也挺同性戀,他也只做得出嘲諷技,面對反同性戀方的各種論述攻擊時,就顯得情緒化而無法正當捍衛自己論點了。


我覺得賈培德的一番言論有他的道理在,不應該因此被全盤否定。同時,我也認真地覺得同性戀圈有些人毫無反省能力,碰到反省己方的人就當作敵人,然後劇烈的排斥。這對同性戀毫無幫助,最終也只是作繭自縛罷了。

請先搞清楚什麼叫做「價值」好嗎!

2017年6月4日 · >>F00232

反同性別婚姻人士又在說「一夫一妻是中華傳統婚姻的價值,不容破壞」。

請搞清楚什麼是「價值」好嗎!如果「結婚就是一個男的和一個女的」就叫做價值,那麼一間大公司也可以說「本公司的價值就是我們有213個姓林的員工,有198個姓陳的員工,有77個姓張的員工」,這種純粹用「人員組成」來論述「價值」,還真的是不知所云。

你可以用功能來彰顯價值,例如「生育下一代就是傳統婚姻的價值」,你可以用德行來彰顯價值,例如「對彼此忠貞不二就是傳統婚姻的價值」,但是用純粹的「人員組成」是無法說明任何價值的。這就是為什麼反同性別婚姻人士的論述常常破爛不堪的原因,因為他們強調「價值」,卻又強調「組成」,然而價值和組成根本就是兩回事。

例如「生育下一代」這種功能性價值,雖然可以推論到「婚姻是一男一女」,但是不符合這種功能性價值的「一男一女」應該要被排除。在中國傳統社會當中,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就無法滿足「婚姻生育下一代的價值」。《大戴禮記.本命》當中就提到,「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中國傳統婚姻當中,「生不出孩子」是可以作為婚姻終止並將妻子趕出家門的理由的。如果依照反同性別婚姻人士整天吶喊的「維護中華傳統文化」,那麼應該立法禁止不孕症的人締結異性別婚姻,並立法終止婚後卻沒有生孩子的異性別婚姻。然而反同性別婚姻人士卻又認為只要是異性都可以締結婚姻,也不去禁止婚後不生育的婚姻,這無疑和反同性別婚姻人士所要求的「傳統婚姻價值」相違背。

又例如現代科技進步,逐漸開始有同性別伴侶可以藉由人工生殖的方式獲得後代,此時「生育下一代」的價值,也將被同性別伴侶所擁有。如果反同性別婚姻人士真的是堅守「婚姻生育下一代的價值」,那麼這些同性別伴侶理應獲得結婚的機會。結果呢?反同性別婚姻人士又提出所謂「人工生殖不自然,不符合傳統價值;收養小孩沒有血緣關係,不符合傳統價值」這種說法。這實在很奇怪,中國傳統婚姻何時要求不能人工生殖了?中國傳統婚姻又何時要求不准收養小孩了?大中華文化博大精深,五千年的歷史當中,你敢說沒發生過「借腹生子」、「收養過繼」等等情事?開玩笑,這種事情多如牛毛好嗎!

其實中國人以前就真的是堅守傳統婚姻的價值啊!例如「生育下一代」的價值,如果結婚後生不出小孩,男人是可以正當的「休妻」,也就是結束這一段婚姻的意思,甚至男人可以去花錢買個女人(納妾),然後和她生個小孩後,把小孩給元配占為己有。如果反同性別婚姻人士要堅守中華傳統,那麼怎會對未生育的異性夫婦如此的寬容,沒有勒令他們離婚?怎麼沒有鼓吹花錢可以買一個妾的納妾制度?還有,把小孩占為己有這種事情,反同性別婚姻人士能接受嗎?

由此可見,反同性別婚姻人士所謂的「不自然而無法符合傳統價值」的論調,根本完全不符合中國歷史事實,也根本凸顯反同性別婚姻人士不了解什麼叫做真正的「中華傳統文化」。於是乎,反同性別婚姻人士對於「捍衛傳統價值」的論述整個來講就是破爛不堪。講白了現在的反同性別婚姻人士整天把「一夫一妻」掛在嘴邊,這根本也是悖離傳統的大逆不道行為!

到底什麼是性解放?一次講清楚給你聽

什麼是解放?

「解放」這一詞在歐美有其特定意義,在自由主義被稱之為Liberation,而在社會主義觀點則稱之為Emancipation。前者取其「使之自由化」之意味,後者則概念涵蓋較廣,可說是「在生活、政治與社會上消滅階級結構與壓迫」之意味。

「解放」的概念,始自於1960年代美國的公民權利運動。「解放」有兩層意義,「理性啟蒙除魅」與「民主平等正義」,例如黑奴解放是訴求人們以理性角度,破除對於黑人的種種迷思和誤解,並在政治上追求黑人的平等權利。因此,「解放」沒有「氾濫」的意思,黑奴解放並不會讓黑人從此變成氾濫的洪水猛獸,也不可能賦予他們成為洪水猛獸的權力。也就是說,「解放」這件事,一是擺脫過去的枷鎖並對未來產生求變的態度;二則是打破某些人對其他人的不正當支配,也就是消除剝削、不平等、壓迫與權力階層。


什麼是性解放?

由上一段我們知道「解放」的實質目標就是「爭取平權」,有些人很有趣,你跟他說黑人解放運動,他會知道是黑人爭平權,說婦女解放運動,他會知道是女性爭平權,但是一旦說性解放運動,他就突然不懂了,突然腦子裡都是色色的事了。

這件事其實沒有那麼難理解,解放是「理性啟蒙除魅」與「民主平等正義」,那麼性解放就是「性的理性啟蒙除魅」與「性的民主平等正義」。

性的理性啟蒙除魅
將「性」從宗教和傳統的蒙昧忌諱釋放出來,輔以科學實證對「性」提供啟蒙與正確認知,在性道德的討論時擺脫宗教和傳統教條,真正進入現代公共論壇的理性討論。

性的民主平等正義
爭取性的平等,人們不應該因為性的因素而被分成不同的價值/權力階層(hierarchy),因而遭到壓迫或歧視,也不應該因為自身的Sexuality(如性偏好、性取向、性生活方式、性實踐、性身分)而造成在經濟、政治、社會地位、文化等資源和物質利益上分配的不平等。

最近台灣許許多多的社會運動都告訴我們,這個社會存在者某些「階級」。例如有錢人可以遊走法律邊緣超額貸款,可以逃避應該有的產品檢驗而大搞黑心食品等等,但較沒錢的人就無法這麼做,此時「財富」就成為了一個區分人們權力的分類,也就是「階級」。同理,「性別」有可能成為「階級」,「種族」也有可能成為「階級」,那麼「性」也有可能成為一個階級。

例如不孕症的人,他的性行為無法產生後代,因此他有了「生不出孩子的人」的身分,這個身分是和性相關的,是社會給他的區隔。過去的傳統社會認為「性」的唯一功能就是「傳宗接代」,因此,會以功能論來做為道德評價的依據,產生了「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道德思維。於是不孕人士被貼上了「不孝」的標籤,在分財產的時候可能分不到,在家族決定事務時意見會被忽視等等。這樣的道德觀,將無法藉由「性」獲得子嗣的人,歸類到一個低下的階級,遭受歧視與不平等待遇。到了現代社會,對於這種不孕症的人,我們多了醫學上的理解,認識到這並不是他的錯,這就叫「啟蒙」;我們也知道不孕並不是因為他這個人做了什麼骯髒事,或者上輩子幹了什麼壞事,這就叫「除魅」。這種對於「性」的啟蒙除魅,就叫做「性解放」。

這些由「性」所造成的階級壓迫,往往並非是該階級的人所能選擇或控制的,因此這對於我們追求民主平等的社會,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所以我們才需要「性解放」,藉由理性啟蒙除魅,以理性公正的態度去認識理解「性」,我們才能真正的了解這些被壓制在最底層的人們,他們實際上所面臨的生命困境。而藉由「性解放」的爭取平等,才有機會打破這樣的階級觀,讓這些人從壓迫與禁錮中被釋放出來。


性身分與性解放的不可分割性

許多人會特別強調對於「性的行為」有「純潔」與「不純潔」之分,並常常以社會新聞中個案的「不潔的性」來進行道德批判,同時攻擊「性解放」是在汙染社會。我並不反對針對個案去探討其道德評價,然而「性解放」所想要探討的重點,向來就不是所謂「個人的行為」,而是「性身分」。

例如傳統社會中不孕人士的性行為與其他人無異,只不過因為生不出後代,就被貼上了「不孝」的標籤,不孕症本身並非行為或動作,而是一種狀態,像膚色、血統一樣,具有這種狀態的人叫做不孕症族群,這是一種因為「性」而被社會所標記的身分。

又例如古早社會做妻子的若是拒絕丈夫行房,可能會讓他受到嚴重的質疑並受到社群裡的批判和壓迫,傳統社會女性無法與自己的丈夫有平起平坐的權力去溝通何時想做愛、何時不想做愛,這也是一種與「性」相關的身分。

又例如身障人士以及老年人的性,他們在實踐時可能無法達到一般人的品質和強度,或甚至有實踐的困難,因此常常被忽視與譏笑,例如被笑說是「老牛吃嫩草」等等,這也是一種因為性的狀態而產生的「性身分」。

會把焦點放在「身分」,是由於相同的行為,由不同的人所做出來,社會可能給予不同的評價。例如美國白人在警察面前講話稍微大聲,可能不怎麼樣,但黑人若講話稍微大聲,可能就被壓倒在地併逮捕。例如同樣是肛交,發生在異性之間與同性之間,獲得的評價也會不同。例如同樣都是「性需求很大」,在男性與女性身上會有不同的評價。例如老少配之間的性事與年齡相仿伴侶的性事,也受到不同的看待。

這些族群因為其原本身分的關係,可能在「性」方面更容易被放大檢視,並受歧視與壓迫,這也是為何在歷史的脈絡中,「性解放」是由女性解放與權利運動時所提出與大肆宣傳,類似的現象也在性弱勢權利運動當中顯現,因為女性以及性弱勢比較容易被性歧視,當然也就更需要強調性解放。例如美國的性解放運動(Sexual revolution),可以說是女權、民權運動連帶身分政治(Identity politics)的一環,後續這股力量被性弱勢權利運動所承接,硬要切割性解放運動(Sexual revolution)和女性權利運動(Women’s liberation)、性弱勢權利運動(Gay liberation)根本是不可能。

由此可見,有太多時候行為和身分根本無法切割,當有人說「我不反對妓女,我只是反對性交易」,這根本矛盾;不少反同性戀人士說「我不反對同性戀,我只是反對同性間性行為」一樣非常荒謬。歧視與壓迫往往發生在已經形成,或原本已經存在的,以某種「性狀態」為特質去構成其身分的人。因此,「性解放」的目標在於打破因為「性身分」而受到階級壓迫的現狀,「性解放」的真實意涵根本就不在於爭論個別的性的行為究竟是「純淨」還是「骯髒」。

「性解放」是「族群身分」之間的平等問題,而非做出什麼「行為」可不可以被接受的問題。「性解放」向來討論的是有無壓迫、誰被壓迫、如何壓迫、為何壓迫、被壓迫者的身分認同以及如何抵抗壓迫。例如黑人因為其膚色種族的身分就不准搭公車,這是不平等;例如婦女因為其性別的身分所以領到較低的月薪,同工不同酬,這是不平等。性解放也是相同的,討論的是族群身分,而這個身分和「性」相關,如此而已。


性解放的範疇

每次提及「性解放」時,必定有人開始進行切割,例如說女性在婚姻中受到的性壓迫是家庭議題,不是性解放議題;例如說女性尋求性自主是性別平權議題,不是性解放議題;例如說性工作者的培力是工作平等議題,不是性解放議題。由於對於「性解放」的不認識與恐懼,許多人會努力地把這些議題切割開來,然後攻擊性解放倡議者是在額外延伸、偷渡議題。

然而事實上性解放正是這些議題的核心,他是在各個不同面向的性弱勢族群會共同面對的問題。舉個例子好了,台大有研究助理,清大也有研究助理,各間大學都有研究助理。今天台大的研究助理出來抗爭不平等待遇,清大的研究助理也出來爭取更好的保障與福利,雖然台大、清大和其他每間大學的工作待遇與環境都不太相同,但這些大學的研究助理可不可以全部聚集起來,共同發聲,爭取整體的福利?當然可以!同樣的道理,性別議題裡有「性」,家庭議題裡有「性」,工作議題裡也有「性」,請問這些性被壓迫者、性弱勢族群可不可以串聯起來爭取整體的權利?當然也可以!

性解放是無法與這些議題切割的,如果拒絕承認性壓迫與性階級是一種身分政治問題,那麼性弱勢族群將永遠是性弱勢族群。


性解放的說文解字

不可否認「性解放」這名詞在台灣已經被濫用、誤用,無論是正方或反方都有亂用的趨勢。「性解放」這個概念是從歐美引進的,原本英文叫做Sexual revolution (亦有人稱Sexual liberation),直翻成中文叫做「性革命」或「性革新」。翻譯作「性解放」,可能是由於美國民權運動以來,有所謂「黑人解放」、「女性解放」等等思潮,主要取其破除人種及性別階級的意思。

常看到有人抱怨「性解放」的名詞翻譯不好,容易讓人誤解。

由於中文當中原有「解放」一詞,往往與「開放、氾濫、違背傳統」的概念相通,所以「性解放」就容易被誤解成「性開放」、「性氾濫」、「性新潮」等等意味。一定有人會抗議說這翻譯太爛,導致易生誤解,我倒覺得未必。例如中文當中原有「衰竭」一詞,但「腎衰竭」卻是醫學化名詞,有其固定定義,不能依著對「衰竭」的想像(例如虛弱、不足、虧損)去對「腎衰竭」比手畫腳,硬說那等於「腎虛、腎虧」云云。同樣的、「解放」一詞在社會學與政治學上有其既定意義,而「黑人解放」、「女性解放」已是可被大眾所接受,不至於想歪的名詞,何以相同的概念套用到「性」上面,就必須拐彎?

與其抱怨失焦而怪罪著與自己立場不同的人,倒不如多了解一下社會學、政治學上的「解放」究竟是什麼意思。


性解放的反面是什麼?

由於錯誤的認知,一直有人認為「性解放」就是所謂的「性開放」,所以「性解放」的反面就被認為是「性保守」,然而這是錯誤的想法。

「性解放」是對性的啟蒙除魅,破除不理性的教條與迷信,重新以理性輔以科學的方式認識性這件事。而在政治意涵上,這樣的行動主要在於解除對性階層低下族群的壓迫與宰制,甚至進而消滅以性作為階層區分的社會結構。

性保守人士也可以是非常性解放的,例如自己堅持單一性伴侶、不看A片、不開黃腔、路上不盯著穿著清涼的陌生人,卻大力支持性教育應該清楚說明性器官和各種性行為(性的理性啟蒙),並且不以自己的性優勢身分去壓迫其他處於性弱勢身份的人(性的平等正義)。

性開放或甚至性氾濫人士也有可能是最違背性解放精神的人,例如每天召妓,卻對女性懷抱不正確性幻想(例如自以為陽具愈粗女人必定愈爽),然後去壓迫性性階層底層(例如強迫應召女玩不喜歡的性遊戲。)

擁有「性解放」精神,代表的是堅持以理性、符合事實的態度去理解並認知「性」,且同時避免因為「性」而造成他人的壓迫,且支持打破社會因為「性身分」而構成的「性階級」。至於對於自己在「性」的保守或開放程度,是個人選擇,並不一定影響他的性解放態度。

因此性解放的反面應該是「性壓迫」、「性宰制」,藉著與性相關事務去壓迫其他較為弱勢的人,並且阻撓其他人對性有正確認知的機會。例如把肛交汙名化成天理不容的行為,藉此打擊同性戀族群;例如把性行為說成是洪水猛獸,藉此讓兒童害怕接觸性、認識性。


性解放定義的無端爭執

講到性解放,很多反性弱勢人士和保守人士就振振有詞,但是他們所講的「性解放」的意思,往往充滿大量誤解,等到有人提醒他們性解放的原意不是如此,他們又會跳腳說「明明就是性弱勢權利運動自己先這麼講的」。這實在令人哭笑不得,假如把這件事用另外的例子來講,你就會發覺這有多荒謬了。

例如有人說:「我們應該要崇尚節儉的生活,所以小孩一天只給他吃一餐就好,藉由減少餐費支出,讓孩子知道節儉的重要性。」

這時候如果有人這樣反駁:「哪有讓孩子這樣餓肚子的道理?這樣根本是在侵害我們的國家幼苗!我反對!反對節儉!反對節儉人士提出的節儉運動!我們不能讓節儉的概念進入校園殘害學童!」這種說法你會不會覺得很好笑?

這時候正確的反駁應該是:「你那種講法才不是『節儉』,『節儉』是當用則用,當省則省,避免無端浪費,而不是什麼錢都不花,什麼錢都不花叫做『吝嗇』!」

同樣的,當有不肖人士說:「我們要推廣性解放,所以讓小孩去拍A片,學校每天播放A片,讓孩子從中體驗性愛的美好。」

這時候反性弱勢/保守人士就說:「哪有讓孩子接觸A片這種不正確性觀念的道理?這樣根本是在侵害我們的國家幼苗!我反對!反對性解放!反對性解放人士提出的性解放運動!我們不能讓性解放的概念進入校園殘害學童!」這種說法也很有問題。

這時候正確的反駁應該是:「你那種講法才不是『性解放』,『性解放』是對性的啟蒙除魅,並追求性的平等正義,而不是每天放A片給小孩看,每天放A片給小孩叫做『性氾濫』!」

然而反性弱勢人士卻繼續沿用著錯誤的「性解放」定義到處去說嘴,甚至用這樣的錯誤定義去攻擊任何他不喜歡的人。無論是真正提倡正確「性解放」定義的人,還是任何提出亂七八糟觀念的人,都被反性弱勢人士無差別的攻擊。結果就是一般的社會大眾也被反性弱勢人士一堆針對「性解放」的說法給誤導,以為「性解放」是「性氾濫」的意思。「性解放」的真正意義會被大眾曲解,很大一部份根本就是反性弱勢人士的責任,然而那些反性弱勢人士卻又回過頭來說是性弱勢權利運動人士在散播錯誤的認知,反性弱勢人士這樣作賊喊抓賊,真的是很不要臉。

可以去google,用「性解放」這個關鍵詞去查看看性解放正方發表了哪些東西,反方又發表了哪些東西,看看到底是誰才是真正一直在誤用「性解放」、抹黑「性解放」這個名詞的人。

以下舉例
簡維萱(正方)
「性解放,追求的是知識上的理性、除魅,與政治上的民主、平等,讓各式情慾都能被平等地對待,讓每個人都能自主地做出身體的選擇。傳統上,只有異性戀的性被視為正常,而同性戀的則被認為偏差且下流,正是因爲兩者因爲慾望對象的差異與權力的落差,讓同性戀遭受貶抑和排除。性解放,既不是性剝削,也不是性暴力,更不是性傷害,而是讓受到性壓迫的人,能夠自在生活的主張。」

「性解放並非是原則性的『消除一切性倫理』,而是透過表現與批判這些壓迫,為更適合社會成員之共存的性倫理而進行反思。」

「1. 知識上性解放是破除對性的迷信 2. 政治上的性解放追求的是民主平等 3. 自由上的性解放追求的是對自己身體的自主選擇權。性解放所追求的自由,不是『一定要性開放』,也不是『一定要性保守』,而是『不管你選擇性保守或是性開放,都應該是個人的自由。』而不管選擇什麼,別人也都沒有權利去對他們進行法律或道德壓迫。」

「性解放是透過知識、教育,解開對性的迷思及不能談的社會壓力。性解放教育的是一種尊重。知道要尊重對方說不的權利,知道怎麼應對,知道哪些是不危及生命、健康的安全性行為還有法律上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護家盟批評,同性戀要成家,絕非只是相愛的人要在一起,從同運團體與同志遊行是積極推動「性解放意識形態」,不講情感只要性慾,鼓勵多人性愛,明目張膽做毀壞倫理道德的傳統文化。」

「同運團體=性解放團體,推動『對象、責任、人數、地點』的解放,混亂下一代價值觀」

「守護幸福家庭行動聯盟」發起『為台灣下一代祈福,反對尤美女立委推動性解放法案」活動。在公聽會還未舉行,反同志婚姻組織就先開始行動,呼籲民眾打電話到相關單位反對尤美女立委推動「性解放法案」,但實際上此法案並不存在。」

(於護家盟街頭活動前網路上大肆宣傳)

到底是誰一直在講錯誤的「性解放」,而又是那些人不斷在呼籲性解放的正確意義?答案已經很明顯了。

同婚釋憲場外-大家來耍嘴皮子

反同性別婚姻人士對同婚釋憲很有意見,不過這新聞訪問我看也都在耍嘴皮子,既然如此,我也來耍回去。(本篇不講道理,只跟反同性別婚姻人士一起來耍耍嘴皮子。)

反性弱勢萌萌:
對於憲法法庭今(24)日的言詞辯論庭,「下一代幸福聯盟」痛斥,憲法法庭欠缺反同婚方的聲音,下福盟、捍衛家庭學生聯盟等被屏棄在外,是程序不正義,是缺乏公民參與;「台灣守護家庭聯盟」亦表示,出席人員一面倒沒有護家方代表,是設計給同性關係開道鋪路。

我:
好好笑,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參與者只有聲請人、大法官和相關政府機關,其他人都只能旁聽。任何釋憲案都是這樣好不好,阿不然萌萌是聲請人喔?你們有大法官喔?你們是政府機關喔?連尤美女的配偶黃瑞明大法官都自請迴避了,還瞎扯什麼程序不正義,都憲法法庭全國最高司法層級了,還在瞎扯程序不正義。不然你們去翻《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啊!去翻啊!告訴我們這次的言詞辯論庭違反了哪一條!拜託告訴我,我好想知道。

反性弱勢萌萌:
「最核心與關鍵的性行為問題完全沒有討論到,使得議題得不到完整清晰解答。」護家盟表示遺憾,男男性行為傷害器官、與愛滋病直接關聯,是否可以給予法制化的保障?可惜釋憲會議沒有討論;問題真相牽涉行為本質,釋憲未能探討行為,是一個嚴重缺陷與漏洞。

我:
笑死人了,憲法是在規範人民的權利,釋憲就是要搞清楚這些事情,這些和性行為有啥關係?異性別結婚,憲法有規定要先檢查兩人的性行為是否「正常」嗎?憲法有規定曾經肛交的男女不得結婚嗎?咦?為什麼沒有?不是說性行為是最核心的關鍵嗎?不是說問題真相牽涉行為本質嗎?還在瞎扯男男性行為跟愛滋病,還在瞎扯不應該法制化保障。愛滋病患都已經有法制化的保障了齁,你們是在演哪一齣?

反性弱勢萌萌:
「有人權、尊嚴就能有婚姻權嗎?小三、小王、戀童等,就沒有人權與尊嚴嗎?」護家盟表示,這樣的邏輯顯然沒有推論性,更不代表必須認同同性性行為。護家盟表示,性別平等教育法僅認知非保障性傾向,尊重性傾向也不代表尊重性行為。

我:
你們是有幻聽還是幻覺嗎?請問這次的憲法法庭祁家威和台北市政府的聲請有這樣說嗎?他們有說「有人權、尊嚴就能有婚姻權」這種推論嗎?阿明明人家就沒有這樣講齁!阿又扯去性別平等教育法是在演哪齣?憲法法庭是針對聲請人提出法條作出解釋,人家明明提出的是民法,你們瞎扯什麼性別平等教育法啊?到底懂不懂釋憲是怎麼一回事啊?到底有沒有想要尊重一下國家的最高司法層級的機構啊?

反性弱勢萌萌:
針對法務部長邱太三「考考、妣妣」說法,護家盟表示認同,人倫關係影響社會大眾認知與關係網絡,也對家族影響深遠,並非只是兩個人之間的事,必須受到社會制約;因此,不能主張「少數人權益不應受多數人確認」。

我:
哦?所以憲法有規定你家的神祖牌應該要寫「考妣」,不能寫「考考、妣妣」?哇!憲法哪一條啊?快拿出來給我開開眼界!另外,不知道護家盟的會員人數有多少,有佔超國台灣人口50%嗎?如果沒有的話,就算是少數囉!依照你們反性弱勢萌萌的說法,護家盟的言論自由權應該要等全國公投確認以後,才可以擁有唷!你們現在在媒體面前公開受訪,是違憲的唷!

反性弱勢萌萌:
針對聲請人台北市政府代理人廖元豪副教授今日表示,同志進入婚姻反而是認同並鞏固婚姻制度,也不會傷害宗教自由,宗教仍可以主張自己的制度;護家盟回應,改變定義就是一種破壞,如果同性關係進入婚姻定義中,其他60幾種性傾向也要進入婚姻,婚姻的定義將徹底毀壞;此外,也有美國牧師不替同性戀伴侶證婚,卻被認定違法的先例。

我:
哇!那我國的婚姻不知道已經被破壞幾次了,反同萌萌們呀!你們的女兒怎麼沒有冠夫姓?你們的女兒怎麼可以繼承遺產?哇賽真的是徹底毀壞了婚姻的定義耶!反性弱勢萌萌們要不要向社會大眾下跪道歉一下?然後美國牧師證婚的事情,好好笑,人家美國牧師證婚是同時具有法律效力的,台灣的牧師有這樣的權力嗎?不要自抬身價了啦!

反性弱勢萌萌:
護家盟強調,如果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就可以被憲法所保障的話,那「用鼻孔吃飯」沒有被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就可以要求立法保障鼻孔吃飯的權益嗎?反之,未能保障鼻孔吃飯的權益,難道違憲?護家盟表示,婚姻權不等於自由與平等權,目前婚姻中被限制的自由平等權也很多,包括年齡、婚外情、近親、老少、師生等,倡導自由平等權,不代表有婚姻權。

我:
法律有明文規定異性別婚姻的各種保障,同性別卻沒有,所以同性別伴侶才會也想要。請問法律有明文規定「用嘴巴吃飯」的各種保障嗎?既然沒有,那需要「用鼻孔吃飯」的人是要吵什麼?反性弱勢萌萌們呀!請你們先去遊說立法「嘴巴吃飯保障法」,等該法通過之後,再來瞎扯這種「難道鼻孔吃飯沒有保障嗎?」的說詞。

反性弱勢萌萌:
護家盟表示,同性婚姻如果牽涉人格尊嚴,那為何全球通過同性關係的國家,婚姻登記卻寥寥可數呢?難道有了婚姻,同性戀者就有尊嚴了嗎?為何不去登記呢?難道不要尊嚴嗎?尊嚴與婚姻沒有必然關係。

我:
是啊!是啊!現在台灣成年異性戀也有一大堆沒有去結婚的呀!所以他們都不要尊嚴囉?人家爭的是「結婚權」,是「自由選擇要不要進入婚姻的權利」,阿反性弱勢萌萌不就偷換概念好棒棒,把「結婚權」偷換成「必然結婚」。反性弱勢萌萌你們有自由出國的權利(居住遷徙自由),阿怎麼現在還在國內?為何還不出國呢?可見剝奪你們的居住遷徙自由,並不會影響你們的尊嚴。反性弱勢萌萌你們有發表言論的自由,阿怎麼沒有24小時365天都看到你們發表言論?為何沒有每秒鐘都在媒體鏡頭前發言呢?你們不想要言論自由嗎?可見剝奪你們的言論自由,並不會影響你們的尊嚴。

反性弱勢萌萌:
下福盟則指出,國際雖已有23國通過同性婚姻,但除南非外都集中在西方國家,沒有華人社會國家;且都歷經長期社會共識凝聚過程,採階段性立法。下福盟認為,今天的言詞辯論庭未能反映同性戀族群內部的多元意見及需求,社會也欠缺共識,若躁進通過同性婚姻,恐造成社會衝突升溫。下福盟強調,婚姻家庭應全民決定,不該由少數大法官來決定;如果大法官宣告民法違憲,有侵犯立法權疑慮。下福盟也主張,政府仍未發佈相關「法規影響評估報告」,若通過同婚立法是不負責任的立法態度。 下福盟呼籲,司法院應該自制,若堅持近期快速通過,應交付全民公投。護家盟則呼籲,大法官應該拿出勇氣與風骨當民族英雄,不要當歷史罪人,秦儈目前還跪在岳飛墳墓前,民族英雄則被樹立銅像。護家盟相信,有良心與道德的大法官,一定不會讓人民失望。

我:
下福萌的存在,似乎也沒有社會共識唷!你們這樣集會結社,沒有經過全民公投同意唷!請即刻解散!不用替我立銅像了,謝謝!

睪固酮的政治正確

2017年3月21日 · >>F00222

讀國外關於跨性別男性的訪問式專題時,內容提到許多藉由施打睪固酮來transition的跨性別男性都提到,施打睪固酮後,控制欲變得比較強,自我感覺說話時也比較敢說。甚至還有人說以前生理女性時常因別人生氣而自己反省是不是哪裡做錯了,使用睪固酮後變得不那麼在乎他人的怒氣。這些跨性別男性第一次真正體會到,原來當男人的感覺是這樣。

我感到很有趣,睪固酮對於情緒以及認知功能的影響在很早很早就被內分泌學家提出,然而在女性主義與權利運動興起時,這變成政治不太正確的議題。(因為男性就能以睪固酮為藉口繼續欺壓女性)沒想到近年來由於跨性別族群開始現身(come out),這個議題又悄悄風靡神經內分泌學學界。

趕緊查了查近年的paper,還真的有女性使用睪固酮與情緒表情認知能力關聯性的雙盲試驗,但很可惜樣本數小得可憐。其他更多的是研究睪固酮與憤怒(anger)與支配(dominance)的聯結,目前點開看完的5篇paper都指出是正相關。

或許以後可以藉由更多跨性別族群的親身體驗,甚至集結成統計數據,讓我們更了解性別在社會、心理與生理之間究竟有些什麼相關性。

#想更理解睪固酮不是想為男性暴力開脫
#而是愈多相互理解就愈多和平共榮的機會

到時在婚姻平權上慘遭全滅我也不意外

2017年3月1日 · >>F00219

最近我常批評同性別婚姻運動路線,主要還是「幸福婚家派」把事情都搞得太理所當然,而且還排擠其他異議人士,也不在乎不需要婚姻權利的另一群性弱勢的聲音,尤其是甚麼小蜜蜂的,以這種態度在行事,到時在同性別婚姻上慘遭全滅我也不意外。

我倒是比較擔心性平教育這一塊,之前也曾提過反同性別婚姻的最終王牌在兒童權上面,而最終戰場將會是學校。會這麼說主要是因為我本來就不看好同性別婚姻,我不覺得以目前同性別婚姻運動非常淺薄的社會基礎,同性別婚姻能多早成功。然而依照各項統計,青年人的高支持度這塊就很重要,要說所謂基層和組織、樁腳這些真正會影響選票的地方,菜市場老阿婆搞不懂同性戀在衝三小,那很合理。但是老阿婆會死,小孩會長大,同性戀與性弱勢的未來就繫在性平教育上,就算短期內同性別婚姻運動過不了,扭轉未來人們對於性弱勢的態度,也會累積出足夠的實力。

我認為性弱勢權利運動的底線應該踩在性平教育上,而同性別婚姻運動的部分,依照台灣各黨政治人物那種瞎搞的習慣,專法絕對不能給他過。寧為玉碎,不為瓦全,寧可退回去起跑點什麼都沒有,否則在法制上將供給那些保守人士,還有未來不少政客上下其手的機會,最後落得像德國一樣,一個伴侶專法卡死十數年。

教育才是真正的底線,無論學校裡或學校外,學校外的教育,靠的就是有志一同的人,能多影響周遭朋友,多影響一個是一個。身分政治(identity politics)就是這樣建立起來的。

經典的家父長主義(家長威權心態)

2017年2月28日 · >>F00216

經典的家父長主義(家長威權心態)
1. 你應該要聽我的,因為我是為你好
2. 我有在替你著想,所以你抱怨就是忘恩負義
3. 按照我安排的就對了,不准有異議
4. 我看得到全貌,你看不到,你不懂得顧全大局的重要
5. 竟然不接受我的勸告,不知好歹,這傷了我的心
6. 你的成功是幼稚的成功,這世界造反了,害我的苦心被當作垃圾,都是你的成功害的(玻璃心大爆發)

對性的禁錮,就是父權得利者的稱手武器

2017年2月23日 · >>F00214

最近沸沸揚揚的旅館施用娛樂用禁制性物質(你要叫毒品那是你的事,我愛叫禁制性物質是我的事)一案,有PTT網友提出「正氣凜然」的論述,質疑檢警「死者下體紅腫並非性行為或性侵所致」的結論,並意有所指「這種派對一定會有性行為」,還認為死者親友竟然接受檢警的調查結果是令人匪夷所思的事。

我倒認為家屬的心態很容易理解,但鄉民咄咄逼人這種論述究竟想要的是什麼?


讓我們先站在「鍵盤正義魔人」的角度來看這件事,因為我們必須「正義」,必須批判,所以有一些事情最好是符合我們常用的一些刻板印象與偏見,這樣對我們開始咄咄逼人時,是最有利的,也最能凸顯我們的道德高度。

那麼這個案子中那些事情可以供我們批判,好提高自己的地位呢?很多,例如嫌疑犯是死有錢人、死胖子、死變態、供毒販毒者,例如參加派對的人都是淫亂、放蕩、不檢點、不愛惜自己、毒癮者、社會敗類,例如派對當中一定有「性」。

有人就問了,為什麼派對當中一定要有「性」,才能凸顯正義魔人的道德高度呢?這很簡單,因為只要有「性」,無論怎麼論述,都可以運用社會對於性的刻板印象,來做出似乎很有道理與道德高度的批判。

假如這個「性」是「性侵害」,那麼可以批判嫌疑犯是「淫魔、變態、胖子才需要用藥迷昏女性、有錢就可以強姦女性、真男人才不會這樣」,可以批判受害者「自己不檢點、誰叫他要參加這種派對、誰叫他要吸毒失去控制力、好女孩根本不會和那種淫魔接觸、這就是不守婦道的後果」。

假如這個「性」是「雙方合意」,那麼可以批判嫌疑犯「癩蛤蟆吃到天鵝肉、還不是有錢才幹得到女性、吸了毒豬哥都可以變帥哥」,可以批判死者「破麻、水性楊花、鮑鮑換包包、吸毒吸到瞎眼了、被幹死好」,另外就是順便把愛滋病再拿出來汙名一下,道德滿點!

你想想,如果這派對沒有了「性」,將對鍵盤正義魔人造成多大的損失?所以身為正義魔人的我們,當然要極力批判檢警的調查結果!怎麼可能沒有「性」!?檢調單位侵害我的人權!!


然而反過來說,如果你是死者家屬呢......

如果派對中有「性」,你的女兒、姊妹、閨蜜就顯然地必須承受上述那些鍵盤正義魔人的炮火,帶著汙名入土,左鄰右舍將會對你全家指指點點。

你希望如此嗎?

就算這個「性」是「性侵害」,又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嗎?就算檢警蒐集的跡證證明有性行為,你要如何證明性行為就一定等於性侵害呢?如何讓兇手付出代價呢?我又拿得到多少賠償呢?

就算這一切都可以被證明,兇手也付出他的代價,被性侵者就可以逃過社會的污名嗎?上面寫了那麼一堆鍵盤正義魔人的批判,就可以消失嗎?

不!那些反而會如夢魘般日日糾纏著你......

所以如果我是家屬,我絕對極力否認派對中「性」的存在。


現在讓我們跳脫出來,用更高的視角往下看這些人類,你會不會覺得當我們吶喊著要「替被害者討公道」時,其實我們也同樣的再傷害這些被害者?我們真的在替他們討公道嗎?或者,我們只是想滿足自己提高道德位階的虛榮與慾望呢?

調查結果沒有「性」,即使不見得是事實,也是好的。在這個噁心醜陋的社會,這是件好事。

專法說讓權利論述栽了跟斗

2017年1月22日 · >>F00207

我說的是專法說讓「權利論述」栽了跟斗,而不是讓「性弱勢權利運動」或「同性別婚姻運動」栽了跟斗,請不要偷換概念。

當專法說被提出後,很顯而易見(也可想而知的),同性別婚姻正方馬上熟練地端出了「seperate but equal」在美國種族權利運動當中的實例。老實說,這是同性別婚姻運動的一張好牌,他演示了社群論當中很重要的概念:分群將造就差異與拒絕肯認。你會發現整個同婚正方瞬間所有論述都轉向成社群論,也有不少人則是提出伴侶專法與保護法之間的法理學差異。權利論述瞬間消失了,那些極陳同性戀喪失婚姻以及婚姻所附帶的權利與權益的論述,很快地在「另立專法保障相同權利」的攻擊之下,瞬間的死去。同性別婚姻運動轉而尋求社群論,還有美國民權運動歷史脈絡的奧援。

台灣大部分同性別婚姻人士(特別強調台灣此一地區性)的權利論述的最大罩門,在於與「同性戀為何進入婚姻」,還有「國家如何肯認同性別婚姻」產生了思考上的斷裂。另一部分問題在於,台灣的同性別婚姻正方過度的將「同性別婚姻肯認」與「同性戀肯認」畫上等號,但事實上在「沒有不一樣所以權利理應一樣」的論述之下,抹去了同性戀(或甚至性小眾)其原有的特質與需求。訴諸情感的「權利剝奪」與「同性戀受害形象」過分連結時,也將使同性戀族群在論述上過度強調法律及國家機器的區隔與壓迫,而在「身為同性戀」的「身分差異與認同」上逐漸失養。

過往權利論述的主流化,造就的就是同性別婚姻反方提出「試圖解決權利剝奪」的專法說時,同性戀剩下能用的論述就是地圖炮式的「專法就是歧視」,甚至「不支持同性別婚姻就是歧視」的無限上綱。這種言論審查式的行動,使得許多民眾在試圖進入同性別婚姻議題競技場時,不得不先選擇買下這張「身分表明」的入場券。當「歧視」成為一種廣泛的言論或甚至思想審查時,身處同性別婚姻爭論外圈的一般民眾,最終只能被洗腦成「支持同性別婚姻正方的所有論述以脫離歧視的道德批判」,這與同性別婚姻反方的基本保守派長年洗腦其支持者「支持同性別婚姻反方的所有論述以脫離保守價值的道德批判」不啻為相同的場景。

饒了那些父母吧!反正再怎麼樣,他們遲早還是會失去所有掌控權

2017年1月17日 · 

你把孩子都從性知識方面啟蒙了,那麼那些父母要怎麼利用孩童的無知,來掩蓋成年人們的無恥?

你把孩子都從性的禁忌教條中除魅了,那麼那些父母還有什麼手段可以利用威嚇和操弄恐懼來控制他們的孩子?

饒了那些父母吧!
反正再怎麼樣,他們遲早還是會失去所有掌控權。
因為再怎麼蒙蔽孩子,孩子最後還是會去看A片的。

美國的性教育如何影響青少年

2017年1月15日 · >>F00206

美國學校的性教育大概可以分為兩類,第一大類是「守貞教育」(Abstinence-only sex education),這類教育方式會強調避免婚前性行為的重要性,有的內容甚至要求學生當眾發誓這輩子絕對不會進行婚前性行為,至於對於各種性行為(包括自慰),則是不教導也不討論的。第二大類則是所謂「周全式性教育」(Comprehensive sexuality education),這類教育會告訴孩子避免性行為是避免懷孕和性傳染病的最好方法,但它同時也會告訴孩子如果真的發生性行為,有哪些方式可以保護自己,將懷孕和性病的機會減到最低。

值得一提的是,「周全式性教育」為了讓孩子知道如何在性行為中自保,他理所當然就必須將各種可能的性行為(包括自慰)告訴孩子,好讓孩子知道不同的性行為之中的自保方式。這部分就很容易引發不少家長擔心,他們認為這樣太露骨,也會引誘孩子去發生性行為。

家長會擔心當然不是一件壞事,但是擔心歸擔心,實際上對孩子到底有好處還是沒好處,才是真正的重點吧!總不能說因為家長很擔心,所以就在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對孩子是好是壞的情況下,選擇了家長偏好的教育方式。


美國會針對此事進行大規模研究,主要是因為1995年的時候,美國政府通過法案,鼓勵全國中小學採用「守貞教育」。然而,十年下來,和採用「周全式性教育」的歐洲各國相比,美國的青少年未婚生子率和性病傳染率,竟然比歐洲各國還要來得高出許多(與西歐各國比已經是兩到三倍的水準),美國的狀況只比羅馬尼亞和俄國還好一點點。因此開始有不少學者質疑「守貞教育」比「周全式性教育」還來的差。

當然,單純質疑是沒有用的,於是就有人真的進行研究。美國華盛頓大學針對美國青少年所接受的性教育,研究是否影響他們的未婚生子率以及性病傳染率。

Abstinence-Only and Comprehensive Sex Education and the Initiation of Sexual Activity and Teen PregnancyAbstinence-Only and Comprehensive Sex Education and the Initiation of Sexual Activity and Teen Pregnancy


我簡述一下這篇paper的幾個重要結論
  1. 接受「守貞教育」的學生,和完全沒接受過性教育的學生,發生婚前性行為的比例是相當的,沒有統計上顯著差異。
  2. 接受「周全式性教育」的學生,發生婚前性行為的比例比完全沒接受過性教育的學生還來的略低,達到統計上顯著差異。
  3. 接受「守貞教育」的學生,和完全沒接受過性教育的學生,發生未婚生子的比例是相當的,沒有統計上顯著差異。
  4. 接受「周全式性教育」的學生,發生未婚生子的比例比完全沒接受過性教育的學生還來的少50%,有統計上顯著差異。
  5. 在性傳染病方面,接受「完全沒接受過性教育」、「守貞教育」或「周全式性教育」的學生比例都是相當的,沒有統計上顯著差異。
由此看來,「守貞教育」根本和「完全沒接受過性教育」一樣,沒有任何保護青少年的效果,而「周全式性教育」雖然對減少性傳染病沒有顯著效果,但是他確實減少婚前性行為和未婚生子的機會。因此,「周全式性教育」才是對孩子有好處的性教育方式。


「周全式性教育」當中會包含各種性行為的討論,例如他告訴孩子性交有哪些體位、陰道交合與肛交是什麼、差別在哪裡,自慰是什麼等等。說真的,有的家長會很擔心太早讓孩子接觸到這些,但是擔心歸擔心,為後還是要靜下心來看看事實與科學證據,去選擇對孩子比較好的教育方式。

目前台灣的女孩平均初經年齡約是12歲,比較早的可能10歲就初潮了,所以較早的可能國小四、五年級就開始所謂的「青春期」了,而男孩其實從非常小的年齡就有陰莖勃起現象了(但可能還不會射精,初精較早的可能發生在10~11歲)。也就是說,國小的孩子早已有進行性行為(陰莖插入陰道)的能力且性交後導致懷孕的可能了,所以要說國小教導性教育太早,我覺得根本不會,除非你想讓那些四、五、六年級的小女生在無知的情況下,莫名其妙的懷了孕,不然性教育真的要盡早。那些說國小性教育太早的人,根本搞不清楚實際狀況。


總結:
國小就開始性教育不會太早,而性教育以「周全式性教育」對孩子較有保護和幫助,「守貞教育」被證實無用。家長的擔心是一回事,但憑著擔心卻沒有任何證據就要做出選擇,這才是真正傷害孩子的。

一篇專訪四叉貓的文章,意外有個地方讓我沉思許久

2017年1月7日 · >>F00205


說穿了所謂「性開明」也只是一種攻擊人的手段罷了。

專訪當中四叉貓提到他在反性弱勢活動當中聽到的言論:「...聽過有牧師在台上作見證,自曝原來也是一名同性戀,但在服侍過重病母親後,見到母親裸體,忽然就被上帝『治癒』,重新對女性充滿興趣。」

閱讀到這段話時,我感受並不深,然而看到下方的網友留言,我心下愈來愈揣揣不安。

「看到自己媽媽的裸體起反應好噁心」
「是迷片劇情吧」
「這算是亂倫了吧,原本萌萌不但要多p,對亂倫也挺推崇的」
「難怪想人獸交 人輪配 只有夠虔誠才作得到(噁到不行…)」
「我覺得好可怕喔....甚麼鬼阿囧!!!!!」

說實在話,一個男人看到女人的裸體而有心理或生理上的反應,這是再自然不過的事了。(拜託我沒有說「只有看到異性裸體有反應才自然」,請不要超譯我的話。)只是因為案例中是看到自己母親的裸體,在既有的社會道德規訓當中若與自己母親發生性關係,將是嚴重觸犯禁忌的。

對性的衝動是與生俱來的,而對於性的表達和行為,則受社會規訓嚴密控制。支持同性戀與同性別婚姻的人,可以整天強調同性相吸引是多麼的天生自然、與生俱來,並且痛斥社會教條對於「性」的無理控制,卻在一個男性說出看到女性裸體而有所觸動時,反過來以他們曾經痛斥過的社會教條,來給予最深沉的否定。

我現在懂了,有太多挺同性戀、支持同性別婚姻的人(多半是友善同性戀的異性戀)口中的「人家結婚,關你屁事」,事實上只是討厭教會、年長家父主義者等等保守族群長期霸佔婚家的話語權,因而藉機進行話語權的爭奪罷了。原來許多「不要在遊行當中討論性解放,先把同性別婚姻階段性目標完成」只是推託和藉口,實際上這些人仍然是反對性解放的。(例如部分號稱「直同志」的網友,把參加遊行訴求身體權的上空跨性別罵成多麼低賤,可以略知一二。)原來他們口中「先不要裸露,以免一般大眾恐慌」,其實所謂「一般大眾」指的就是他們自己。

朱家安在這波同性別婚姻運動浪潮初始時曾說過一句話:「我其實不是挺同,是討厭護家盟。」這實在再精準不過了。(當然現在朱家安的立場可能有所改變。)這句話精確的描述了太多「直同志」心裡的想法。對於真正的以性解放來解除同性戀與其他性弱勢的困境,這些「直同志」可能一點興趣也沒有,或甚至我狂妄的猜測,同性別可以結婚之後,就有不少戰友開始反過來反對更深沉的性解放了。

我想用前不久自己才說過的話做結:「這之中沒有人的中心思想真的認為性解放有其必要,說穿了都只是為自己人護航、想辦法攻擊對方而已。台灣是個人人都缺乏中心思想的國度,也是因為如此,我們才會逐漸走向一敗塗地。」

PS. 天下雜誌網站已經更改過此篇文章的網址,下方的網友留言也已全數消失(2018.01.07新增附註)

為何選跨性別女童當封面?

2017年1月3日 · 


性別權利運動是打破權利的性別疆界,同性別婚姻運動是打破婚家的性別疆界,跨性別權利運動則是打破身體的性別疆界,通過同性別婚姻的國家,跨性別議題就會是下一個浮上檯面的,沒有什麼好奇怪的。

我最近講話得人嫌,同性戀權利運動婚家派的人應該會討厭我,反跨性別的某些基進女性主義者可能也會討厭我,我只是不小心走得稍微快了一點。(聳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