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性別與廁所

很久以前曾經在某個跨性別版上看到有人分享他「上錯廁所」的經驗,年代久遠,我已經忘了到底在哪裡看到的,因為文章描述得很生動,讓我印象深刻。對比最近炒得沸沸揚揚的跨性別免術換證風波,以及又重新爭議的跨性別如何上廁所的問題,無限感慨。


那篇文章的作者自述是一位男跨女的跨性別者,已經在精神科打轉了兩年拿到性別不安的診斷書了,卻因為有先天性心臟問題,所以找不到外科醫師願意替他進行性別重置手術,後來他花了很久的時間才找到願意幫他賀爾蒙替代治療的醫師。只是單純只有做賀爾蒙替代治療,是無法申請身分證性別變更的。


他自述花了很多心力在外貌的改變上,因為先天心臟疾病的關係,許多的整形手術例如隆胸、削骨等等都遇到障礙,只能找願意幫他局部麻醉微整形的診所來做美容。其他的部分靠著自己努力學彩妝、服飾穿搭與女性儀態,以女性的面貌生活著,但仍然沒有自信,害怕他人的異樣眼光,所以從來不在外面上公共廁所。


作者自述,有次出門時實在是尿急得受不了,離家還有超過半小時的路程,可能根本憋不到家,所以只能硬著頭皮跑去公廁。正當他要進入公廁時,他又遲疑了,因為他不曉得自己應該進男廁還是女廁才好。


作者自述,以他的外貌和穿著,進到男廁一定會受到異樣眼光,但是進去女廁萬一被認出不是「生理女性」,那反而造成其他女性的恐慌。他自述在廁所前觀望了一下,男廁裡沒有人,但女廁有位女士正在洗手台前補妝。在害怕驚擾到那位女士的想法下,於是他決定硬著頭皮進去男廁。


正當他準備要走進男廁時,那位女士正好從女廁走出來,看到他馬上叫住他說「小姐小姐那邊是男廁,你走錯囉!」作者嚇得趕緊連連點頭,然後用氣音(害怕聲音被認出是生理男性)說謝謝。他說那位女士笑咪咪地看著他,沒有任何恐懼或質疑的樣子。


進到女廁隔間後,他坐在馬桶上,眼淚就不自覺掉了下來。據他所述,他活了三十幾年,第一次覺得自己是人類,不再是醜陋的畜生或天地間的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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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許多跨性別者的日常,成功的使用心理性別的廁所往往是他們人生中重要的里程碑,而這個里程碑並非是凱薩大帝"I come, I see, I conquer."的掠奪與佔領心態,反而絕大多數只是反映了跨性別者終於能成功的以心理性別的姿態,在不受社會異樣眼光的情形下,邁出了第一步。


從這位跨性別朋友的經驗分享當中,我們可以發現,即使他身上仍然有著陰莖,細胞當中的性染色體仍然是XY,身分證上性別欄仍然是「男」,但使用女廁時仍舊不會造成順性別生理女性的恐懼與不安。


原因很簡單,因為我們判斷什麼人該上哪個廁所,長久以來都不是以「外生殖器」或「性染色體」或「身分證性別欄」來判定。沒有任何一間公廁是在使用者脫褲子檢查下體、抽血檢驗性染色體或出示身分證檢查性別欄之後才可進入的,從古到今都沒有。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是在規定誰可以上那一個性別的廁所,我們僅憑著一個人的外貌、衣著和行為舉止來評判一個人有沒有「走錯廁所」,從古至今皆如此。


因此,偶爾可以看到某些案例,例如先天/後天雄性激素過高疾病的女性、打扮形似社會刻板男性外貌的生理女性(女同性戀、跨性別男性等等),他們沒有陰莖,性染色體是XX,身分證性別欄是「女」,然而他們在使用女廁時,卻可能因為外觀有男性特徵,造成其他女性的恐懼與不安。


女性在社會上受壓迫,遭受侵害的機會遠遠比男性高,因此對於「私密」公共空間的安全性要求更高,希望能受到保護,這樣的想法我絕對贊同支持。不過我想提醒,當我們要求「免於恐懼的權利」,那麼實際作為上就是「盡可能減少或消除造成恐懼的因素」。在這樣的條件標準下,理論上會「造成恐懼」的族群都應該被檢討,並討論如何改進。


然而當下如火如荼,還開始啟動法律提案聯署的「應依照出生性別如廁」的說法,完全就是只針對跨性別者而來。我必須說,原本的條件標準是「所有造成恐懼的族群」都應該被檢討,然而實際在執行時卻僅僅討論與限制跨性別族群,這樣是不對的。


有的跨性別者外貌和心理性別有很明顯不同,他們在使用心理性別的廁所時,的確可能造成其他人的不安。也有很多跨性別者外貌根本看不出來,所以他們使用廁所時,並不會造成其他人恐懼不安。如果我們對於該不該使用某性別廁所的評斷標準是「是否造成他人恐懼」,那麼理論上應該部分的跨性別者無法達到要求,而部分的跨性別者則可以達到要求。然而現在「應依照出生性別如廁」的論調卻是將所有跨性別者都排拒。


我以前曾討論過「歧視」的概念。「歧視」建構在兩個重要的要素上:

1. 「因身分而變動的標準」,也就是原本該有的評斷標準卻單純因為身分別的關係而改變。

2. 「相對族群間權利或機會的額外獲得或剝奪」,也就是原本不該擁有的人,單純因為身分關係而擁有,原本該擁有的人,單純因為身分關係而損失。


而「為了保護女性免於如廁時的恐懼,所以應依照出生性別如廁」的論調,就完完全全坐實了歧視的定義。有些會造成恐懼的族群,例如打扮形似社會刻板男性外貌的生理女性(女同性戀、跨性別男性等等),單純因為他們的生理女性身分,而可以擁有使用女廁的權力。而有些不會造成恐懼的族群,例如外觀上已經看不出來其實是生理男性的跨女,單純因為他們的生理男性身分,而不可以使用女廁。這樣的僅因身分的標準變動,造成族群的額外獲得或剝奪,就是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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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幾年前討論到跨性別如何上廁所時,我就已經是這樣的想法,只是想到要去點出在性別上相對弱勢的女性族群「歧視他人」,心裡還是不那麼願意。然而靜下心來仔細思考,事實上的確就是如此。而且這也不是單純批評女性,那些也贊成「為了保護女性免於如廁時的恐懼,所以應依照出生性別如廁」論調的男性,也是在歧視,也是應該受批判的對象。想了很久,最後還是決定寫出來。


當然性別友善廁所絕對是個有效的折衷方案,雖然性別友善廁所的概念,有點像是「同性別婚姻立專法不修民法」那種「隔離但平等 (Separate but equal)」假平等真歧視的處理方式,但至少他可以暫時性的迴避順女與跨女弱弱相殘的局面。


如果性別友善廁所可以廣設,讓跨性別者在使用廁所與順性別者的方便程度都相同,那麼我贊成性別友善廁所可以做為臨時的替代解決方案。偏偏性別友善廁所其實根本稀缺的可憐,所以對於那些吵著「跨性別者現在立刻馬上回到性別友善廁所去」的論調,我嗤之以鼻。


*本文同意全文轉貼轉載,請註明出處

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結婚登記建構之同性關係等同民法婚姻關係時代

2019年5月19日下午11:10 · >>F00319

5/24以後,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結婚登記建構之同性別關係等同民法婚姻關係時代將正式來臨,幾件事情是在狂歡一波後需要思考的:

其一
不要爽完就覺得六彩橫空、天下太平了,如我一直以來所強調的,國中小(甚至學前家庭)的性教育環境仍然十分嚴峻。不要同性別婚姻搶了個灘頭、插了個旗,卻不把灘頭堡也拿下來,任憑對手機槍在那邊噠噠噠打死一堆同夥你還沾沾自喜想著結婚禮服要怎麼穿搭。

其二
有幸可以締結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結婚登記建構之同性別關係等同民法婚姻關係的同性別伴侶,請開始思考你自己,或者和你相同的人,如果遇到因著你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結婚登記建構之同性別關係等同民法婚姻關係所生之歧視,例如婚禮宴會場地不想租給你,例如婚攝不想幫你拍,例如新秘對你們的「社會樣貌」有意見,你該如何處理?隱忍下來換個商家?還是上爆系?或者走法律途徑?如果是第三個選擇,請告訴我是什麼法律途徑。歐美有明定的反歧視法,台灣似乎沒有,你要如何進行法律訴訟?你支持推動性傾向反歧視法嗎?

其三
承上,5/17立法院三讀剛通過,馬上就有人說要讓同性別婚姻這個議題降到最冷、最安靜,不要再起波瀾,好讓民進黨專心其他議題。若你真的遇到了這樣的歧視,而有昔日戰友勸你隱忍,不要鬧大,相忍為民進黨,你要忍嗎?為何忍?或為何不忍?你如何處理例如國民黨人針對你們這些準備或已經締結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結婚登記建構之同性別關係等同民法婚姻關係的各種歧視與壓迫?

其四
對於那些有伴卻不幸無法使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結婚登記建構之同性別關係等同民法婚姻關係的人(通常是家庭反對,或者仍礙於社會壓迫),如何解決他們的困境?若無法有什麼進展,那麼5/17所三讀的法條,將只是僅供社會極少數、恰好好運的同性別伴侶,等同雞肋。但若是希望解決他們的困境,「將性弱勢議題降到最冷、最安靜,不要再起波瀾」會是最好方法嗎?

其五
請把性弱勢權利運動還給性弱勢。

以上。

這次我就冷眼旁觀了

2019年2月23日 · 

說過很多次了,反同性別婚姻的領頭者不是反同性別「婚姻」,而是反「同性戀」婚姻,或甚至是「反」同性別婚姻。反同性別婚姻運動有其政治目的,讓同性別不能結婚通常只是最細枝末節的一個,廣大的反同性別婚姻支持者只是被動員的棋子罷了。

反同性別婚姻領頭者不是笨蛋,他們當然分得清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並不是修改民法,他們也知道自己弄出來的公投們理所當然地會導致現在的局面,只是他們樂於讓底下的支持者繼續恐懼和憤怒,好延續他們的政治能量罷了。

嘲笑反性弱勢領頭者搞不清楚自己公投在投什麼的人,才是真正搞不清楚狀況的人。

這次我就冷眼旁觀了。

皮繩愉虐邦的粉絲團被FB無預警取消發布了

2019年2月5日 · 

皮繩愉虐邦的粉絲團被FB無預警取消發布了,創立新粉專也在一天後迅速的被取消發布。經營了那麼久沒有事,突然被取消發布,而且試圖復活,還沒上傳可能有爭議的圖文時,仍舊被取消發布,要說不是被敵人盯上而大量檢舉,想不到有什麼其他解釋。

同性戀長期以來的盟友,每每在社會運動當中鼎力相助的皮繩愉虐邦,現在遭滅門了,倒是沒有太多同性戀關心。還是說同性戀們覺得「太好了,這些讓社會觀感不佳的傢伙終於消失了,乖寶寶的同性別婚姻終於可以清新健康好棒棒」?

之前跨性別的TG蝶園停止運作,也是沒多少同性戀關心。這些人大概沒聽過「唇寒齒亡」,說不定還開心的覺得那些怪胎終於不會來同志大遊行搗亂,終於可以好好鼓吹同性別婚姻了。

會被各個擊破不是沒有原因的,呵呵~

百鬼夜行的時候,記得回來報仇

2018年12月24日 · 

之後高雄高中以下的性弱勢學生,會不會再也沒有申訴管道了呢?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是否崩壞的比現在更嚴重呢?彩虹媽媽和各種美其名生命教育「老師」是否更能自由進出教室如入無人之境呢?認真教性平的老師會不會一個個被告上法院,終日被糾纏杯葛永無寧日了呢?

高雄市的性弱勢孩子們呀!要就怪你們的父母、兄姊怎麼這樣投票吧!你們手上的車票是到終點的,一定有很多人告訴你不要輕易下車,但如果你真的撐不住了,我可以理解,我完全可以理解。

當你在幽冥之下,無法瞑目,請記得是誰把你害得這樣,百鬼夜行的時候,記得回來報仇。記得,報仇。

公投過後一直都沒有說的事情

2018年12月17日 · 

公投過後一直都沒有說的事情

公投前我對於性平教育滿悲觀的,原本以為支持同性別婚姻的人可能會比支持性平教育的人多,然而結果卻令我訝異。

如果拿第10案(反民法同性別婚姻)和第11案(反同志教育)來看,兩者的投票人數相差只有約6萬人,差距非常小約只有0.5%。然而支持第10案的票數是765萬8008票,支持第11案的卻只有708萬3379票,中間差了57萬4629票。反過來說,反對第10案的票數是290萬7429票,反對第11案的卻有341萬9624票,中間差了51萬2195票。

簡單的說,若以第10案和第11案相比,反對同志教育的票數表現,比反對民法同性別婚姻來得差,中間有51~57萬票的差距。

同樣的現象也在第14和第15案中出現,支持同志教育的票數表現,比支持民法同性別婚姻來得好,中間約有12~14萬票的差距。

總體比較起來,同志教育的支持度比民法同性別婚姻的支持度高,而中間的差距可以佔到約5%的投票人口,相當可觀。我們大概可以推論,約有5%的投票人口,雖然反對民法同性別婚姻,但是卻支持同志教育。

#這讓我稍微重拾了一點希望
#以前總說性平教育得靠同性別婚姻拉抬
#現在看起來好像不是這麼一回事
#該不會其實性平教育是被同性別婚姻扯後腿!?

簡單的說就是同性戀婚姻的議題綁架大會罷了

2018年12月16日 · >>F00316

「同性婚姻」本來就是「同性別婚姻」,從頭到尾根本不是「同性戀婚姻」。不然來說說看youtuber冏星人和摸哥如果結婚,請問他們是不是「同性戀婚姻」?現行同性戀婚家派很愛把「同性別婚姻」限縮成「同性戀婚姻」,然後把這件事再與「同性戀肯認」畫上等號,搞得沒有積極支持「同性別婚姻」就等於拒絕「同性戀肯認」,等於「歧視同性戀」,這無疑是只為自身利益而綁架議題的做法。

別忘了,同性戀以外的其他性弱勢支持同性別婚姻運動的理由,在於他們支持「平權」,基於平權的精神所以支持這場活動,對他們來說,這樣破除性別區隔的精神,有助於他們未來的生存。否則很多時候,「婚姻」這件事根本就幫不上他們的忙,甚至與他們無關。然而不少同性戀卻只能接受別人支持「婚姻」,而且這個婚姻還必須是「同性戀婚姻」,其他「奇形怪狀的人」最好都切割掉。

人家是為了生存所以才搖旗加入你們,你們卻為了美好的婚家想像要把人家切割掉。生存權與婚姻權,孰輕孰重?


#所以我才早在5月就說「婚姻平權」已死
#平權不存在所以婚姻平權不存在
#簡單的說就是同性戀婚姻的議題綁架大會罷了

既然如此,「同志教育」就停止吧!

2018年12月15日 · 

嗯.....這樣好了,我們依照公投結果,廢掉國中小性平教育當中的「同志教育」吧!

先說好,現在多數台灣人所講的「同志」,幾乎專指男同性戀和女同性戀,甚至不少同性戀自己也這麼認為,說「同志大遊行」那些和同性戀不相關的訴求不要來亂。依照這種邏輯,廢除「同志教育」的意思是我們不再講男同性戀和女同性戀。

既然如此,「同志教育」就停止吧!
那我們可以開始教BTQQIAP囉!(撒花~)

Bisexual:雙性戀,受到不止一個性別吸引的人。
Transgender: 跨性別,社會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不一樣的人。
Queer:酷兒,不想要用男女二分,或是用異同性戀區隔,不希望被用性關係來區別的人。
Questioning: 疑性戀,還不確定或是正在探索自己性別和性向的人。
Intersex: 雙性人,出生下來具有雙性性徵的人。
Asexual: 無性戀,對於任何性別都沒有性吸引感覺的人
Pansexual: 泛性戀,性吸引不是來自性別,而是專注在對方的人格特

BDSMer也加進來吧!^^
綁縛與調教(Bondage & Discipline,即B/D)
支配與臣服(Dominance & submission,即D/s)
施虐與受虐(Sadism & Masochism,即S/M)

公投沒說不能教這些唷~

關於「妨害風化」

2018年12月7日 · >>F00315

關於「妨害風化」

既然最近稍微有回顧到台灣同志大遊行的歷史,加上有人來我這邊直接把遊行中的裸露說成「妨害風化」,那麼也來簡短談一下同志大遊行與「妨礙風化」好了。

想討論同志大遊行的起源,除了上次提到的「水男孩」這個團體,另一個重要的支柱就是「晶晶書庫」。晶晶書庫於1999年開張,主要販賣與LGBT相關各種書籍和影音產品,而當時的老闆對於性弱勢非常友善,在當時成為了性弱勢族群的代表商家,也是許多性弱勢在苦悶生活中得以釋放壓力與獲得消遣的場所。

然而正是這樣的特性,使得晶晶書庫成為社會保守勢力的眼中釘,讓晶晶書庫不時受到暴力威脅,例如被黑衣人士砸毀大片玻璃等情事。

晶晶書庫在2003年因為從國外進口了男同性戀寫真集,負責人被以刑法妨害風化章當中的第235條「公然猥褻」罪責起訴,民意代表與保守勢力要求歇業的壓力隨之而來,造成性弱勢社群的大震動。當時社會各種寫真集相當多,檢警機關配合保守議員卻只拿同性戀寫真開刀,這種差別待遇導致當時的性弱勢族群非常不滿。在這股由憤怒帶來的能量之中,脫離台北市同玩節獨立舉辦大遊行的呼聲愈來愈高,最後終於促成第一屆的台灣同志大遊行。

當時的幕後行政以性別人權協會(長年關注跨性別、性工作者與愛滋的團體)為首,活動策劃與場務以水男孩為主,資金奧援則是台北市政府,宣傳與倡議則是晶晶書庫。

到了隔年,保守勢力對於晶晶書庫的壓迫更盛,加上保守派台北市議員的攻擊,以及台北市政府轉趨退縮,使得性弱勢族群備感壓力,進而在2004年沒有市政府金援的拮据條件下,仍舊完成了廣大的集結,完成第一次沒有政府資助的大遊行活動。

當時的資金,很大一部分就是由晶晶書庫提供,畢竟他是當時性弱勢社群中相對還能有優良盈利的商家。對於晶晶書庫的「公然猥褻」案件,社會許多法律人士也投入協助,甚至醞釀了後續「廢除刑法235條(公然猥褻)」的的倡議行動,獲得民進黨30位立委的連署。

也是由於這股對於刑法妨害風化與公然猥褻罪章的反省思潮,使得皮繩愉虐邦(BDSM愛好團體)決定參戰,加入了同志大遊行,甚至大力支援了活動中多數的文宣、標語、旗幟的資金協助與製作。

這些,都是由於我們的社會仍存在定義模糊不清的刑法妨害風化罪章,導致保守與反性弱勢人士可以利用來加害、壓迫性弱勢,而使得性弱勢奮起反擊而成的歷史成果。同志大遊行從第一屆以來就存在這些裸露與特殊裝扮,就是因為想要向台灣僵化的法律系統,以及對性弱勢的差別待遇嗆聲而來。因此,我認為在毫無脈絡的情況下,就要將同志大遊行中的裸露入罪「妨害風化」,就要直接將他們與同遊切割排除,那我認為這種言論跟那些只想迫害性弱勢的保守人士沒有什麼兩樣。

同志大遊行和同運不是只有同性婚姻

2018年12月6日 · >>F00314

最初始幾年的同志大遊行,有興趣的可以看一下,當年的裸露和奇裝異服,當年的參與團體,當年的訴求。同志大遊行和性弱勢權利運動不是只有同性別婚姻,歷史的發展脈絡向來就不是如此。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遊行聯盟組織包含:性別人權協會(關注焦點為跨性別者、性工作者和愛滋感染者)、Bi the way 拜坊(雙性戀團體)、TG蝶園(跨性別團體)

2008


那些嫌棄同志大遊行當中只穿一條內褲或泳褲就上街的人,先請你們回答這個問題:「請問你有沒有聽過『水男孩』?」不要給我回答什麼日本電影,沒有聽過的話,請你先去搞清楚「水男孩」這個團體和台灣同志大遊行的淵源。

「水男孩」是2003年第一屆同志大遊行就參與,並居於主導地位的團體。2003年的第一屆同志大遊行由台北市政府出資協辦,然而此舉受到某些台北市議員的抗議和杯葛,市政府本身也態度曖昧,因此2004年第二屆同志大遊行時,就完全脫離公家單位,完全由民間性小眾團體辦理,是台灣第一次脫離政府與婦女團體的同運活動。2004年的遊行主導團體就是「水男孩」,遊行總召就是「水男孩」的阿正(化名)。

「水男孩」的標準妝扮,就是全身上下只有一件泳褲,頂多帶著六色旗。「水男孩」對同志大遊行的主導與影響力至少延續了十屆,是同志大遊行在起步與起飛時期非常重要的團體。

現在好了,為了同婚,一堆人砲轟只穿一條內褲的裝扮了,還扭曲歷史說以前的同志遊行沒有這種東西。你們這些忘記歷史、忘記前輩血汗的人,遲早下地獄!

對了,拜坊(雙性戀團體)、TG蝶園(跨性別團體)、皮繩愉虐邦(BDSM愛好團體)可都是早年同志遊行聯盟的主力團體,提供不少人力、物力支援。最近這幾年為了同婚過關,為了「社會觀感」,也都一一被趕走了,蒸蚌!

#已經受不了在那邊瞎扯同遊應該怎樣怎樣的人

早年的同遊焦點根本就不在同性伴侶法制化

2018年12月5日 · >>F00313

有人說以前的同志大遊行沒有那些裸露和奇裝異服,那些有特殊訴求的人是後來才混入同志大遊行的。

SERIOUS??

請去看看台灣第一屆同志大遊行2003的影像記錄好嗎!別再瞎扯了!
#當年媒體還用爭奇鬥艷等各種正向詞彙描述這場遊行


第二屆2004年的訴求主題就是「喚起公民意識」了,而且特別強調同志大遊行不是只有同性戀,還有其他各種各樣的性弱勢團體,等於當時就已經非常多元化了。

第三屆2005年的主題就是連結性工作者、情色資源、另類性實踐者等其他性邊緣、性弱勢,「同心協力」向如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等所謂恐性潮流發聲。那時候甚至有BDSM團體皮繩愉虐邦包下了大量的宣傳文宣工作,後續活動議題還涵蓋到老年同性戀、異裝文化以及HIV議題。那些說早年同志大遊行沒有這些邊緣性弱勢的人,真的要下地獄。

關於同性別伴侶法制化,到了第四屆2006年才成為焦點,後來又幾年比較消失,到2009年伴侶盟起來後才又熱起來。


簡單的說,早年的同志大遊行焦點根本就不在同性伴侶法制化,甚至同性別婚姻的訴求都是晚近的事。同志大遊行本來就是讓各種各樣的性弱勢表達多元訴求的場合,怎麼到現在會變成「先講同性別婚姻通過,其他人和其他訴求先忍耐、躲藏,甚至切割」?甚至說出「那些特殊訴求是後來才出現」這種違背事實的話?

從第一屆同志大遊行就有你們口中的「裸露、奇裝異服、違背社會觀感」的事情了,而且主題還直接就是這些「看了會不太舒服的事」,現在可好了,為了你們要結婚,這些人都得滾蛋,退出同志大遊行。

奇怪怎麼不是同性別婚姻運動退出同同志大遊行?覺得受不了那就自己去辦自己的活動啊!怎麼會鳩佔鵲巢了之後,還嫌鵲沒有乖乖離開?


最近噗浪上還流傳奇怪的貼文,內容根本不符事實
奇怪的Plurk貼文

說2012年以後「同志族群所有的主辦和發聲管道忽然被激進性解放派把持」

蛤?那時候伴侶盟聲音最大,議題幾乎被同性別伴侶法制化完全牽著走好嗎!到後來的婚姻平權大平台、婚姻平權小蜜蜂、平權前夕.彩虹起義和蜂潮行動,這些近年最佔據版面和運動能量的發聲管道,請問哪個是所謂「激進性解放派」了?

性弱勢權利運動不是只有同性別婚姻議題好嗎!從最開始的運動就不是這樣,甚至剛開始和婦女團體比較有合作的時候,談的都是性別解放與性解放,同性別婚姻議題是後來才有的好嗎!這種把事情顛倒過來說,說成什麼性解放派後來才「把持同運」,根本亂扯。

還把伴侶盟當初放棄伴侶制度、家屬制度的事情推給性解放派,完完全全就在瞎扯。當時是民法同性別婚姻派整天吵說另外兩個制度會「社會觀感不佳」,所以後來才停止不推的好嗎!後來會有婚姻平權大平台的出現,不就是同性別婚姻派想切割伴侶盟的伴侶、家屬制度,所以另外集結的嗎?怎麼現在又怪給性解放派了?

這篇文章真的太屁了。


PTT上也出現了很奇怪的說法

這篇文章更可笑,這次廣泛被嫌裸露的高雄同志大遊行明明在公投隔天,文章卻寫「在同婚公投前最好的民意展示就是同志大遊行」,到底在寫什麼?

同志大遊行十幾屆了,每屆都有這些看起來不太一樣的訴求,一直以來就是這樣。奇怪了,之前同性別婚姻方大獲全勝,釋憲結果勝利時,同志大遊行不存在裸露和奇裝異服嗎?存在!那你當時怎麼沒有把勝利歸給這些「性解放者」,怎麼是公投輸了才把這些人抓出來鞭?

又要吵同志遊行應不應該容忍奇裝異服與裸露

2018年12月2日 · >>F00311

又要吵同志大遊行應不應該容忍奇裝異服與裸露。(哈欠)十幾年的問題了......

不然我們以務實一點的層面來看這件事好了,假設從現在開始,任何的性弱勢權利運動、性別權利運動參與者全都沒有任何的裸露,全都穿著非常常見的一般服裝,你覺得結果是什麼?

結果就是反性弱勢人士照樣會說同志大遊行都裸露,性弱勢權利運動都性解放。他們會翻出去年、前年、三年前、五年前、十年前蒐集的相片和影片,重新排版,調整一下仇恨文字註解以後,繼續播送給大眾。

最近反性弱勢人士又開始傳何春蕤在2011年同志大遊行的言論,7年多前的影片了,照樣拿來宣傳仇恨。甚至還有人拿他1994的《豪爽女人》來說他是性泛濫教母,目的就是要顛覆社會、要性解放。拜託!24年前的事情了,反性弱勢人士還是照樣拿來說嘴,反正把年份和日期遮起來就好了。

說實在話,當年就是靠著這股「解放」的氣勢,讓台灣的女性權益和意識拉高,促成了許多與性別平等相關的法律修正,而性別權利運動的浪潮,也帶動了最初的性弱勢權利運動。第一次性弱勢上街遊行,就是依附女權運動,當年的口號:「婦女要夜行權,同志要日行權」,從這邊開始的。

台灣的性弱勢權利運動最早由性別權利運動和解放思潮的奶水養大,現在說要切割了,還自以為這樣就能獲得乖寶寶標章,一夕洗白讓大眾喜愛,真的是好棒棒!

別再做白日夢了!


#怎麼會覺得只要裝乖就會有糖吃
#以為反性弱勢人士都是灰姑娘裡的神仙教母喔?
#快把對於裸露與身體解放的解釋權和話語權搶奪回來還比較實際

關於同志遊行的裸露

2018年12月2日 · >>F00312

我覺得要看我們討論的是什麼,如果討論的是純粹的同性別婚姻運動,要拚選票讓法案通過,那麼「中間選民的觀感」不能隨便忽視。然而我們討論的是同志大遊行,性弱勢上街的活動,無論是從1990年代零星的小規模抗議活動,或者1996年和婦女團體一同上街,到後來2003年的同志大遊行、同玩節,沒有任何一次是專為同性別婚姻而進行。也就是說,同志大遊行,乃至於性弱勢權利運動,本來就不是以同性別婚姻作為唯一訴求。因此今天說要顧及其他人的觀感,所以要把某些部分藏起來,這麼做就算未來民眾接受度高了,那也是對「看起來和一般順性別異性戀一樣的同性戀」的接受度高,而不是真正對性弱勢的真實身分以及他們的生活模式接受度高,這麼一來同志大遊行的目的事實上就大大打了折扣。

我認為遊行中裸露的人有責任清楚說明他們的訴求,並以一般民眾容易理解的說法好好的解釋,旁人也應該督責他們這麼做。我認為並不是把他們趕出任何相關的場合,就可以解決問題,事實上這種作法恰恰製造了更多問題。

監督他們好好提出訴求,然後看看這訴求究竟合不合理,應不應該支持,如何協助轉化成一般民眾可以理解或較容易接受的方法,比把人們無止盡的分類,然後無止盡的切割,要來得好。


支持同性別婚姻的朋友很急,說不能再等待,但我真的很想說,性弱勢權利不是只有婚平,而「同志」也並不是只有「需要結婚的同性戀」,甚至不是只有「同性戀」。性弱勢街頭運動,到後來的台灣同志大遊行,以及各地的性弱勢遊行,在歷史發展上原本就不是單單為了同性別婚姻而進行。

說真的消除歧視與壓迫真的沒有捷徑,以前總是鼓勵同性戀出櫃和曝光,因為實證上已經確定這可以慢慢消除社會的歧視,所以我認為其他性弱勢也應該有出櫃與曝光的權力和機會。說真的消除歧視與壓迫真的沒有捷徑,本來就是急不得的事。

然後說真的,有參加過同志大遊行的人就會知道,真正有裸露和奇裝異服的人,可能佔全場人數的1%不到,會把他們單一抓出來,還放大宣傳,搞得像是全部參與者都這樣,大概也只有反性弱勢人士會這麼做。因為反性弱勢人士的攻擊,你就要切割掉某些人,那未來反性弱勢人士有新的目標,你是不是都要一一切割掉,切到最後你還剩什麼?真的不要著了反性弱勢人士的道!

我個人比較絕的說詞是:「因為社會觀感不好,所以要求其他奇形怪狀的族群躲起來,那你們同性戀幹嘛不也躲起來?幹嘛上街?要求奇形怪狀的族群表現得『正常一點』,那你們同性戀幹嘛不裝成異性戀就好?幹嘛在這邊出櫃還要遊行?要正常、要觀感,那你為何不好好地找一個異性結婚,好好的生幾個孩子,好好的過你的『正常人生』,要在那邊吵什麼同性婚姻?」

我不會稱呼葉永鋕為玫瑰少年

2018年11月25日 · 

雖然很煞風景
但我仍堅持使用陳君汝而非葉永鋕媽媽來稱呼一個人
抱歉我就是潔癖龜毛

然後我也不會稱呼葉永鋕為玫瑰少年
他不曾同意我們這麼稱呼他
我們甚至不知道他願意被稱作少年或少女
更不知道他喜不喜歡玫瑰這個意象

非典型性別氣質的孩子
是我會給他的描述

20181113

2018年11月13日 · 

大選和公投都要到了,看到很多謠言亂傳,然後同性別婚姻方一直闢謠。

滿無聊的,這些反同性戀謠言從2012年以後大量發生,我在2013年到2015年就幾乎把各個面向的反同性戀說法都檢視、駁斥過了。反同性戀人士沒什麼新意,就是一直換句話說而已,我已經懶得再寫更多文章去反駁這些事,絕大多數貼我的舊文就很夠了。

2016年之後,我反而比較常回頭反省同性別婚姻運動的問題,也逐漸把觸角伸向跨性別、毀廢、酷兒、戀童癖等等非同性戀的性弱勢族群,也把討論的重心從婚姻轉移到家庭制度上。

對我而言,自己的想法和眼界是慢慢有在進展的,也因此愈來愈對仍在原地踏步的同性別婚姻運動感到不耐。反同方的無限跳針圖的就是牽制腳步而已,把你的能量全部消耗,讓你忘了除了同性別婚姻,我們還有其他性弱勢議題等待著去解決。

大概因為如此,2018年之後我的正式的文章就少了許多,畢竟每次想發表個什麼意見,最終會被化約成「支持/反對同婚」這種二元對立,偏偏我很多時候根本就不想討論同性別婚姻。


身為非同性戀性弱勢,每天仍舊感受到這個社會反正沒有人想鳥你,那種隔絕於邊緣的氛圍。同性戀與反同性戀人士的陣營對抗,大概也容不下其他議題了。

同性別婚姻真正到來的那一天,或許人人忙著狂歡,或者忙著咒罵,至於其他的性弱勢,大概就是靜靜的、幽幽的,從一支支遊行隊伍旁邊慢慢踱步過去,隱入那從不屬於我們的社會、從不屬於我們的夜色之中。

抱歉我太過深入了,不然這部份我們先略過好了

2018年11月6日 · 

唉......

發覺自己愈來愈難和他人討論性弱勢與性平議題,畢竟台灣社會還處在「異性戀vs同性戀」的二元對立假想當中,什麼雙性戀、泛性戀、無性戀、毀廢、酷兒、跨性別等等的事情,壓根兒不在人們的腦袋裡出現過。

連要提起都很難提起,只好放棄,跟人家說抱歉我太過深入了,不然這部份我們先略過好了。

對你們來說,被略過的是議題、是學術研討,然而對我們來說,被略過的是活生生的人,和我們的生命。

婚姻不是萬靈丹,同性婚姻當然更不是

2018年9月6日 · >>F00296

婚姻不是萬靈丹,同性別婚姻當然更不是

雙性戀受到誤解在於,無論他選擇了與同性或異性締結伴侶,都無法避免的被認為是同性戀或異性戀,也就是說,雙性戀的暗櫃是雙重的。就算同性可以結婚了,也不會因此就解決雙性戀所遭遇的困境,也就是說,同性別婚姻並不會減少雙性戀被誤認為同性戀或異性戀的這種暗櫃。

至於「同性別婚姻讓同性可以結婚,同性戀就不會覺得雙性戀是叛徒,所以有幫助到雙性戀」這種說法,出問題的應該是同性戀族群的思想有偏差,是同性戀無法尊重另一個少數族群的問題,不應該用「沒有同性別婚姻所以同性戀就不得不去誤解、壓迫雙性戀」來當作藉口。


跨性別面臨的問題是台灣規定必須接受變性手術之後才能更改法律上的性別,因此不少人會面臨因為種種因素無法手術,而無法修改法律及社會對他的性別認定。跨性別者所受的壓迫是「性別認定」問題,這個問題都還沒解決,要說同性別婚姻因此讓跨性別女性可以用法律男性身分和另一個男性結婚,這根本無濟於事,畢竟跨性別女性就是不希望自己有法律男性的身分,你還叫他在法律系統中繼續使用這個身分,甚至還要以這身分完成人生大事,這實在太讓人難以接受。在強制手術變性才可完成法律變性的問題被解決以前,是無法說婚姻平權對跨性別有什麼太多幫助的。

更別說non-binary了,無論是第748釋憲,或者是這次的婚姻平權公投主文,都明確寫著「同性別」,也就是說婚姻平權就算通過,無論是釋憲,還是公投,都只能接受一男一女、兩男、兩女的婚姻,至於一男一?、一女一?或兩?的non-binary婚姻,根本就沒被納入。Non-binary面臨的問題也是法律認定性別的問題,就算同性別婚姻合法了,他還是得使用男或女的法律性別身分才能結婚,這仍然無法令人接受。


仍然支持同性別婚姻,只是同性別能結婚之後,邊緣族群的被壓迫似乎未必能夠有多大的更動。


同性可以結婚比性別平等和性傾向平等重要多了呢!

2018年9月5日 · 

性平教育的連署書比同性別婚姻連署書少了10萬份,這結果並不令人意外,甚至我猜測,若不是同性別婚姻連署的拉抬,單獨只推性平教育連署,說不定根本無法達標。

大概就這樣囉!結婚比較重要,同性別可以結婚比性別平等和性傾向平等重要多了。

然而請認清「同性婚姻」並不是「同性戀婚姻」,更不是「同志婚姻」,藉由鼓吹同性別婚姻說要平權,甚至說對所有性弱勢都有利,那麼你可能搞錯了些什麼。歐美通過同性別的各國,很常見的現象就是,其他的性弱勢(例如跨性別者)反而過得更不好了。

萌萌可能阻止不了同性別婚姻,但是他們可以繼續洗腦大眾和下一代,輕蔑你們的婚姻和家庭。

同志單一平板化

2018年8月23日

接續上一次的話題

平權的真諦並不是「我們都一樣,所以理應擁有相等權利。」平權的概念向來都不是如此,平權應該是「雖然我們不一樣,但理應擁有相同的基本權利。」

挺同性別婚姻陣營的問題,在於與「同性戀為何進入婚姻」,還有「國家如何肯認同性別婚姻」產生了思考上的斷裂。另一部分問題在於,台灣的同性別婚姻正方過度的將「同性別婚姻肯認」與「同性戀肯認」畫上等號,但事實上在「我們都一樣」的論述之下,抹去了同性戀(以及性弱勢)其原有的特質與需求。訴諸情感的「權利剝奪」與「同性戀受害形象」過分連結時,也將使同性戀族群在論述上過度強調法律及國家機器的區隔與壓迫,而在「身為同性戀」的「身分差異與認同」上逐漸失養。

另外的現象是,不斷試圖把性弱勢單一平板化成「我們的愛、我們的性、我們的生活、我們的需求和順性別異性戀是完全一樣的」,最終就是那些看起來真的不一樣的人必須被捨棄。例如酷兒,例如跨性別,例如性工作者,例如性侵倖存者,例如戀童癖,例如身障者,例如更多的例如......

霸權的小孩

2018年7月8日 · 

反同性戀人士:「同性戀霸權正在霸凌異性戀族群,異性戀才是被歧視的弱勢。現在的社會對同性戀已經非常友善包容了,甚至還給予他們過度的權利了。同性戀霸權還入侵學校,霸凌那些表達反對意見的人。」

反同性戀人士:「同性戀不應該養小孩,因為他們的小孩在學校會被歧視、被霸凌,這樣侵害了小孩的權益。」

一直以來就覺得反同性戀人士能同時接受這兩個論述,真的很令人擔心他們的智力。若是同性戀已經是霸權,那他們的小孩就是霸權小孩了,怎麼還會在學校被欺負?同性戀霸權都已經入侵學校了,誰還敢欺負霸權的小孩?

攤手~

平權是「雖然我們不一樣,但理應擁有相同的基本權利。」

2018年5月24日 · >>F00287

平權運動在台灣會毀壞,很大一部分是因為某些幸福婚家派的同性戀/親同性戀族群一直鼓吹「我們都一樣,所以理應擁有相等權利。」

然而平權的概念向來都不是如此,平權是「雖然我們不一樣,但理應擁有相同的基本權利。」

不斷試圖把性弱勢單一平板化成「我們的愛、我們的性、我們的生活、我們的需求和異性戀是完全一樣的」,最終就是那些看起來真的不一樣的人必須被捨棄。例如酷兒,例如跨性別,例如性工作者,例如性侵倖存者,例如戀童癖,例如身障者。

把這些人消音的台灣同性別婚姻運動,已經不配再使用「平權」二字。

婚家和毀廢分道揚鑣的第一槍已經打響

2018年5月23日 · >>F00286

性弱勢權利運動的動能最終必須出自於婚家派與酷兒/毀廢派的對話,什麼反同性別婚姻勢力根本就只是虛擬而不存在,因為「反同婚」並不是為了反同「婚」,而是為了反「同」婚,從頭到尾就是以前的主流壓迫邊緣的路子而已,逼壓同性別婚姻不成,就改去弄臭你的性平和性教育,改去扯你HIV防疫的後腿。跟這些人沒什麼好說的,說再多只是消耗能量,不會創造動能。

的確現在開始看到婚家派與毀廢派逐漸分道了,加上我以前所說的,吵架是吵給眾人看的,婚家派和毀廢派端出來的論述與交鋒,該是時候攤在陽光下了。婚家派若是想繼續用主流壓迫邊緣那套模式來鬥毀廢,甚至聯合某些老女性主義之流試圖來鬥跨性別,那他們遲早有一天會被跟著和那些性宰制反性弱勢萌萌一起被丟到垃圾桶裡。

婚家和毀廢分道揚鑣的第一槍已經打響,應該很多台灣人不曉得。慢慢等著看吧!從現在開始,同性別婚姻(#婚姻平權已死)已經是次要議題了,甚至就算法律沒通過也不是什麼太危險的事情。

人權不能公投

2018年4月27日 · >>F00285

把《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兩公約》奉為圭臬,卻又整天嚷嚷著「人權不能公投」的人可能要先搞清楚,世界人權宣言和人權兩公約就是因為在聯合國大會經過會員國正式表決通過,獲得這種程序的加持之後,才能在國際上有其不可抹滅的約束實力。

其他像是阿拉伯世界自己弄出來的「開羅人權宣言」,還有反性弱勢萌萌最喜歡掛在嘴上證明一夫一妻好棒棒的「多哈宣言」,就是因為在聯合國大會沒有經過正式的表決程序,僅只是大會「adopted without vote」,所以才無法在國際上取得壓倒性的約束力。

人權的精神和概念的確不應該公投,但是若是某些可能原本不那麼有共識的項目,要形成有共識的共同約束力,你沒有經過公投或表決,那往往就是基礎薄弱而容易反反覆覆的權力相軋。

這次不少同性別婚姻運動者在反性弱勢萌萌提出反同性別婚姻公投時,一直鬼叫「人權不能公投」,然後在反同性別婚姻公投通過中選會後又突然說要號召「公投展現人權」,這無疑是人格分裂的一種表現。

不過算了,那些人愛搞就搞,我是沒太多意見,只是覺得這種戰術最後失敗的將會是性平教育一案。你吃了那麼多能量在婚權,還搞了一個混亂邪惡的第三案,要把性平放棄掉就是了。別忘了,婚權還有釋憲案罩著,性平可就沒那麼好過了。公投大混戰不論誰輸誰贏,反性弱勢萌萌動員的龐大反性平教育勢力最終還是固若金湯。還看不出反性弱勢萌萌的目標嗎?性平根基毀壞了,能結婚有啥用?別忘了異性能結婚,婚家之中的父權壓迫仍舊是炙盛的。說老實話,婚權是最末枝的事情。


噢對了!之前我一直強調公投是假議題,會不會通過根本就不重要,真正的目的是在於「動員」,「動員」可以做很多事,縣市長大選也快到了,呵呵~

然後這次加上新的強調,我說的「公投的真正目標在動員,及之後的私人政治利益」並沒有僅限於反同性別婚姻公投唷~

呵呵~別說太多好了~~

這篇文我並非鼓吹反生育

2018年4月15日 · >>F00284

無聊的新聞,說旅行團出去有小孩10天都在哭鬧,所以其他團員很不爽。


看到有人對此評論說:「社會或國家的存續依賴繁衍,那麼生養小孩就不是一件單純的個人價值,而是對整個社會皆有價值的事情,那麼社會中的其他人自然有一定程度的義務要負擔生養小孩的成本。如果忍受小孩的哭鬧是成本之一,其他人就有一定強度的理由要忍受不是自己的小孩的哭鬧。」

這是一種似是而非的說法。


今天我們飛到上天像是天神一樣觀察人類,要是過了1000年人類這個物種仍然存在,那麼我們可以說「若人類物種有延續,則代表人類有在生養小孩」。

然而這個命題「若p則q」頂多只能和命題「若非q則非p」畫上等號,也就是「若人類沒有生養小孩,則人類物種沒有延續」。他不能和「若q則p」畫上等號,也就是說「若人類生養小孩,則人類物種延續」這個說法是錯的。

你只能說「沒有生養後代就必定沒有物種延續」,但是你無法說「有生養後代就必定有物種延續」。所以推展到個人生養小孩上,你就不能說個人的生養小孩就必然能使得社會或國家延續,那麼你就不能說個人生養小孩對於其他人必定是正面的價值。既然無法保證是正面價值,那麼就沒有理由要求其他人都支持這樣的行為,並負擔這樣的成本。

或者用舉例的方式來說,你生養了小孩,能保證他未來不會成為下一個希特勒導致生靈塗炭嗎?能保證他未來的任何所作所為都不會壓迫到其他人而導致其他人的苦難與加速死亡嗎?你所謂的繁衍後代作為人類物種的延續,如果只是不斷的生,雖然使人口增加,但卻使得更多更多的人類生活在痛苦之中,這要如何說是具有正面價值的事呢?


這篇文我並非鼓吹反生育,而是反對那些將生育說成必定是正面價值,並要求其他人必須共同承擔其成本的說法。

甚至說得更絕一點,世界各國包括歐美,多數都有法律規範成年子女有一定程度供養父母的義務,這算是對於當初父母所付出養育成本的回報。若是今天你要求其他人也都必須替別人的孩子承擔更多成本,那理應規範孩子成年後向其他人做出回報。

再更無情一點的說,現在的稅制對於有扶養子女的家庭往往有減免,沒有扶養子女的人則相對繳較多稅,加上各種政府的育兒補助,實際上可以說沒扶養子女的人老早就已經幫忙承擔一部分的成本了,何以每次討論到生兒育女,無後者總是得被說成是欠社會的人?

他們害怕的是身為異性戀的「獨特性」的消失,使他們面臨「家破人亡式的團體認同毀滅」

2018年4月7日 · 

「獨特性」所衍生出來的是一種世界被明確區分,且有所屬的一種歸屬感。當個人意識到自己是某個團體的成員,往往會刻意加強對自己團體與其他團體的分別,藉由劃定明確界線的方式,來增加自己團體的凝聚力。對於某些異性戀來說,他們必須時時強調同性戀與自己的不同,例如同性戀都濫交、同性戀會得HIV、異性可以結婚但同性不行等等,如此才能使得他們取得身為異性戀的歸屬感與安全感。一旦團體之間明確的界線被打破,社會性認定受到動搖時,他們就會感受到威脅,因此必須起身捍衛自己的身分認同,於是不斷強調同性戀有多淫亂、同性戀都有愛滋病很骯髒。當同性別婚姻的浪潮襲來,使得他們最後一道「區別敵我的防線」面臨潰決,自然相應生出極端激烈的反抗心態。他們害怕的是身為異性戀的「獨特性」的消失,使他們面臨「家破人亡式的團體認同毀滅」。

然而,事實上,每個人的婚姻都是不同的,對於個人來說都是單一獨特的,異性戀已經締結的異性別婚姻並不會因為同性也能結婚之後,就喪失了他們婚姻的獨特性。即使共用了相同的法律系統,不同的人的婚姻生活也都會是不同的,不會因此而攪和在一起。異性戀並不會因為婚姻制度的改變,就喪失了異性戀的獨特性。相反的,以區分異性戀與同性戀為理由,而禁止同性別結婚,這只是凸顯了異性別婚姻的「獨佔」,而非異性戀的「獨特」。在社會的壓迫之下,同性戀反而可能締結異性別婚姻,因而使得原本「以婚姻區分性傾向獨特性」的那條界線變得模糊,反而使得同性戀存在於異性別婚姻而隱身在假定的異性戀生活型態之中,反而使得異性戀的「獨特性」受到干擾。

性別平權和婚姻平權是真的會讓這些人的世界崩潰的

2018年4月7日 · 

激烈的反同性戀,說穿了不過只是異性戀/偽異性戀對於自我身分認同的嚴重危機,感受自身社會認定受到威脅而生的一種反抗心態。

#說實在話很可憐
#厭女也是相同的
#性別平等和同性別婚姻是真的會讓這些人的世界崩潰的
#不過這種時候不怎麼想拿出溫柔同理

以後看到這種能檢舉我都要按檢舉

2018年2月17日 · 

我再也受不了無論是FB或youtube旁邊的遊戲廣告常常都是一個女性圖像,然後旁邊就是「調教」、「征服」、「成為主人」等等按鈕,甚至女性還噙著眼淚滿臉驚恐。就算是SM社群也應該先取得雙方同意,而不是在隨機的網路頁面就直接跳出這種「強暴暗示」的畫面,更別說永遠都是女性做為被凌辱對象。

實在不懂台灣人為什麼可以忍受這種「強暴文化」的意符無時無刻、無所不在的在網路上流竄。

#以後看到這種能檢舉我都要按檢舉

中國婚姻制度

2018年1月31日 · >>F00281

(大略速記)

夏商周貴族為一夫多妻制,平民為一夫一妻制。可納妾,妾之子嗣雖為庶出,但仍有可能擁有繼承權。

秦漢為一夫一妻制,可納妾。

東漢末年開始有所謂「平妻」,也就是「正妻」以外的配偶,地位雖略低於正妻,但與正妻是以「姊妹」相稱,不似「妾」與正妻以「主僕」相稱。(另所謂「姬侍、婢」等則屬於男人的私有財產,與正妻基本上無關。)

南北朝流行「雙嫡、並嫡」,就是兩個妻子雖然一個是「正妻」一個是「平妻」,但兩人的子嗣同樣都是嫡子。雖然政府對婚姻規定仍為一夫一妻制,但社會平民並未嚴格遵守。

到了隋代,甚至可以兩個妻子都叫「正妻」。

唐代規定一夫一妻制,一名男子只能有一個「正妻」,至於「平妻」在官方則變通認定為「妾」。然而民間似乎完全沒有要遵守的意思(官府也抓不嚴啊~),甚至男子同時有多名正妻。

宋朝則開始嚴禁「平妻」,回復到一夫一妻多妾制。

明初同樣嚴禁「平妻」,且明定違反男子需受杖刑,此外對「妾」亦嚴格管控,只有四十歲已娶妻之無子嗣男子才可納妾。明朝中期商業發達後,富裕男性則改以收納大量「婢妾、姬侍」,以奴隸的身分做為男主人的性玩物。

清兵入關前,貴族原採一夫多妻多妾制,貴族之妻則稱福晉,每個福晉地位相等。清兵入關後,受漢化影響,福晉也逐漸有嫡庶之分,逐漸走向一夫一妻多妾制。對於平民,則同樣規定一夫一妻多妾,禁止「平妻」。

然而清乾隆時,開始承認「兼祧」合法。「兼祧」意思是過繼男子同時兼任兩家宗祧(香火、嫡傳之意),所生子嗣可協議分配給兩家繼續傳遞香火。當時甚至有俗諺「一門有子九門不絕」、「一人有子,兄弟皆有子」之說。此時開始有人以「兼祧」之名義娶多個妻子,名義上每個妻子屬於不同宗祧下的媳婦,因此妻子間的關係被民間視為「妯娌」,而非「正妻與平妻」之關係,變相規避法律。官府對此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必要時將「平妻」變通認定為「妾」。

「兼祧」做法一直延續至民國初年,納妾制也是,當時婚姻制度規範尚未入法,因此等於沒有管制。

民國19年民法親屬編公布,確立一夫一妻制度,禁止重婚,並將納妾制排除在法律之外。然而當時司法解釋和實際判決中,卻默認了納妾的合法性,認為「娶妾並非婚姻,自無所謂重婚。」因此民初仍有不少男子以納妾名義娶進所謂二奶奶、偏房、側室等根本等同一夫多妻的情況。

民初一夫一妻制名存實亡。

抗戰時期,由於大逃難與大遷徙,不少人妻離子散,在抗戰過程中又結識新人,也結了婚,稱之為「抗戰夫妻」,這實際觸犯了重婚與通姦罪。抗戰後,民國36年國民政府以大赦令方式,解決「抗戰夫妻」觸犯通姦罪的問題,因此有人變成合法擁有兩名妻子或兩名丈夫的情事。

國共分裂後,中共與國民黨政府皆開始嚴格執行一夫一妻制,亦明訂禁止納妾。唯有香港直至1971年才完全廢止大清律例,在此之前港人納妾成為所謂「姨太太」是未被嚴格禁止的。

關於一夫一妻制與社會秩序

2018年1月30日 · >>F00278

其實一夫一妻制的確有維護社會秩序的效果,然而任何制度都不能一概而論,並不是所有的情況下堅持一夫一妻就能得到比較好的社會秩序維護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的憲法與大法官釋憲甚至說,可以打破一夫一妻的情況。

中華民國憲法第7至第21條明定了國民之自由與受保障之權利,而第22條則說明了如果還有其他沒被列舉到的自由與權利,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3條則表明了「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由此看來,我國所謂婚姻制度及婚姻制度當中所保障的各項權利,屬於憲法第22條之保障範圍,除非這樣的婚姻妨害了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例如婚姻內的家暴,這有違反社會秩序之虞,可以因此聲請國家仲裁離婚。

以此看來,以往我國大法官釋憲多次表明或提及「一夫一妻制並未違憲」,說明的僅只是這個制度符合憲法的意旨(包含一夫一妻所要求的一對一關係,例如禁止重婚、通姦),他們並沒有去解釋「一夫一妻以外的婚姻制度是否違憲」,也沒有處理「限制一夫一妻以外的婚姻制度是否違背憲法意旨」。(這個問題當然同性別婚姻釋憲後有所改變,不過不是我想要討論的重點。)

事實上可能很多人不曉得,我國的大法官釋憲曾經認為堅持某些情況下的一夫一妻制,反而是違憲的。例如國民政府來台後,許多國民黨老兵獨自來台,他們的妻子還在家鄉,生死未卜,也因此無法離婚或撤銷婚姻關係。老兵們後來在台灣又娶了新任妻子,這樣等於是重婚,依照法律對於一夫一妻制的維護,後婚者無效。那麼難道說這些老兵就再也無法結婚了嗎?甚至有的人已經結婚好一陣子了,妻子是他唯一在台灣的親人,你要拆散他們嗎?

大法官釋字第二四二號就處理了這個問題:「此種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關係,如仍得撤銷者,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反足妨害社會秩序......」也就是說,此時堅持法律對一夫一妻制的維護,反而妨害了社會秩序,這違反憲法第22條的意旨。

由此看來,我們不能說中華民國的大法官是「支持、堅持一夫一妻制」的,大法官處理的是更根本的人民自由與權利問題,而不是在制度上計較。如果一項長久習慣的制度在行使時反而違背憲法意旨,那麼甚至是可以打破這個制度的。

對於這樣的判定其實還有不少,有些甚至還很古老,可以說這樣的釋憲態度早在幾十年前就已經形成,不少反同萌萌們總愛東一句大法官、西一句釋憲文,把一夫一妻說得至高無上,實在令人啼笑皆非。

1930年民法修訂之後

2018年1月30日 · >>F00277

其實現在想想,中國以前是一夫一妻並可納妾制,而在1930年民法修訂之後,確立了婚姻是一夫一妻。然而若僅以民法如此規定,恐怕沒有約束作用,若男性仍舊納妾,其妻頂多只能以民事宣稱權利侵害。以中國當年性別仍不平等的年代,這樣的法律效果恐怕是許多女性所不敢選擇的。(好處太少,而且有錢的男性只要花錢就能消災。)

於是刑法配合修訂了「重婚罪」和「通姦罪」,試圖藉由刑法的公訴罪來約束婚姻之外的性。雖然通姦罪仍有「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的規定,且不少女性可能隱忍而根本不會舉發,加上法律行動後的法律效果也並未能完全保護女性,不過以當年的時代背景,我覺得的確有「全面消滅納妾制」的企圖,納妾制也的確大幅削減。

這是時代的背景,我覺得當年這樣立法無可厚非,我不認為就一定是古板或者是企圖將女性壓迫至更隱微的空間。不過以目前的社會狀況,與1930年已有極大的不同,這些法律就未必能符合現代社會的需求,我認為討論對其修改或甚至廢除,是有道理的。

「性傾向可以藉由外力扭轉治療」的鬼話就甭再提了

2018年1月23日 · >>F00276

反性弱勢人士很喜歡拿一些酷兒相關的理論來當作他們自己論點的明證,例如他們很愛拿「性別/性傾向流動」(Sexual fluidity)來說「你看看,連同運人士都說性傾向是『可改變的』,所以證明性傾向不是天生的,所以扭轉性傾向的療法應該被認可。」

Hello,反性弱勢萌萌,你們真的有懂Sexual fluidity的理論嗎?他的意思是說,的確性別/性傾向可能在人的一生當中會變化,但是這變化並非主動的,也不是個人可以選擇的,當然也不是藉由外力就可以發生的。這樣的變化往往造成當事人的困擾與痛苦,因為他們可能無所適從,可能被其他人質疑舊的性別/性傾向是不是在騙人等等,因此強調Sexual fluidity,是在強調我們必須把「變化的可能性」放在心裡,然後了解他、包容他,而不是在一個同性戀突然開始與異性約會時去恥笑他、質疑他。

舉個譬喻,有很多人小時候不喜歡吃苦瓜,長大後卻喜歡吃苦瓜,這個變化不是他主動說「好!從今天開始我要喜歡苦瓜」就可以做到的,甚至不是強迫他每天吃苦瓜就可以辦到的。然而他就是變化了,這無關個人選擇,你也不能說「不要!那我從明天開始要回去討厭吃苦瓜」。

這種變化並非主動、有意識地去「改變」,也不是藉由什麼外力去達成的,而是他有一天就這麼「變化」了,所以那些「性傾向可以藉由外力扭轉治療」的鬼話就甭再提了。

鬼魅依舊存在,我們離性解放的除魅還很遠很遠

2017年12月28日 · >>F00269

從朋友那邊看到轉貼最近「群交趴」事件,還有後續網路鄉民的各種反應。

唉......
我們的文化管別人的「性」管得太多了。
不只老人家,其實連台灣的年輕一輩都是這種死樣子。

抱歉可能罵到正在看文章的你,但我不會為此道歉,我認為無論是好奇還是雞婆,把陌生人私底下的性行為廣為流傳,起鬨、開玩笑、評論的行為,都是在以「這是偏離常態的性」的視角在看這件事,強化了「性」有正常與不正常的霸道分類,以父權的姿態進行著性壓迫。

新聞就不轉貼了,這件事令我覺得噁心,台灣的年輕人並沒有比較「開放」,甚至某種程度上並不會比中國的年輕人來得好到哪裡去,自詡進步開放真的只是個笑話。

鬼魅依舊存在,我們離性解放的除魅還很遠、很遠。

變態的民族

2017年12月26日 · 

東方人都那麼大喇喇地在公開場合慫恿他人性交,還滿心期待他人的性交嗎?真的是變態的民族。

沒有嗎?

那幹嘛看到年輕伴侶就一直說:「早生貴子」「什麼時候生下一個呀?」

有的人更可怕

看到明明單身的人,還慫恿他趕快找人性交:「什麼時候結婚,趕快生一個孫子讓你媽抱抱啊?」

#變態的民族
#有病
#性氾濫的國度
#小心天降災禍

應該要立法禁止男女間異性性行為

2017年12月26日 · 

「愛滋病已成為青年十大死因之一,根據統計,HIV傳染途徑最大宗就是男男性行為,造成國家健保財政負擔,所以應該要立法禁止男男同性性行為。」

這種幹話有道理的話,那下面這句會更有道理:

「子宮頸癌已經連續多年為十大癌症死因之一,根據統計,HPV(人類乳突病毒)傳染途徑最大宗就是男女間性行為,造成國家健保財政負擔,所以應該要立法禁止男女間異性性行為。」

這或許也是戀童癖無法被APA去病化的原因之一

2017年12月17日 · >>F00266

對戀童癖的「治療」,例如減低對兒童的性衝動程度,例如轉移注意力焦點以減少性衝動所造成的罪惡感,例如試圖發展對成年人的性趣等等,好減少戀童癖受兒童的性吸引,這是否類似於目前已經惡名昭彰,對同性戀的所謂「性傾向扭轉治療」(conversion therapy)?

這是個非常難以回答的問題,一個同性戀因為自己的性衝動或浪漫心理,而去和同性(成人)發生性行為與建立親密關係,目前在社會的接受度已經大幅提升,因此我們並不覺得對同性(成人)有性衝動就必須被壓抑,因此不必避免。

然而如果一個戀童癖因為自己的性衝動或浪漫心理,而去和兒童發生性行為或建立親密關係,目前在社會的接受度幾乎可以說是零,也因此我們才會覺得對兒童有性衝動必須被壓抑,必須避免。

這或許也是戀童癖無法被APA去病化的原因之一,當一個人有明確的一些心理機轉,驅動的行為卻可能是社會所完全無法接受的,那麼這樣的心理機轉,勢必受到社會的排斥與攻擊,也當然造成個體的矛盾與痛苦,甚至造成明顯的社會障礙。而依據精神醫學的概念,會或者將會造成認知、心理與社會功能障礙的問題,就定義為「病」。

在(成人間)同性性行為仍無法被接受的年代,例如「雞姦罪」仍橫行的年代,當然同性戀就是一種病。在成人與兒童間性行為無法被接受的年代(現代),當然戀童癖就是一種病。

#沒有任何替兒童性侵犯脫罪的意圖
#文章請看清楚不要辜負了我國的語文教育

戀童癖在道德上有沒有任何空間可以與兒童發生性行為

2017年12月12日 · >>F00265

最近的文章好像有點沒有焦點,不過其實都圍繞在同一個焦點,只是還沒能去真正直面它。

如果真的想要處理問題:戀童癖在道德上有沒有任何空間可以與兒童發生性行為,那麼就必須先了解目前社會對於兒童是禁止發生性行為的,而理由建立在「保護性自主」上。

這就構成爭論,畢竟你禁止兒童發生性行為,意思就等於你不打算依照兒童的個人意願來決定性行為可不可以發生,既然兒童的個人意願不被認可,那麼如何說明是在保護性自主?


現代法學如何建構「性自主」這件事,目前似乎是認為刑法的保護法益在於保護「對性的自由意志」,若在受到干涉的情況下,是對自由的侵害,因此需明定禁制避免侵害的發生。兒童由於處於對性的無知,因此其自由已受到自己的干涉,等於是兒童在刑法的概念中本來就已經是不自由的了,必須要直接介入保護的。當你利用這個不自由去進行的行為,就是對自由的進一步侵害。同樣的類比,大概會拿刑法225條「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例如被灌得爛醉的情況,此時保護法益所需要的「對性的自由意志」已經是在「被干涉」的情況之下,因此法律需要直接介入保護。

如此,刑法保護的是「性自主」,而非「兒童」。


這件事情就有趣了,因為我們總認為刑法如此規定,是以「兒童」為目標,然而實際上並非如此。後續需要思考的就有兩條路徑,一條是「刑法的概念為何認為兒童對性是無知的」這件事,另一條是社會上有其他的規範是直接針對兒童保護,而對兒童色情相關的事務有所禁制或懲罰。

這兩條路徑要繼續討論下去,雖然有些不同,但可能殊途同歸:「對於兒童無知的狀態,以及認為兒童必須被特別分類出來並被保護,尤其需要『性』的保護,這樣的概念是如何發展出來的?」


這個概念要解決,就必須了解「兒童」這樣的概念是如何建構出來的,而與「性」最相關的「合意性交年齡age of consent」在歷史上又是如何發展成現在的狀況。人類社會是依循著什麼樣的觀念發展,逐漸去建構對「兒童性交」的道德規約。了解了這些,才能再去討論這樣的道德規約,是否仍能夠與我們現在的社會相契合,或者需要修正,或者有些模糊地帶未必不如以往需予最嚴厲的道德批判。有沒有新的社會學、心理學或精神醫學的研究,可以再次確立,或者重新改寫兒童發生性交必定或未必發生如以往我們道德批判中的兒童傷害。

然後我們才能把與兒童發生性行為的戀童癖再次納進來討論,重新確立或者改寫對於戀童癖的道德評價,重新處理戀童癖犯下與兒童性交後的法律評價,重新審視這些戀童癖未來能夠矯治(或者改變)的方向。


上面是正著走的路,再來是曲折著走的路,我們可以反過來從戀童癖出發,先了解戀童癖其實多數並不會侵害兒童,從這基礎的新知識上去讓社會對戀童癖去汙名,如此使得戀童癖族群得以「現身」,得以攤在陽光下,得以將戀童癖好好納入社會福利保護體系,以及增進精神心理醫學的理解和支持。

要能做到此事,就必須先從兩個部分著手,一個就是了解兒童性侵害案件的成因,可分做因戀童而犯案以及與戀童無關的犯案。另一個就是了解戀童癖族群的多樣性,了解會侵害兒童與不會侵害兒童的戀童癖有何差異,又為什麼有差異,又如何協助未來有較高機會侵犯兒童的戀童癖避免侵害兒童。這部分就涉及了對兒童性侵案件的解放,以及對戀童癖的解放。這裡的解放,當然是啟蒙除魅後,對其政治力的培力,期待最終雙贏的意思。

解放過後的政治主體(發生性交之兒童與戀童癖)往往有機會稍微改變社會對其道德評價。不過這條路會非常的曲折,畢竟社會仍處於蒙昧、禁忌的狀態,很難好好地進行有效溝通。


以上大概是我最近的想法,主要還是希望能回應網友的大哉問:「如果有戀童需求的人,要怎麼合情合理合法的滿足他與生俱來的需求呢?」最近的文章看似零散而相互無關,然而我認為都是回答這個問題的其中幾個步驟,只是還沒能全部串起來而已。

「戀童癖合情合理合法的滿足與生俱來的需求」未必能達成,不過至少我們思考過了,不是純粹依循著情緒就批判。這大概是我的目標。

戀童癖一定會侵犯兒童嗎?

2017年11月30日 · >>F00260
本文前提:由於世界各國對於戀童癖族群的了解和研究都不夠多,因此這個議題在討論上會變得相當困難,在有限的資料當中,很多事情我們只能用推論的方式,找出一個暫時較有根據的說法。必須謹記這些推論出來的說法,有可能在較新的研究出現之後而被推翻。
關於戀童癖的定義,說明如下

戀童癖(Pedophilia)和兒童性侵害(Child molestation)
戀童癖是對「尚未有第二性徵的兒童」有心理及生理的偏好或性吸引力。戀童癖僅止於描述這類人的心理狀態,並不能說明這些人一定會對兒童做出任何合理或不合理的行為。

兒童性侵害是指對「法定未成年人」進行非自願的性接觸(或法律所不允許的性接觸行為),它描述的是一種行為,並不能說明犯罪人的心理狀態和動機。

由上可見,這兩個名詞最大的差異在於戀童癖在描述「心理狀態」,兒童性侵害則在描述「行為」。戀童癖並不一定會犯下兒童性侵害案件,又兒童性侵害罪犯未必就是戀童癖,這是一定要區分清楚的。

此外,戀童癖喜歡的是「尚未有第二性徵的兒童」,兒童性侵害所定義的法定未成年人卻往往包含了「尚未有第二性徵的兒童」以及「具有第二性徵的青春期男女」,這是另一個不同之處。


雖然依照道理而言,戀童癖是一種心理狀態而非行為,一個人感受到他人的性吸引,並不見得就會訴諸行動,戀童癖也是相同的。然而有沒有其他的方式可以幫助我們,推論出並非所有戀童癖都會性侵兒童,甚至大多數的戀童癖並無訴諸行動?有一個方式,或許我們可以使用統計數據比較,去看看戀童癖的人數與兒童性侵案件發生的件數之間,有沒有一定的對稱性。

在歐美的研究調查(備份)當中,戀童癖佔總人口數的比例結果大約落在0.5%到1%之間,由於亞洲和台灣並沒有相關的調查統計,所以只能暫時利用歐美的數據,假設台灣的戀童癖人口也接近這個比例,那麼台灣大約會有11.5萬至23萬個戀童癖。根據衛服部保護福利司的統計(備份),近年18歲以下性侵害案件被害人通報數,大約落在4000~6000件左右。通報系統往往有黑數,假設實際數量是通報數的10倍(*註1),那就是4萬至6萬件,和11.5萬至23萬個戀童癖的數量仍有不少的落差,代表有非常多的戀童癖並未侵犯兒少。

此外,如果堅守戀童癖最原初的定義:「對『尚未有第二性徵的兒童』有心理及生理的偏好或性吸引力」那麼就需要再把性侵害通報案件當中「尚未有第二性徵的兒童」與「已有第二性徵的青少年」給區分開來,一般而言,大概會以12歲作為兒童與青少年的分界。衛服部保護福利司的統計當中,12歲以下性侵通報案件大約落在800~1200件左右,假設實際數量是通報數的10倍,那就是8000至1.2萬件,與戀童癖的估計人數差距又更大了。

接著,我們必須認知,並非所有的兒童性侵害案件的加害人,都是出自於「戀童,想滿足與兒童發生性行為的性欲」。事實上,近年有不少兒童性侵案件,往往出自於成年人試圖對兒童強加支配所造成的不當管教(例如:「你再哭,我就燙你的小雞雞」然後就真的燙了),或者成年人之間的恩怨報復(例如性侵同居人的女兒作為分手報復),或者無處發洩(對成人的)性慾於是把兒童當成替代品等等。這類型案件往往是因為兒童弱小而無反抗能力,因此加害人在情勢方便的情境下,對兒童做出了與性器官有關的暴力行為,這些人根本就不算是戀童癖。這方面由於台灣並沒有統計數據,因此大概也只能參考歐美的調查。根據加拿大長期研究兒少性侵的Michael C. Seto教授在2006年的研究(備份),兒童性侵案件(論文當中設定為14歲以下)的加害人在經過標準的心理鑑定之後,有35%符合戀童癖診斷,另外65%則否。如此看來,我們上面所提到的8000至1.2萬件兒童性侵案,估計有2800~4200件是由戀童癖所犯下。

如果再將重複犯案考慮進來(也就是一個人犯下多起案件),那麼兒童侵害案件的加害人人數勢必會比2800~4200這個數據更少,更拉大了與戀童癖的估計人數的差距。因此,依照以上的數據推論,勢必有相當高比例的戀童癖沒有犯下兒童性侵案件。兒童性侵案件若以估計的最高值4200,而戀童癖人口數以最低的估計值11.5萬來算,只有約3.65%的戀童癖會犯下兒童性侵案。

從上述的推論,我們可以得知其實社會上還隱藏著相當多的戀童癖,他們並未犯下兒童性侵案。(當然上述的推論並不包含網路兒童色情犯罪和持有兒童色情圖片、影片等違反刑法的種種行為。)因此「戀童癖」未必是「兒童性侵犯」,「兒童性侵犯」也未必是「戀童癖」,我認為讓社會大眾了解這點,是非常重要的!

為什麼這件事情很重要,這是因為近年來歐美已有愈來愈多學者、社會工作者、法律警察相關工作人士注意到:未犯下性侵兒童的戀童癖者,可能反而占了大多數。然而,由於社會將他們汙名成「戀童癖就必定侵犯兒童」,因此他們根本不敢現身,也不敢尋求精神或心理醫學的協助,導致有些人最後承受不了壓力。雖然目前對於這些戀童癖受社會汙名的研究仍然不多,但仍有研究(備份)顯示,社會汙名會加重戀童癖的自殺率、施用毒品比例和其他精神疾病發病率,此外也使得他們對尋求醫療協助感到害怕而卻步,因此喪失了處理自己心理問題的能力,反而更容易犯下侵犯兒童的罪行。當我們總是直接認定「戀童癖就必定性侵兒童,性侵兒童罪犯就一定是戀童癖」,那些絕大多數根本不曾犯下性侵兒童的戀童癖者,就永遠會被這樣的社會偏見給壓迫,更加的孤立無援,如此對整個社會反而是沒有好處的。

我在以前的一些文章都不斷地強調:公衛數據是拿來幫助人的,不是用來打擊別人的人生。當我們知道了某個族群所可能帶有的問題時,此時應該做的是協助他們解決問題,而不是反過來拿統計數據去攻擊他們。我們的社會對戀童癖仍有許多的不了解,且對他們有很大程度的污名與偏見,或許有少數的戀童癖容易犯下兒童侵害案件,這些案件令人不舒服的程度也往往令人髮指,但,我們是否應該在自己的狂暴情緒之前,停下腳步,重新了解這個族群,並且思考有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法。如果社會的環境可以讓他們安心現身、放心尋求心理、精神以及社會機構的協助,那麼那些躲躲藏藏,然後錯失解決問題的機會,最終導致悲劇的情況是否也能減少,我們的孩子也能在更安全的環境下成長。


註1
關於「性侵案件黑數為通報數10倍」的說法,參考了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說法(備份),另外也可參考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王燦槐教授的研究(備份),可知10倍這個數字大概已是估算時的上限,因此本文使用10倍這個數據。

註2
本文的「戀童癖」定義並未將時下社會的「蘿莉控」「幼女控」納入,畢竟無論在精神醫學或者犯罪心理學的領域,還是以三次元的狀況做為研究核心,對於迷戀二次元腳色而非三次元真人的狀態,目前很少在這部分領域被詳細研究。

Transgender Day of Remembrance

2017年11月20日 · 

11月20日是Transgender Day of Remembrance

這天trans會紀念那些因身分而逝去的朋友

2016-2017這年,全球有紀錄的,被殺害的跨性別者,總共是325位。

至於沒有被記錄到的、根本不為人知的,他們就像空氣一樣消逝了,沒有人會記得他們。

他們是被社會抹去的一群人。

這是開心不起來的一個日子,在這天任何一點的享樂,對跨性別族群來說,都是一種絕大的諷刺。

#默哀一日

同志就是因為「性」而被歧視,你不解放「性」,那要解放什麼?

2017年11月6日 · >>F00257

其實很多同性戀、親同性戀人士不明白,現在台灣同性戀會被歧視,根本就不是因為性傾向,真正的歧視發生在對於「同性間的性」的誤解、偏見與汙名。歧視根本就和你愛誰、誰愛你無關。

兩個異性戀男性發生肛交被人發現,他們後續所遭受的異樣眼光也將會與同性戀男性相仿。同樣是肛交,男性陰莖插入女性肛門,所受的偏見就不會那麼的深。

太多的社會敵意都基於「性」,例如同性戀比較容易猥褻兒童,例如同性戀都是濫交的,例如同性戀只有性沒有愛,例如同性戀的性慾都很旺盛,例如同性戀都很骯髒會得HIV。

社會在乎的是,兩根陰莖和兩個肛門,這樣的性就是不行。至於其他,例如女同性戀之間的性,由於性別上的不平等與漠視,基本上根本被邊緣化,連被真正歧視的機會都沒有。


20年前,台灣人對於「同性戀」這概念,可能還有些禁忌,所以同性戀上街,所以同性戀出櫃,增加曝光度的結果,就是社會對於同性戀的接受度增加。一直以來,同性戀圈內就是鼓勵出櫃與曝光,避免過度的遮遮掩掩,這樣增加透明度的策略,可以說是相當成功。

如今,台灣人仍然對同性間的性抱有不小程度的偏見與汙名,那麼同樣的,同性戀就應該帶著「性」上街,應該揭露大眾較少去想像的一些「性」,增加曝光度,而非遮遮掩掩。


不要以為把同性間的性給隱藏起來,整天只講那些看起來很神聖的「愛」,講那些陽光的、正向的、一些包裝過後的虛偽故事,那些厭惡同性間的性的台灣人就會因此對你更加包容。

別傻了,在你讓台灣人開始了解與包容同性間的性以前,台灣人永遠都會歧視你的。

現在好多人在批評同志大遊行把「性」當作一個訴求主軸,他們認為這樣會破壞同性戀的「社會觀感」,所以應該要把性弱勢權利運動和性解放運動切割開來。

我真的不懂,同性戀就是因為「性」而被歧視,你不解放「性」,那要解放什麼?

遊行不應該用性解放作為訴求?

2017年11月5日 · >>F00256

唉........

高雄同志大遊行這次的主題是性解放,結果又開始很多人(包含同性戀)嫌棄說這樣社會大眾會反感,認為遊行不應該用性解放作為訴求。

認真的,如果覺得社會大眾會反感,就應該要隱藏,那麼20年前社會大眾光是聽到「同志」就反感了,為何你認為當時的同志大遊行活動很正當?你怎麼沒有去批評20年前的同志大遊行,同性戀不應該上街,因為民眾會反感?

1996年同性戀連自己遊行都辦不到,還依附在婦女運動,當時的口號就是:「婦女要夜行權,同志要日行權」

如果不是一年又一年的同志大遊行和各項活動,同性戀的可見度是很低的,畢竟台灣社會以前把這些人當作牆角的灰塵,眼不見為淨,更別說還要爭取什麼權利了。

如果不是一年一年的「讓社會大眾反感」,你今天左一句「同志」、右一句「同婚」,可能都還是禁忌,根本就講不出口。

愛滋病已經是台灣青少年10大死因

2017年10月10日 · >>F00253

最近又看到有反性弱勢人士一直在嘴「愛滋病已經是台灣青少年10大死因」,因為好奇,所以去查了一下。

結果發現,網路上除了101年的新聞,就再也找不到其他資料,而新聞都是說「愛滋病首次進入青少年(15~24歲)十大死因」。

愛滋病已經是台灣青少年十大死因第十名,那大家知道那年新聞這樣報,究竟有幾個青少年死於愛滋嗎?

7個。

沒錯,就是七個,而且其中還有一半是100年的延遲通報,也就是統計上他們根本應該歸在100年的數據當中。

青少年前三大死因是事故傷害、蓄意自我傷害(自殺)和惡性腫瘤,這前三名就已經佔了所有死因的七成以上。

那些反性弱勢人士口口聲聲說要保護我們的下一代,說要救救我們的青少年,那是不是請他們多關注一下青少年的事故傷害和自殺問題,而不是一直拿著個位數的「第十大死因」天天在那邊做文章,浪費社會輿論的動能與資源。

目前只有101年的資料有寫到愛滋病是青年十大死因,後來幾年就根本找不到青年十大死因的列表了,衛服部也都只有公布青年前三大死因。我很好奇,就只有101年的愛滋病恰好是青年十大死因之一嗎?為什麼後來就不公布青年十大死因了?為什麼100年以前和102年以後都只有公布青年前三大死因,只有101年還特地要公布前十大?前十大的後面幾名都是個位數,這在統計上是有什麼意義嗎?

這種國家機關針對某一族群議題的操弄手法,我很想直接把他算做是系統性歧視,因為實在是太莫名其妙了!

跨性別與HIV/AIDS

2017年9月29日 · >>F00252

台灣的跨性別族群的能見度還很低,所以我想幾乎很少人思考過這群人與HIV之間的關係。

例如,疾管署的HIV感染者統計,請問跨性別在哪裡?

跨性別應該列入「異性間性行為者」嗎?還是「男男間性行為者」?現行的分類方式,對跨性別有任何的幫忙嗎?

由於跨性別族群的多元性,台灣社會對他們的認識程度簡直是托嬰中心,連幼稚園都不到,這使得跨性別族群在HIV/AIDS的公共論述上變得非常的棘手。

根據WHO在2014年的《重點群體有關愛滋預防、診斷、治療和照護的綜合指導原則》,他列出了五項重點群體為核心,包括男性間性行為、娛樂藥物使用者、監獄或密閉空間收容人、性工作者和跨性別人士。

為什麼這麼做?因為這五個重點群體,往往是感染HIV病毒風險最高,卻獲得相關預防、檢測及治療服務可能性最低的人。

其中跨性別又有在娛樂藥物使用以及性工作者方面更高的重疊程度,這使得跨性別的HIV感染風險比全體平均水準還要高出50倍,是五個重點群體當中最高的。

50倍是個聽起來很恐怖,但對一般大眾卻又是虛無飄渺的一個數據,一般人應該很難想像,跨性別到底面臨什麼樣的生命經驗,使得他們有如此高的傳染風險?


跨性別男性,如果又與一個生理男性發生性行為,請問這應該算是MSM嗎?跨性別男性可能沒有接受變性手術,此時他的性器官如同生理女性,在性實踐上,如何和MSM相提並論?跨性別男性也有可能使用假陽具進行肛交等等性活動,假陽具根本不會發生黏膜相互摩擦,這又如何與MSM中的肛交相提並論?

跨性別女性則是更慘的一群人,沒有接受變性手術的情況下,往往他們的性實踐包含了替生理男性口交,以及作為肛交的接受方,此種情況應該將他們列為MSM嗎?就算有接受變性手術,人工陰道的黏膜構成,與一般生理女性相當不同,此時的陰道交,有需要與異性間性行為做出區別嗎?或者將他們同樣列入MSM?都變性了,還被列做MSM?

說跨性別女性更慘,還有另一項原因是跨性別女性被性侵害的比例,幾乎是所有性弱勢族群當中最高的(多半是被生理男性侵害)。跨性別女性因為受到社會強烈的歧視,所以社經地為往往相當低落,甚至有不少人只能以性交易做為經濟來源(顧客往往也都是生理男性),這無疑更增他們被HIV以及各類性病感染的風險。

在跨性別者陳薇真的經驗分享當中,也提到「異性戀跨女和異男間有著異性戀文化的經濟邏輯(如男方往往擔任接送與付帳、暗示著受寵女方的親密互動是”回禮”),此互動邏輯也構築了女方自我肯定的女性認同,容易使女方在戴套協商的關係中趨於傾斜和退讓。」即便某些跨性別女性的生命經驗已經逐漸與一般生理女性相當,由於心理上盼望受到「被認同為女人」的壓力,而在保險套與安全性行為的選擇上,往往做出比一般生理女性還要大的退讓。


這些因素都使得跨性別者面臨了非常高的HIV傳染風險,然而在國家的政策當中,卻如同隱形人一般。甚至被粗魯的隨意歸入到以二元性別為架構的分類當中,完全忽略了他們較為不同的生命經驗與性實踐經驗。這無疑在公共衛生的防疫上,成為一個破口。

光是MSM和男同性戀糾纏不清的狀況,我們很難再去期待台灣人能夠去分別出跨性別族群當中更為細緻的不同點,也就當然在HIV/AIDS的公共論述當中,跨性別永遠只能當作被邊緣化的一群人。


問題:跨性別男性,如果又剛好是同性戀,那麼他往往和另一個生理男性發生性行為,此時性行為若涉及肛交,請問應該分類為異性間性行為者,還是MSM?如果分類為MSM,那麼生理女性和生理男性間的性行為若常常涉及肛交,是不是應該也要分類為MSM?

也就是說,古早的分類是「同性戀/異性戀」,現行的分類是「男男間性行為/異性間性行為」,然而這樣的分類無論如何,都仍然會有一些人被忽略,或者因此被當作汙名的對象。

我之前的文章也寫過,任何以族群所做的分類,等於是「一刀切」的將人與人分類,然而一刀切卻可能產生其他的問題,別妄想用一刀切就能解決所有問題。這也是我一直強調的:把注意焦點放在「高風險性行為」的行為主體,會比把焦點放在「族群」來得有效。

Men Who Have Sex with Transgender Women: Challenges to Category-based HIV Prevention
Findings from this qualitative study question the utility of category-based approaches to HIV prevention with MSTGWs and offer insights into developing HIV interventions for these men.

回到性解放的啟蒙除魅才是正途

2017年9月27日 · >>F00250

這幾天寫了不少MSM(男男性行為者)的事情,看起來好像很幫男同性戀族群說話。

嗯......

其實我覺得,台灣人會對MSM和同性戀族群有誤解,總是分不清楚這兩者的差別,有很大一部份是同性戀族群自己玩火自焚而來的。

我這麼說好了,台灣有些同性戀權利運動人士,或者沒有參加權利運動但是身分是同性戀的人,或者有些是友善同性戀的異性戀,很喜歡用一種「性行為就等於性傾向」的說法。

沒有嗎?

例如當初反同性戀陣營找來所謂「前同志」(號稱從同性戀轉變成異性戀的人)郭大衛,闡述他自己認為自己已經變成個十足十的異性戀,這些時候同性戀權利運動人士怎麼訕笑他的?

「可是大衛,世界上有種人叫做雙性戀。」

當鼓勵出櫃文化與要求終結壓抑時,就說「性傾向是天生的,而且自己覺得是就是,不是由別人的眼光定義的,更沒有人可以強迫你要成為哪一種,做你自己就對了。」

然而當郭大衛說他自己覺得自己已經是個異性戀了,卻被攻擊說不可能,理由是因為他曾和男性做愛,又和女性做愛,所以不可能是異性戀,必定是雙性戀。

這種把性傾向和性行為給綁在一起的說法,一個男性只要曾經和男性做愛過就一定不是異性戀,反同性戀陣營幾乎天天講,但台灣的同性戀權利運動人士也不例外地常常講。

結果現在大家都搞不懂差別在哪裡了,怪誰呢?


#我的立場一直沒變
#反對性傾向和性行為摻在一起做撒尿牛丸
#回到性解放的啟蒙除魅才是正途
#好多「同志」「直同志」也需要被啟蒙一下
#上面那句聽起來色色的

談談HIV與患者隱私

2017年7月31日 · >>F00243

之前討論過HIV病患是否必須對緊急救護員揭露自身感染情況,文章當中我提到了病人的隱私對於HIV的公衛防疫,以及整體的醫療風險反而是有助益的,甚至有不少科學文獻可以佐證,今天就來分享一下最近這幾天我看到的一些paper。


其實HIV病患的醫療資訊隱密性,一直以來就是西方國家在疾病防疫上不斷被討論的,其關鍵字有興趣的人可以去查查看:Confidentiality,會有成千上萬個條目、文獻在討論這件事情,足見此事的重要性。

一定會有人說,還不就某些「人權鬥士」整天鼓吹HIV病患的人權,把隱私權無限擴張。當然某些層面上來說,的確有這些疑慮,然而醫療上捍衛病人的Confidentiality,難道完全就只是因為「人權」的考量嗎?我看未必如此。

HIV病毒及其引發的AIDS,事實上早在1920年就在非洲被記錄過,而1970到1980之間,此病蔓延到了歐美,引發西方世界的恐慌,才將這種疾病擺到一個極度關注的位置上。當初美國疾病管制局先將此疾病命名為「同性戀免疫缺乏症」(Gay-related immune deficiency, GRID),這是由於最早爆發且被關注的HIV感染族群,多半是有男男間高風險性行為的人。美國疾管局在其週報當中使用了此字[註1],這是美國官方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使用GRID這個字,然而卻被媒體大幅度使用,例如TIMES雜誌等等,因此造成了原本就對同性戀歧視的美國社會,在一次的有藉口繼續壓迫同性戀社群。

後來才發現另外還有血友病患(Hemophiliacs)、海洛因藥癮者(Heroin abuser)、海地移民者(Haitian immigrants)這三大族群的HIV爆發,所以有一陣子HIV感染甚至叫做「4H disease」。[註2] 然而這些名稱實際上都不恰當,雖然這些族群的確可能擁有某些高風險的因子,但不能因此就以族群來命名一項疾病。例如女女性行為之間的HIV傳染風險甚至比異性性行為還來得小,但女同性戀卻同樣因為「同性戀病」一詞而遭受歧視。傷害已經造成了,就很難修復,即便美國疾管局在隔年立刻將疾病名稱修正為「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美國的主流媒體仍繼續使用GRID一詞,直至1990中葉。


為什麼要先說這一段往事?這是因為美國CDC犯下了這樣的錯誤,結果導致HIV的防疫上出現了困難。HIV被西方世界發現的初期,因為神秘未知,而且尚無治療方式,因此被視為恐怖的疾病,加上過分與原本備受歧視的同性戀做連結,使得HIV病患往往必須承受雙面的打擊和歧視。在1988年的JAMA上,就有一位醫師發表一篇文章探討這樣的問題。[註3] 文中提到1985年他照顧過的病人疑似有HIV感染,當時另一位醫師在未經病患的同意之下,私自檢驗HIV,並在當事人不知情之下將其陽性報告結果通報地方衛生單位,地方衛生單位又將此資訊告知病人的雇主,導致病人HIV陽性的事情被許多同事和鄰居知道。後來他被惡意解雇,健康保險被保險公司取消,小鎮居民給予其壓力,最終使他不得不搬離小鎮。丟了工作又沒有健康保險,病人根本就沒有錢看任何醫生,甚至找不到地方住,最終導致悲劇。

這樣的故事並不是單一特例,在1980年代的美國其實層出不窮,大量的HIV病患(或被懷疑有HIV的人)失去他們原有的醫療保險,被惡意解雇,被家庭、社區驅逐,無家可歸。這使得有HIV高風險的人,以及同性戀與藥癮者社群開始對醫療體系產生敵意,因此生病了也寧可忍耐,不願就醫。喪失了醫療保險的他們,也往往只能在疾病進展到極度嚴重,被緊急救護送至醫院急診,才不得不接受治療。這樣的情況造成了防疫的漏洞,醫療體系不但無法在早期就偵測到這些疾病的存在,病患在社會當中受到的不公平對待,也增加了他們疾病惡化和擴散傳染的速度。而當病人被緊急醫療的方式送進醫療體系時,往往已經很嚴重,容易有各種疾病的問題,以及血液或體液的噴濺與暴露,導致醫療人員接觸時被傳染的風險也升高。

到了1990年代,即便抗病毒藥物已經問世,疫情仍延嚴峻。對HIV病患來說,即使開始有一些治療的方法,然而一旦他們的身分曝光,那是連生活都過不下去,相較起來乾脆繼續躲起來不要治療。也因此,美國的衛生單位開始試圖了解病患的想法,例如行為心理學的研究意識到社會的汙名的確減少了了HIV病患接受篩檢與治療意願[註4]。實際的調查也顯示HIV病患希望接受醫療的同時,能夠保有醫療資訊的隱密性,他們甚至希望只有自己的主要照顧醫師知道自己的HIV情況,不希望其他醫療人員知曉[註5]。這樣的心理,或許跟1980年常見的許多故事有關,例如前面提過的,主要照顧醫師並沒有洩漏隱私,反而是另外知情的醫師把資訊洩漏給病人的雇主和其他人。

隨著科技的進步,一些較為快速的篩檢方式也在1990年代問世,藉由篩檢,可以增加並提早疾病的發現,就可以及早介入治療或追蹤,這對防疫是件好事。然而衛生單位卻發現,不少人對於篩檢興趣缺缺,或甚至抗拒,這將對防疫造成不良影響,因此他們也做了不少研究,試圖了解為什麼這些人不願意接受篩檢。研究調查的結果並不令人意外,例如一篇1993年發表在美國公衛期刊(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的研究[註6],就明確指出這些擁有高風險因子的人,非常擔心接受篩檢後,自己的病情曝光後影響到自己的工作和醫療保險("It could affect my carrer or insurance.")或者擔心影響到自己的人際關係("It could affect my relationship.")更有甚者,是對醫療體系基本的不信任,擔心醫師和衛生官員會出賣他("I do not want my name on a government list.")。

這些研究結果都使得美國的衛生單位開始重視病人的隱私,以及醫療資訊的保密性,美其名是為了「人權」,但說實在話其實是太多的研究證據都顯示:不這麼做,只會讓疫情更加猛烈。他們甚至開始研究應該如何設計篩檢計畫,好增加疾病提早被衛生體系給發現的機會,例如1998年JAMA上就發表了一篇重要的研究,指出匿名篩檢(Anonymous HIV Testing,病人的名字在篩檢當中是被隱去的)與保密篩檢(Confidential HIV testing,病人名字在篩檢中會被記錄,但保證不會外洩)相比,這些陽性病患平均而言在接受篩檢時的疾病程度較輕微(CD4的濃度較高),他們更早知道自己的疾病,也更能接受更長時間的HIV照顧。

上述這些研究結果奠定了現代公衛進行HIV防治的基礎,也就是匿名篩檢、醫療資訊保密,以及醫療衛生體系的「反歧視政策」。這些不是什麼「人權鬥士」出來喊喊的空話,而是有扎實的科學實證研究,以及美國疾管署在1980年代失敗的慘痛經驗,所告訴我們的。


自從西元2000以來,對於HIV的防治,更是有所謂voluntary counseling and testing (VCT)的策略,這是由於在2000年時的一篇超重量級研究文章發表在NEJM上,證實了降低HIV病患體內的病毒濃度,可以降低傳染力與風險。[註7] 這使得HIV篩檢的重要性,又更被推崇,因為只要盡可能將所有染病者都找出來,固定追蹤,並早期投藥,將病毒濃度壓制到最低,那麼HIV在社會上傳染的機會就會小很多。而在2013年發表在刺絡針(The Lancet)的文章,更實證了擴大使用高效能抗愛滋病毒藥物(HAART),能夠有效減少新感染率。[註8] 這樣的研究結果,加強了抗病毒藥的使用動機,甚至扭轉了原本「被動預防」的公衛策略,轉向「積極預防」的「HIV暴露前預防投藥(Pre-Exposure Prophylaxis, PrEP)」,也就是可能暴露HIV高風險事件的人,預先使用抗病毒藥,可以大幅減少被感染的風險。

這些已被實證有效的公衛策略,都是奠基在能夠擴大篩檢率,以及大幅減少醫療體系的系統性歧視、增加病患隱私與保密性的基礎而來。若不是這麼做,病人與醫療體系的敵對狀態永遠無法化解,社會也會永遠停留在類似美國1980年代那樣,大爆發的愛滋病,衛生醫療單位卻束手無策。


如果仍舊覺得這些都是「人權團體」在搞鬼,那麼可以參考一下一些在未開發國家(尤其是非洲)所做的HIV研究,例如在馬拉威的研究指出,若希望提升HIV篩檢率與就醫率,醫療資訊的隱密性(confidentiality)佔有重要關鍵。[註9]其他還有很多像是烏干達、衣索比亞等等,這些相信沒有什麼太多提倡「人權」的團體在活動的地方,做出來的研究都是一樣的:HIV病患或潛在病患,還有一般大眾,對於隱私的需求都是相同的,而提高隱密性就能提高HIV防疫的效果,在世界各地都已有實證,這跟什麼人不人權基本上無關。或者可以乾脆參考把先進和落後國家拿來比較的研究[註10],無論肯亞或馬拉威,還是新加坡、西班牙,或美國,人們對於隱私和醫療資訊保密性的需求,是沒有差異的。

病人的隱私(privacy)以及醫療資訊的保密性(confidentiality),已經在科學實證上證明其效力,在公共衛生都已經進展到「HIV暴露前預防投藥(Pre-Exposure Prophylaxis, PrEP)」的「積極預防」,如果還要因為一些對HIV的誤解或恐懼而走回頭路,那實在是非常的可惜。


*註1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DC) (1982) 'A Cluster of Kaposi's Sarcoma and Pneumocystis carinii Pneumonia among Homosexual Male Residents of Los Angeles and range Counties, California' MMWR 31(23):305-307

*註2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CDC). (July 1982). "Opportunistic infections and Kaposi's sarcoma among Haitians in the United States". MMWR Morb. Mortal. Wkly. Rep. 31 (26): 353–4, 360–1. PMID 6811853

*註3  
Physician Use of the HIV Antibody Test The Need for Consent, Counseling, Confidentiality, and Caution JAMA. 1988;259(2):264-265.

*註4  
Critical Delays in HIV Testing and Care-The Potential Role of Stigma.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 Volume: 42 issue: 7, page(s): 1162-1174, Issue published: April 1, 1999

*註5 
Survey of HIV patients' views on confidentiality and non-discrimination policles in general practice. BMJ 1996;312:1463-4 

*註6  
Factors Affecting Gay and Bisexual Men's Decisions and Intentions to Seek HIV Testing. Am J Public Health 1993;83:701-704

*註7  
Viral Load and Heterosexual Transmission of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Type 1. N Engl J Med 2000; 342:921-929

*註8  
Association of highly active antiretroviral therapy coverage, population viral load, and yearly new HIV diagnoses in British Columbia, Canada: a population-based study. The Lancet Volume 376, Issue 9740, 14–20 August 2010, Pages 532-539

*註9  
Increasing the acceptability of HIV counseling and testing with three C's: Convenience, confidentiality and credibility. Soc Sci Med. 2009 Jun; 68(12): 2263–2270.

*註10  
Acceptability of HIV self-testing: a systematic literature review. BMC Public Health201313:735

重新省思HIV病患主動揭露與緊急醫療

2017年7月23日 · >>F00242

前陣子為了HIV病患是否應該在接受緊急醫療救護時,負有主動揭露自身傳染病的義務,鬧得沸沸揚揚。在與一些網友的討(ㄔㄠˇ)論(ㄐㄧㄚˋ)當中,覺得其實許多人並非真的懷抱著仇恨,然而因為對HIV的誤解與無知,還有許多的「心急如焚」,而導致了不少對話難以進行,或者結論變得相當的令人不安。


首先我們必須先搞清楚這次的新聞事件究竟在吵的是什麼,有不少人,甚至是醫療相關背景的朋友,常會憤憤不平地認為我們的社會對於HIV病患太過寬容。這些人看到這次的新聞事件,就「心急」了起來,開始抨擊為什麼HIV病患在就醫時不需要告訴醫護人員自己的病況。然而,這次的新聞事件探討的主題是緊急救護員(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以下簡稱EMT)們所面臨的困境與難題,基本上與醫療院所裡的醫護人員根本就是不同的領域。事實上,目前的現況,HIV病患在醫療院所就醫時,早已有法規明文規定[註1]他們負有主動揭露自身傳染病的義務。

因此,那些誤以為HIV病患不須在就醫時告訴醫師自己的疾病,而批評「愛滋人權過度膨脹、法規過度寬鬆等等」的人,應該要思考一下自己是否對於HIV疾病相關的法規、公衛醫療防疫政策有所誤解,或甚至無知的情形。沒有納入此法規被保護的,不是醫院裡的各種醫事人員,而是在醫院外的EMT、消防員等,這是必須先弄清楚的事。至於有些人試圖把EMT與HIV病友之間立場衝突轉移成整個醫界與民眾的衝突,去訴諸醫界長久以來的辛酸與壓力,這我只能說:「請你不要喧賓奪主好嗎!醫事人員所擁有的保障已經比EMT多很多了,憑什麼這種時候還要來轉移焦點,搶走目光?」我個人認為,這樣喧賓奪主,把EMT的困境當作是自己醫界一吐怨氣的工具,其實非常自私。


回到我們討論的主題,這次的問題主要還是發生在緊急醫療與HIV病患的立場衝突上。由於緊急醫療體系當中的EMT與消防員在緊急救護的行動當中,不免遭遇到具有血液傳染疾病的傷病患,因此面臨了被傳染的風險。而發生爭議的導火線,往往起因於實際新發生了體液或血液暴觸的案例,使得EMT人員緊張與恐懼,也面臨許多困難和壓力。每當這類事件發生,勢必影響整體EMT的士氣,而主管機關一貫制式的回應:「應採取標準防護,對所有病患一視同仁」這種「誰叫你自己不做好安全防護」的暗示,加上愛滋病友團體對於自身權益的聲明,也往往引發更多怒火。其中最多的聲音,是「你們都沒有站在EMT的立場替我們想想,你們都站在病人端,你們都站在公衛防疫端,我們對你們來說就只是統計數字」。

在瀏覽過一些EMT論壇,以及查過一些歷史新聞事件之後,我大概把EMT面對血液傳染疾病的情況分做兩個部分,在這邊以情境的方式,站在他們的角度,來看看EMT究竟遇到什麼樣的困境。


第一種情境是「血體液暴觸已經發生」的情境,這類情境最常被媒體所報導,也是平時議題討論的重點。當EMT不論在何種情況下,一旦發生了血體液暴觸,內心的焦慮與惶恐是必然的,而此時他們卻很容易遇到一些阻礙,例如將病人送到醫院急診後,醫院的急診無法或不願協助。由於各家醫院往往有一定的作業流程,可以協助院內針扎或血體液暴觸的員工,進行後續一連串的抽血檢查與追蹤,但這樣的作業流程往往只限於院內員工,無法套用在外院人員或一般民眾身上。醫院的人員也有可能對血液傳染疾病各種作業規範不了解,例如可能院內並沒有感染專科,或者已經是下班時間所以在聯絡感控人員上較為不便等等因素,導致有些急診人員會想把發生事情的EMT推走,不願意給予協助。在某些案例中,有的急診人員甚至嘲諷EMT人員,認為他們自己沒做好防護,闖禍惹麻煩自己活該,或因為急著要搶救病人,所以在態度上相當的不友善。在這種情況下,受暴觸的EMT人員可能必須自己去查哪間醫院才有各項血液傳染病檢測(尤其是HIV),哪間醫院才能提供血體液暴觸後的預防用藥,必須自己掛號,自己想辦法弄清楚血體液暴觸應該如何處理,甚至被視為一般民眾的身分,無法獲得醫院的及時協助,或急診不願意當下就幫忙抽病人的血做為對照檢測。這對於已經發生血體液暴觸的EMT人員來說,無疑更增內心的煎熬與壓力。

事實上,EMT與各大小醫院急診之間,不時都有一些衝突與摩擦,例如對於病患為什麼沒有直接送大醫院,而送小醫院,結果小醫院還得處理轉診,例如急診人員對於EMT的醫療處置不滿,認為處置失當不夠專業,例如嚴重病例在送醫時,連絡上產生誤會等等。各地的消防隊投訴醫院急診,或者醫院急診投訴消防隊的事情時有所聞,在這種立場相互矛盾的情況下,往往容易造成雙方在工作上有更多的壓力與嫌隙,一旦發生例如疑似HIV血體液暴觸的情況時,容易劣化雙方的互動經驗。EMT遇到的困境,其實往往反而是醫院的醫事人員所造成的。

在這種情境之下,EMT人員需要的並不是當下立刻知道病人有無HIV感染,因為不論病人口頭回答自己有沒有血液傳染疾病,後續該跑的血體液暴觸處理流程還是要跑,既然暴觸已經發生了,就必須假設傳染可能已經發生了。此時若多再增加一個步驟,去問病人有沒有血液傳染疾病,一來不知是否可信,二來徒增自己困擾。試想看看若你是EMT,難道病人說自己沒有病,你就放心的認為真的沒有嗎?而如果病人說沒有,醫院的急診人員是不是也可能多了一個不給予協助的藉口和理由?因此,EMT在這種情境下所需要的,反而是更明確的醫療處置流程,以及強化EMT人員本身教育訓練。


在更明確的醫療處置流程上,我們可以發現目前在執行業務時的血體液暴觸問題,並沒有明確的官方規範或指引將EMT與消防員等緊急救護人員納入一併考量。例如衛福部疾管署公告感管手冊當中,關於血體液暴觸之指引對象僅限於「醫療院所工作人員」。[註2] 例如勞委會發行的職業性針扎危害預防手冊當中,也完全沒有提到EMT人員。[註3] 例如勞動部EPINet針扎防護通報系統當中,只以醫療院所為單位接受通報,並無緊急救護單位。目前有將血體液暴觸後的處理流程寫清楚的,大概只有疾管署的《愛滋病防治工作手冊》[註4] 然而此內容著重在HIV的感染控制上,並非整體血液傳染病的暴觸指引,且內容寫在《愛滋病防治工作手冊》,往往就只有感染專科以及感控相關人士會去閱讀。也因此,各家醫院所制定針對EMT等因執行業務而遭受血體液暴觸的處理流程,往往也都會有所差異,這些莫衷一是的資訊,將使得受暴觸的EMT人員更加迷惘。

在EMT人員的教育訓練上,我們可以發現雖然針對傳染病的防護有所著墨,但也僅限於血體液暴觸前所需要的防護動作,並沒有提及萬一血體液暴觸後,應該如何做基本處理,以及如何向醫療體系尋求協助。例如內政部消防署所發行的《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教材》當中,提及了「應避免直接接觸病人的血液或分泌物。傳染病感染控制包括戴手套及口罩......」這樣的「基本防護」,另外他也提到「特殊防護」,也就是「......在有疫情爆發期間,需接觸疑似特殊傳染病病傷患時,應視疫情嚴重度提升較高防護等級之口罩、護目鏡及穿著適當級別之防護衣。」[註5] 然而,內容並無提到如何區分「疑似特殊傳染病病傷患」,也沒有說明不同的傳染病需要哪些不同的防護措施,更別說沒有任何針對萬一暴觸後的處置流程的說明,在內政部頒訂的<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基準>當中,也完全沒有看到類似的內容。

在這樣的狀況之下,等於是將EMT人員置於傳染病暴觸的高風險之下,不僅事前的預防方面,沒有明確的規範及教育訓練,在事後的補救部分,也沒有明確的處理與協助系統。許多EMT人員對於傳染病防護與處置的概念,往往是由教官與學長姐的個人經驗教授為主,這產生資訊不統一的情況,最終容易在發生事故時因為莫衷一是的各種說法,而自亂陣腳導致風險上升,以及心理遭受巨大傷害。


第二種情境,是尚未發生血體液暴觸的情況,此時的問題,就在於EMT人員的安全防護行為上。一般在醫療院所的感染控制規範當中,都有所謂的「標準防護措施」,也就是一定程度的防護裝置與行為,可以有效的隔絕絕大多數的飛沫與接觸傳染。而醫療院所當中針對較為特殊的傳染疾病,例如流感、開放性肺結核或高抗藥性特殊菌種感染,往往會提高防護等級,例如改戴N95口罩、加穿防護衣等等。然而這樣的防護措施判定,對於EMT人員來說卻是困難的,一來是EMT人員面臨的場景,往往比醫護人員更加急迫、危險,在許多情況之下,可能救護行為進行到一半,才發現有潛在風險,此時要停下救護去將標準防護改為特殊防護,往往有其困難。二來是EMT人員是整個醫療體系第一線當中的最前線,根本就無法事先知道傷病患的過去病史,傷病患接受緊急處置時也往往因為意識障礙而無法接受病史詢問,使得EMT人員在辨識各種可能潛在傳染病方面,變得相當困難而棘手。

前面我們已經討論過,在內政部消防署的訓練教材當中,雖然有提及「標準防護措施」和「特殊防護措施」,但完全沒有提供如何區分何時適用何種特殊防護措施的資訊,也沒有提供任何分辨傷病患可能有何種傳染性疾病的知識傳授,在這種情況中,要求EMT能夠在到達現場的當下,立即做出使用何種防護措施的決定,無疑是強人所難。依照內政部消防署頒定的規範,所謂「標準防護」只包含了橡膠手套以及外科口罩,而絕大多數的EMT與消防分隊,在服裝要求上是以短袖襯衫與EMT背心為主,這使得EMT與消防員在接觸可能有飛沫、體液或血液噴濺的案例中,可能根本就防護不足。由此可知,由於急救現場的急迫性與多變性、知識的匱乏、規範訂定的不足,使得EMT人員往往無法做出最有利的判斷。也難怪不少EMT人員會希望能夠立法,要求傷病患在接受緊急救護時必須主動揭露自己的傳染病史,這無疑是對於現況無法解決的無奈之下,所應對衍生出來的一種合情理的想法。(可參考各地政府針對EMT血體液暴觸事件的分析,這裡提供新北市政府與新光、馬偕醫院合作於101年的案例分析,連結請見[註6])

然而在這種情境之中,要求傷病患接受緊急救護時,主動揭露自身HIV感染情形,是否真的能夠對EMT人員有所幫助,這我持保守且悲觀的態度。由於目前台灣社會對於HIV/AIDS的有色眼光,使得許多人雖然平時有高風險性行為,卻因為害怕社會的眼光,而完全沒有接受過任何篩檢,加上HIV本身具有潛伏期,罹病者可能有很長一段時間未必能從身體症狀上知道自己已經被感染,因此根本就不會曉得自己的感染情形。[註8] 在這種情況下,許多的血體液噴濺事件,往往都是等傷病患送到醫院後抽血,才發現原來真的有HIV感染。此外,就算是已知自己有感染HIV,碰上緊急救護時,也未必據實以告,甚至說謊自己沒有感染,這與HIV病患長年遭受醫療體系所歧視,以及過往太多受侵犯的就醫經驗有關。(關於HIV病患的不良就醫經驗案例,包含就醫被拒、延誤醫療、次級待遇、歧視態度等等,可參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所發表的研究[註9])當然,還有一大部分病人可能在緊急救護的行動當中,根本意識混亂或昏迷,或者過於虛弱、重傷等等原因,而無法正確的自我表達。即使立法要求HIV感染者必須向EMT揭露自身感染情況,也會因為上述各種原因,而使得EMT人員無法得到或者得到錯誤的答案,這無疑會增加EMT人員進行救護的困擾程度。

還有另外的部分,就是血液傳染疾病並非只有HIV,其他還有很多包含梅毒、B型肝炎、C型肝炎,此外體液接觸傳染的疾病也是不少,若是單純因為知道傷病患沒有HIV感染,就決定防護層級,那麼將會忽略掉其他的傳染疾病的預防。我個人認為,EMT所面臨的困境,必須從根本去解決,單純以HIV感染者立法規範的角度,不只無法處理EMT所面臨的諸多困難,反而徒增困擾和混亂。站在EMT人員的情境下去思考,自然會希望自己一點點被感染的機會都不要有,假如都沒有其他的干擾因素,那麼理論上在理性思考之下,應該會選擇「全副武裝」式的高規格防護措施,然而事實上並非如此。此時我們應該做的,當然不是去責備他們,更不是去責備接受緊急救護的HIV病患,而是去了解並分析為何EMT無法再緊急救護的實際場景當中,適當的保護他們自己。

關於這部分,我前面已經提到了不少,包含了針對安全防護標準的明文規範的不足、各種莫衷一是的法規與行政命令、救護現場的急迫性與多變性、教育訓練的不足、長期與醫療體系的立場衝突,以及與社會大眾和傳染病病友的緊張情勢,解決了這些問題,才能真正讓EMT有更安全且更安心的環境去工作。單一化、針對性的挑出HIV病患來處理,事實上無法真正化解EMT所面臨的種種困難,反而更創造了對立。而這樣的對立,無論存在EMT與醫院之間,或者EMT與HIV病友之間,都絕非一件好事,甚至反而惡化醫療環境,增加作業人員的風險。關於這部分,我將於下一次的文章來討論,針對性的將HIV病患抓出來處理,反而增加此疾病的傳染風險,這部分甚至已有實證科學文獻可以佐證。


其實每一次的EMT血體液暴觸事件,都反而是一個契機,端看我們有沒有在這樣的事件當中,抓到真正的重點,並趁各方人員與大眾尚有關注的動力與討論能量時,一一給予相關主管機關壓力,去解決這些問題。很可惜的,我們仍停留在基層人員與病友之間的弱弱相殘,讓EMT人員的權益仍舊停留在迷霧之中。


註1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2條:「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註2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醫療機構感染管制手冊彙編》「扎傷及血液、體液暴觸之感染控制措施指引」P. 154

註3

註4

註5

註6

註7
傳染病防治法第31條:「醫療機構人員於病人就診時,應詢問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及其他與傳染病有關之事項;病人或其家屬,應據實陳述。」

註8
中時電子報:針對愛滋人數創史上第3高,羅一鈞說,雖然統計上看起來比較多,但事實上並沒有大幅增加,2016年新增2400人、2015新增2327人、2014新增2234人。去年人數微幅增加,主要是推動擴大篩檢、在家唾液篩檢,將過去的「黑數」篩出。 

註9

跨性別族群大概是美國這波同婚浪潮後,最吃鱉的一群

2017年7月1日 · >>F00241

最近美國關於性弱勢比較新的議題,主要還是圍繞在對同志驕傲遊行的反思。

跨性別族群大概是美國這波同性別婚姻浪潮後,最吃鱉的一群,尤其是川普上任之後。

川普與共和黨的追殺,全美性別友善浴廁遭到全面封殺,跨性別學生保護條款的崩解,以及聯邦政府停止對跨國跨性別保護組織的經濟援助。

同性戀圈的襲擊也不惶多讓,同志驕傲的各種活動在經過同性別婚姻運動後,大幅與各種商業企業掛勾,對於邊緣化性小眾(非白人、非陽剛男同性戀、非順性別、非二元性別)的忽視與齟齬,與曾經暴力攻擊非裔跨性別女的警察團體結盟的同志遊行,都顯示跨性別的形勢比以往更加險峻。

順性別白人陽剛男同性戀族群的攻擊,加上女性主義社群當中的TERF(Trans-exclusionary radical feminist,反跨性別基進女性主義者)又逆勢崛起,更加深了各族群間的煙硝味。

同性別婚姻過後,平等並未真正降臨,事實上反而加深了更邊緣族群的苦難。許許多多的反省與思考,是必須繼續進行的。

吵架是吵給圍觀群眾看的

2017年6月10日 · >>F00233

看到這場爭論,有人認為賈培德是假中立,站在道德制高點教訓別人,而有人覺得賈培德是反省同性戀圈自己的缺點,以其改進。

其實真正的爭論點在於,有很大一群人認為「對方比我還不理性,為什麼只檢討我?」,同時認為「明明他是壓迫者,我是被壓迫者,為何你要檢討被壓迫者?」這樣的潛台詞,才是部分同性戀圈真正想說的話。

我必須說,賈培德稱讚張守一有氣度、有自制力這部分,我只能苦笑。這是他自己對張守一的看法,跟張守一、黃益中在電視節目上的辯論論述內容其實無關。

不過賈培德對於同性戀圈乃至於同性戀權利運動的某些反省,倒是很值得我們注意,我甚至部分的認為賈培德說得很有道理。


我以前常常說:「吵架是吵給圍觀群眾看的。」我認為這在論述策略上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吵架的目的根本不是吵贏對方,因為對方絕對不是打算來被你「吵贏征服」的,這種事基本上很難發生。然而,吵架過程中的種種論述,將會滲透進圍觀的群眾的心裡。

試想,假如你在路上看到兩個人在吵架,兩個人你都不認識,對於他們之前的吵架內容、恩怨情仇、來龍去脈也都一無所知,此時若請你評斷誰對誰錯,如何評斷?

剛開始通常是第一印象,例如吵架的是一男一女,男生很高大、很兇,女生長得很柔弱又一直哭,你就容易覺得男生錯、女生對。類似這種情況層出不窮,刻板印象與偏見將影響我們對論述的判斷。這種時候我們就容易對男生說出:「你不要那麼兇好不好,態度不要那麼差好不好,你看對方都哭了,男生怎麼可以欺負女生?」大抵就是「態度兇惡者不對」,以及「刻板印象的強者(如生理男性)不對」,這種厭惡「強欺弱」的心理作祟,事實上對於論述的檢視與思考,是毫無幫助的。

同樣的,同性戀圈有人對賈培德「檢討」黃益中而感到憤憤不平,認為怎麼會對「受壓迫方」嚴厲,對「壓迫方」和善?但這種「受壓迫/壓迫」的對立,雖然在社會上的確存在,但在電視節目來賓爭論時,並未因此而展現。意思是說,代表挺同性戀的黃益中,並未在節目當中受到壓迫,並未因此講話的機會變少,在辯論過程當中,他是被公平對待的。那麼此時定義「張守一等於壓迫方」「黃益中等於被壓迫方」,是無意義的,因為雙方陳述自己論點的機會是相等的,是公平公開的。

賈培德認為黃益中的「態度不好」,而反對賈培德的網友認為張守一所代表的反同性戀方「強欺弱」,這其實對論述的檢視毫無幫助。


此時,要回到「吵架的目的」上,畢竟吵架是吵給圍觀群眾看的。圍觀群眾腦中所帶有的刻板印象,是我們難以在第一時間就破除的,因此在吵架的過程當中,「態度不好」就容易成為不被喜愛的那一方。黃益中在張守一講話時不斷的翻白眼顯示不耐,雖然可以鞏固挺同性戀方的支持度,但對於原本對此議題不熟悉、較無了解的群眾,往往會觸動他們的厭惡感,而無法獲得更多支持票。至於張守一代表反同性戀方的「強欺弱」問題,因為在電視節目現場,看不出黃益中、張守一兩人究竟誰強誰弱,對這個議題不熟悉的群眾,就不會認為張守一是在「強欺弱」,只有挺同性戀基本盤的群眾才會認為張守一是反同性戀大將在「強欺弱」。整體運作下來的結果就是,挺同性戀、反同性戀雙方的基本盤都不動,但黃益中無法替挺同性戀方拉到更多票,反而喪失原本沒有立場的圍觀群眾的支持。

「吵架是吵給圍觀群眾聽的」還有另一個重點,就是圍觀群眾可能會複製你的論點,以及論述方式,試圖在他們生活中確立自己和朋友的立場。此時,論述的品質就變得很重要,如果論述都只是一些情緒性的應對和謾罵,例如不斷恥笑張守一的「和摩天輪結婚說」,卻沒有提出相對應「為何『和摩天輪結婚說』是不對的、不良的論述」,此時圍觀群眾就算後來也挺同性戀,他也只做得出嘲諷技,面對反同性戀方的各種論述攻擊時,就顯得情緒化而無法正當捍衛自己論點了。


我覺得賈培德的一番言論有他的道理在,不應該因此被全盤否定。同時,我也認真地覺得同性戀圈有些人毫無反省能力,碰到反省己方的人就當作敵人,然後劇烈的排斥。這對同性戀毫無幫助,最終也只是作繭自縛罷了。

請先搞清楚什麼叫做「價值」好嗎!

2017年6月4日 · >>F00232

反同性別婚姻人士又在說「一夫一妻是中華傳統婚姻的價值,不容破壞」。

請搞清楚什麼是「價值」好嗎!如果「結婚就是一個男的和一個女的」就叫做價值,那麼一間大公司也可以說「本公司的價值就是我們有213個姓林的員工,有198個姓陳的員工,有77個姓張的員工」,這種純粹用「人員組成」來論述「價值」,還真的是不知所云。

你可以用功能來彰顯價值,例如「生育下一代就是傳統婚姻的價值」,你可以用德行來彰顯價值,例如「對彼此忠貞不二就是傳統婚姻的價值」,但是用純粹的「人員組成」是無法說明任何價值的。這就是為什麼反同性別婚姻人士的論述常常破爛不堪的原因,因為他們強調「價值」,卻又強調「組成」,然而價值和組成根本就是兩回事。

例如「生育下一代」這種功能性價值,雖然可以推論到「婚姻是一男一女」,但是不符合這種功能性價值的「一男一女」應該要被排除。在中國傳統社會當中,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就無法滿足「婚姻生育下一代的價值」。《大戴禮記.本命》當中就提到,「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中國傳統婚姻當中,「生不出孩子」是可以作為婚姻終止並將妻子趕出家門的理由的。如果依照反同性別婚姻人士整天吶喊的「維護中華傳統文化」,那麼應該立法禁止不孕症的人締結異性別婚姻,並立法終止婚後卻沒有生孩子的異性別婚姻。然而反同性別婚姻人士卻又認為只要是異性都可以締結婚姻,也不去禁止婚後不生育的婚姻,這無疑和反同性別婚姻人士所要求的「傳統婚姻價值」相違背。

又例如現代科技進步,逐漸開始有同性別伴侶可以藉由人工生殖的方式獲得後代,此時「生育下一代」的價值,也將被同性別伴侶所擁有。如果反同性別婚姻人士真的是堅守「婚姻生育下一代的價值」,那麼這些同性別伴侶理應獲得結婚的機會。結果呢?反同性別婚姻人士又提出所謂「人工生殖不自然,不符合傳統價值;收養小孩沒有血緣關係,不符合傳統價值」這種說法。這實在很奇怪,中國傳統婚姻何時要求不能人工生殖了?中國傳統婚姻又何時要求不准收養小孩了?大中華文化博大精深,五千年的歷史當中,你敢說沒發生過「借腹生子」、「收養過繼」等等情事?開玩笑,這種事情多如牛毛好嗎!

其實中國人以前就真的是堅守傳統婚姻的價值啊!例如「生育下一代」的價值,如果結婚後生不出小孩,男人是可以正當的「休妻」,也就是結束這一段婚姻的意思,甚至男人可以去花錢買個女人(納妾),然後和她生個小孩後,把小孩給元配占為己有。如果反同性別婚姻人士要堅守中華傳統,那麼怎會對未生育的異性夫婦如此的寬容,沒有勒令他們離婚?怎麼沒有鼓吹花錢可以買一個妾的納妾制度?還有,把小孩占為己有這種事情,反同性別婚姻人士能接受嗎?

由此可見,反同性別婚姻人士所謂的「不自然而無法符合傳統價值」的論調,根本完全不符合中國歷史事實,也根本凸顯反同性別婚姻人士不了解什麼叫做真正的「中華傳統文化」。於是乎,反同性別婚姻人士對於「捍衛傳統價值」的論述整個來講就是破爛不堪。講白了現在的反同性別婚姻人士整天把「一夫一妻」掛在嘴邊,這根本也是悖離傳統的大逆不道行為!